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不能自寻代理人还有人权吗?
2月21日,带着三位老人的委托书,作为当事人和委托代理人的我到法院申请执行。
在立案大厅拿号后等待叫号。
因为来得早,等了大约十分钟左右,轮到我。
“申请执行,一共四份,都是同一个公司的。”我对工作人员说。
“现在不能委托代理了,如果要委托,只能委托律师,亲属之间也可以委托,但要到所属街道出具是亲属关系的证明。”工作人员说。
“昨天有同事来问过,说可以委托的。”我说。
工作人员说:“问了哪个窗口?那你就去那个窗口办。”
我清楚的记得,就是在去年,我还当过某公司和某位职员的委托代理人,来的就是这个法院,难道今年变了?
我不甘心,再问:“真的不能委托吗?另外三人都是高龄老人。”
工作人员说:“我说不行就是不行,你还不信?”
我只好打电话请三位长者过来。
在我的两个电话后,3位70多岁的高龄老人从不同方向,乘公交或打的赶往法院,出示身份证,用颤巍巍的手签字……
这就是我们的人民法院!
这几年经常和法院打交道,于是我百炼成钢!
当天,我把此事发上了微信,一朋友评论说:“法律规定有好几类代理人的,《民法通则》第六十四条规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并叫我“待院长接待日去见院长去。”
一位熟悉的律师留评:“《律师法》规定只能委托律师,相当于只能打的,不能叫黑车营运,一样一样的。”
所谓代理,就是当事人委托他人代表自己去办事罢了。所办理之事,哪怕是涉及法律法规的,是在法庭上办还是在其他场合办,同样都是在行使自身的人权。为了行使自己的利益,要选择代理人,既要选择什么样的人,当然也是自己的主观意志做主。为什么一定要硬性规定为哪一种人才能代理?为什么?是亲属还要到街道出具亲属关系证明?维护自身的人权,要找代理人,理当是不管白猫黑猫,抓得到老鼠就是好猫,为民执法者有什么权力管当事人的代理人是不是亲属,或是不是律师,抑或是清洁工还是战场上杀敌的勇士?
规定代理人只能是“律师”,其客观效果就是把代理人价值推到市场金钱的交易中,这不是依法执政、执政为民的本意,恰恰是背道而驰的枉法。为他人伸张正义,关云长先生义薄云天的中华美传统也遭到了挑战。没有律师执照的芸芸众生,不乏精通法与理的助人为乐的活雷锋,就因为没有律师牌,这些共和国公民却不能当另一些公民的代理人。
假如,中国法律文本真有上文提到的工作人员所讲的那样,像微信上律师所说的那样,那么,只能这样认定:立法和执法者、法律服务者,均是以法的办法来违法,绞尽脑汁,编织罗网来捆绑、束缚、削弱每个公民自身的权力——人权。
不禁要问:向人权挑战、敌对的法还是法吗?!中国人有人权吗?
法院路边停放的车辆

法院立案大厅(偷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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