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让我们成为千古罪人
众所周知,修订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从7月1起开始实施了。与1996年颁布实施的老版《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相比,新法的内容从原来的50条扩展到了85条,而新增条款多属于对老年人的社会服务范畴。新法除了首次从法律上明确了将农历九月九日定为老年节,还把子女们“常回家看看”列为法律条款。
新法第十八条中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我们看到,针对不断老龄化的社会现实,国家出台相关政策以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从而彰显社会对老年人的人文关怀,这自然是令人欣慰的一件事情!然而,作为一部逻辑严谨的法律法规,使用“常回家看看”这样含糊宽泛的字眼作为时间概念,必将遭遇新交规实施伊始时“闯黄灯罚三分”一样的尴尬!
笔者是地地道道的亿万打工族中的一员,曾饱受过与父母和儿女之间的离别之痛,面对“常回家看看”的新规定,不禁有几个问题想向“食肉者”讨要说法!
首先遭遇到的问题是,“常回家”这个时间概念将如何定义?相对于十年回家一次的人来说,三年回一次家应该是常回家;相对于三年回家一次的人来说,一年回一次家可以说是常回家;相于一年回家一次的人来说,一个月回一次家算不算常回家?
如果说一个月回一次家才算真正意义上的常回家,那么作为一个普通的打工者,将要面临无数个尴尬。
第一,谁来给我们合理合法的探亲假?
1981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规定,探亲假它是职工依法探望与自己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配偶或父母的带薪假期。只有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四类单位工作的职工,如果他们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才有资格享受探亲假。
对照以上法规,很显然笔者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二等公民,不具备享受上述法规的权利,因为鄙人是私营企业的员工;不要说探亲假,国家强制规定的合法假期都要被打上五折。每年就只能在春节时候回去一次,为了能多请那么几天假,嘴皮子都快磨起茧子了。
我们还算好的,一些农民工甚至根本不知道国家法定假日为何物。有的北方的打工者来到南方,由于路途遥远,来去一趟最少十天半个月,请不到假,有的已经四五年没有回家一次了。想回家就得先辞工,要付出多大的代价!
我们这说的还是正常情况,如果碰到家里有特殊情况怎么办?老人生病了怎么办?笔者最近就遭遇了这样的尴尬!父亲卧病在床,奄奄一息,家里电话一个紧似一个催;我如坐针毡,寝食难安,经过我苦苦哀求,公司才准了我6天假。如果家里没有大哥支撑着,我将面临怎样抉择?十几年的工作就一下子辞掉了事?还要不要生存?
第二个要遭遇的尴尬是路费问题。或许有人会说,在外打工发财,难道路费都没有?那笔者就得说,你可是站着说话不腰酸。别看现在国家每年的统计数据说老百姓的人均收入如何增长,老百姓的生活如何富裕,但笔者可以毫不夸张地说,现在在外面打工的80%农民工,如果要求他们一月回家一次,将会面临没有钱买火车票的尴尬。别小看了回家,笔者是有经验的,回一次家,车票钱,路上的开销,回家探望亲戚朋友礼物,随便开销就要一二千。而一个农民的工资每月能有多少?
第三个要遭遇到的尴尬是,一票难求!每到黄金周,中国的车站、公路、风景点就会出现人满为患、车满为患的空前盛况。作为弱势群体的农民工,自然没有更多出行的交通工具供他们选择,除了汽车,便是火车。一般火车是他们的首选,因此,每到春运期间,火车票比命都要金贵。以前,有些农民工为了买到一张票,要三天三夜通宵达旦地排队。如果说规定农民工每月回家一次,是不是每月就会出现一次春运,将会是怎样的一个局面?
中国古代帝王标榜以忠孝治天下,一个人如果不孝,就会被看成不忠;一个人如果被判定为不忠不孝,那么他就失去了安身立命的基础。因此,在古代,只要是儿女行孝,无论多大的官,都会得到支持。古代帝王尚且知道如此,为什么现代的国家、政府和企业却不能做到呐?
笔者认为,要鼓励公民孝敬老人,最基本的前提是,要让公民有足够的探亲假。无论是行政单位的官员,还是事业单位的职员;无论是公有制企业的职工,还是私营企业的员工。不分彼此厚薄,都应享受探亲假的规定。国家要对企业进行强制执行,给予员工足够的时间回家探亲。尤其要重视服侍病中的老人,要将服侍病中父母的假看作与妇女的产假一样重要,要让公民带薪休假。
其实企业和政府鼓励公民行孝,为公民行孝创造足够的条件,就是对公民最大的人文关怀,从而激发公民的内在潜能,使公民以更大的热情全身心地投入到国家和企业的建设工作中去!
人之初,性本善。笔者认为,除了极个别的人,绝大多数人都是想孝敬自己父母的,都是在尽自己的最大所能为父母创造一个良好的养老环境。如果当自己的生存都得不到很好保障的时候,如果我们所处的环境为行孝设置了各种障碍,如果孝敬老人到了要用法律来维护的时候,我们是不是要反思一下:是谁让我们成了千古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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