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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一国企与民企案子,西安中院一审判决引争议

(2022-05-21 17:14:08)

#绪刚说事【陕西一国企与民企案子,西安中院一审判决引争议】

据陕西瑞博置业孙恩孝反映2012年5月22日,陕西瑞博置业有限公司与陕西省轻工物流有限公司签订《陕西省轻工业供销公司仓库改建市场合同书》,陕西省轻工物流公司属陕西省物流集团下属企业归属陕西国资委监管。双方约定共同设计报建,由瑞博公司投资并负责陕西省轻工业供销公司仓库改建为轻工批发市场的工作。《合同书》同时约定,双方需做好市场调研,商定合作及制定招商、招租方案并及时组织实施,确保双方利益。合同约定瑞博公司经营19年,前5年每年向轻工公司支付“包干净利润”260万,每3年递增百分之5,如遇政府拆迁,瑞博公司按百分之40产权分配,同时瑞博公司向轻工公司支付802万转运及职工安置费。市场2014年4月建成招商经营以来,因受国家宏观经济持续下滑及周边环境影响,经营现状与原双方预期相距甚远。

陕西一国企与民企案子,西安中院一审判决引争议

投资收益不如预期,双方另立合同。

双方经过反复协商于2017年5月19日,瑞博公司与轻工公司就解除上述《合同书》及商议重组事宜达成合意,并签订新的改建合约,约定轻工公司以位于西安市莲湖区邓六路的土地使用权出资,瑞博公司以所投资建设的邓六路食品批发市场的地面资产出资,双方共同成立新公司。约定新公司的注册资本为2438万元,轻工公司占新公司55%的股权,瑞博公司占新公司45%的股权。同时由轻工公司负责申请及取得设立经营公司所需的营业执照、银行账户、税务登记等相关事项。轻工公司应在《补充规定》签订后6个月内,也即在2017年11月19日之前将约定的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过户到新公司名下。轻工公司需向原告瑞博公司支付股权回购款人民币741.5万元。以上协议签订后,瑞博公司已按照《出资协议》约定履行完毕自身义务,但是轻工公司据不履行设立公司和支付股权回购款义务,截止瑞博公司起诉之日新公司仍未成立。

瑞博公司起诉,西安中院判决败诉

自2017年5月19日三份合同生效以来,瑞博公司多次发函要求被告轻工公司履行《出资协议》及《补充规定》,而轻工公司以各种借口拒绝履行,其行为严重损害了瑞博公司的合法权益。瑞博公司出于无奈起诉到法院。由于双方之前欠中岭公司工程款的问题,2020年9月11日,轻工物流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法院裁定受理轻工物流公司的破产清算,并指定了管理人。8月17日,轻工公司破产管理人向瑞博公司发出《通知书)》,通知瑞博公司邓六路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均列为破产财产依法处置。同日,管理人还发出《通知书》,通知瑞博公司之前的合同均已解除,要求瑞博公司如因上述合同解除产生损失的,可以损害赔偿请求权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西安市莲湖区邓六路的土地使用权上的建筑属于轻工物流公司破产财产,判决博公司应向轻工物流公司交还其占有的、登记在轻工物流公司名下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并按照《轻工供销公司仓库改建市场合同书》的约定,并判决博瑞向轻工支付“包干利润”合计2119万元。

知名律师法律观点

改建合同解除,双方不仅就出资及股权比例进行了约定,而且也已对之前依据改建合同而发生的瑞博公司的投资、已支付轻工物流公司的款项、及未支付的“包干利润”款等一并作出了结算和处理。出资协议及补充规定成为瑞博公司与轻工物流公司之间新的唯一的合同关系的依据。但一审判决却仍依据改建合同计算“包干净利润”,要求瑞博公司支付轻工物流公司2117万元,显然错误。改建合同解除是双方对市场经营环境变化和经营困难达成一致的情况下,认为改建合同中约定的乙方向甲方支付“包干净利润”的方式已经无法实际履行的情况下,协商一致的解除,那么在数年之后,又回过头来再次要求瑞博公司按照改建合同中约定的金额支付轻工物流公司“包干净利润”显然不仅没有法律依据,也极其不合理。

瑞博公司依据改建合同对投资建设9幢仓储用房不仅有约定的经营使用权,同时有按约定享有的共有份额与权益,出资协议中约定的新公司虽未成立,但双方约定的出资均已经实际到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五条:债务人与他人共有的物、债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或者财产权,应当在破产清算中予以分割,债务人分割所得属于破产财产;不能分割的,应当就其应得部分转让,转让所得属于破产财产。瑞博公司所占54.3%的财产份额及权益应当从轻工物流公司的破产财产中分割出来。即便上述瑞博公司所占54.3%的财产份额及权益无法从破产财产中分割出来,那么,瑞博公司投资建设了9幢仓储用房及其他投资,客观上也使轻工物流公司受益,但轻工物流公司没有支付或补偿瑞博公司任何工程款,故瑞博公司对轻工物流公司享有债权。

陕西一国企与民企案子,西安中院一审判决引争议

一个投资了几千万的民营企业被剥夺了债权,还需承担巨额“包干净利润”。改建合约是双方在大环境下一致协商签订的,双方都已实际出资到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不符合《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八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第三百零九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近年来党中央先后出台了很多政策来保护民营企业,只有着眼于解决民营企业遇到的实际困难,破解民营经济突出矛盾,才能为民营企业稳预期、增定力、添信心,让民营经济创新源泉充分涌流,让民营企业创造活力充分迸发。目前博瑞公司已经上诉之高院,博瑞公司负责人表示,希望法院能公平的审理此案子,同等对待民营企业,用合适的方法解决问题纠纷。(来源:中国法制网)

陕西一国企与民企案子,西安中院一审判决引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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