王月池:合伙企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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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合伙企业分为两种,即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向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与公司企业主要有以下几点不同:
合伙企业的成立以合伙协议为基础;而公司的设立以公司章程为基础。依据我国相关法律,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而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均为企业法人。各合伙人对于执行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既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企业事务,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特定合伙人执行企业事务;而公司依靠其独立、健全的组织机构行使职权,执行事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六条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