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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化”源自法律条款的“精细化”

(2015-01-29 12:0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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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

笔者

精细化

交警

人性化

分类: 指点江山

“人性化”源自法律条款的“精细化”

南都报消息:2014171049分,广州车主贺先生,驾驶车辆至越秀区东风东路753号某商厦办事,由于该商厦停车场已满无法进入,便跟着其他车辆一起在路边暂停等候。根据交警监控录像显示,贺某停靠了约20分钟后驶离现场。后交警根据记录对贺某进行了罚款200元、扣3分的处罚。贺某认为处罚不当,认为当时自己作短暂停留事出有因,且并未影响到该路段的交通畅通,光凭电子眼进行顶格处罚,有失偏颇,缺乏人性。于是去东山交警大队反映情况,并去广州公安局上访,但交警坚持对贺某进行了处罚。贺某因此将东山交警大队告上了法庭,请求撤销该处罚。一审法院认为交警大队处罚适当,驳回了贺某的请求。贺某不服判决上诉至广州中院,中院近日进行了二审。二审法庭针对针对交警现场执法与凭借电子监控执法的区别、罚款200元记3分的顶格处罚结果是否适当、电子执法是否会对不同情节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人性化考量甄别等问题进行了讨论,目前该案二审尚未宣判。

通过上述案例回顾,笔者有如下看法:

第一、笔者先对车主贺某敢于较真的精神点赞。在这里贺先生敢于对执法部门执法的合理性进行质疑,并将其告上了法庭。贺先生的这种利用法律的手段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敢于民告官的做法无疑是值得肯定的;它也充分说明了我国的民主法制思想在不断地深入人心,令人欣慰,是国家和民族之幸!

第二、通过上述案例,笔者认为贺先生的做法表面上看来在情在理,但于法律的层面认真思考一下,却难免有牵强附会之嫌。俗话说:“法不容情”,虽然从主观愿望上来看,贺先生不愿意违法;在客观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贺先生也不会违法,但碰巧偏偏就违法了。法律就是这样,它只注重结果,如果你的行为已构成了违法,就得接受法律的制裁。否则,法律就会失去它的公平性和威力!

先生说,他停留的时间不长,而且是事出有因,并没有影响到交通的畅通。笔者认为,这个理由是站不住脚的!就拿闯红灯为例来说吧:假设现在有这样一位车主,他有相当重要的事情需要穿过十字路口,而这时红灯已经亮起,但他看到当时路面没有车辆通行,于是他没有停留,直接加大油门就闯了过去,而闯完红灯后也没有造成交通事故,事后这位车主是不是也可以像贺先生那样,要求交警取消其对闯红灯的处罚呐?答案显然是否定的。无论你是否造成交通事故,交警只能依照监控对你实施处罚,这是毫无情理可讲的。你闯红灯没有出交通事故,只是侥幸而已,如果大家都找出各种理由来像你这样闯红灯,交通法规岂不是形同虚设?天下岂不是要大乱?因此,法律是保证社会秩序的底线,它不同于道德,它必须从最坏的角度来考虑可能发生的一切后果,只有这样才能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如果不能做到一视同仁,就会被坏人钻空子,也给执法腐败带来可乘之机。

最后,笔者认为,执法严格并没有排除执法的人性尺度。而这个人性化,恰恰就是从严格执法中体现出来的,从制订精细化的法律条款中体现出来的!

中国人有个坏的传统,说话行文只求个大概。尤其是政府部门的官方文书,措辞经常是笼统和含糊的,什么“原则上、绝大部分、基本上、主要的、一部分……”等词语充斥其中,给执行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原则上”实际上是告诉人们放弃原则,“绝大部分”究竟又是怎样的一数量概念?......

笔者认为,我们的交通法规,在精细化程度上尚有很大的空间可以拓展。例如违章停车,停多少分钟以上开始罚款;多少分钟以内不用罚;停20分钟内罚多少钱,扣几分;20分钟以上处罚多少钱,扣几分?其实,交通法规像类似的处罚条款都是可以细化到具体的时间的。有了具体的时间,对违法者进行对号入座,谁也无话可说!

总之,笔者认为,执法者一定要做到“执法必、严违法究”,毫无情面可讲。但作为一部好的法律法规,它必须是:既不能让任何一个违法者逍遥法外,也不能让任何一个好人蒙受不白之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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