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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没有两个标准
作者:
宋大妈 | 发布: 2012/10/31
乐评人邹小樱在知乎回答关于乐评人Robert Christgau的问题时说:
评价一张唱片,得放到他所属于的区域来看。也就是说,口水歌唱片要放到口水歌唱片来看。摇滚乐就要放到摇滚乐来看。
邹小樱的这番话让我想起另一位更加有名的乐评人李皖。李皖可能是国内听音乐最杂的乐评人,他口味的跳跃超出了我认知的极限,我实在无法理解一个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既津津乐道于噪音与即兴,又会花大把时间去听尚雯婕、张靓颖,并做细致地分析,甚至表示喜欢。
我不怀疑李皖品评音乐的技术能力,但显然,他在听音乐时,装着好几把的尺子,他把“口水歌唱片放到口水歌唱片来看”。但问题是,音乐欣赏本身是一种精神活动,而“精神活动”是有高下之别的,每个人“被感动”、“被触动”的临界点不是一般高,但同一个人也很难有两个(及以上)差距很大的临界点,同时为《最炫民族风》和《Like a rolling stone》流泪几乎可以当做精神错乱的病征。
并不存在两个决然不同的艺术标准,达芬奇和贝多芬是不是真的没有可比性?左小祖咒和李宇春是不是真的无法在一个体系内评论?事实上,杰出如Michael Jackson,无论放到POP、摇滚还是R&B,都是杰出的;而蹩脚如Coldplay、Green Day,无论拿了几座格莱美,无论把他们归为Punk、英式还是其它,也依然是蹩脚的。
人人都有欣赏和评价艺术的权利,但不是每个人都有足够的艺术判断力,艺术的标准最终是由少数人定义的,你可以不接受,也可以另起炉灶再搞一套,但它始终在那,并不会因为多了你的标准,就出现“多重标准”。所谓的“多重标准”其实就是没有标准。音乐分类学,及以此为基础的音乐评价体系(如格莱美),不是在评价作品,而是在迎合受众甚至蒙蔽受众。
分门别类的评价音乐、评价艺术,归根结底是审查与自我审查的产物。审查不仅有政治审查,还有存在更广泛的道德审查,以及对当代艺术影响更深的商业审查(“反商业”甚至成了商业音乐体系的一部分)。迎合掌权者、迎合权威、迎合受众、迎合诺委会评委在实质上并没有什么不同,因为艺术无论表现为什么形式,第一标准永远是独立意识基础上的自由创作。艺术的评论同样如此,“多重标准”这种小花招,看似客观,其实只是“审查者”给“自我审查者”上的套。
该评论原址:http://dharmasong.net/2012/10/86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