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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张艺谋的“天价”超生罚款缺乏法理正当性

(2014-01-10 12:01:35)
分类: 当下评论

注:我主张把张艺谋企图谋取名人特权和计生管理方式的不正当分开来看,两者并不互相抵消。


对张艺谋的“天价超生罚款缺乏法理正当性


彭晓芸


据央视报道,1月9日,无锡滨湖区计生局向张艺谋夫妇寄发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按照决定书,张艺谋夫妇需缴纳社会抚养费总额达748万余元,若夫妻俩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应在30日内一次性缴清,逾期将加收滞纳金并申请强制执行。


此前,张艺谋超生事实显示的“名人特权”饱受公众批评,无锡方面也可谓是在舆论压力下展开的调查。那么,是不是只要顺应了民意,公众就会对天价罚款拍手称快呢?不尽然,公众对有关部门拟收的这笔巨额罚款满是质疑:怎么算出来的?钱收了到哪里去?


计划生育作为中国某个历史阶段的政策,其适用性本来就带有暂时性,社会成员为此作出了巨大的妥协。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这可谓是对计划生育政策渐进调适的一个步骤,也即是承认严苛的独生子女政策的阶段性、暂时性,说明计划生育政策不会也不该一成不变,而是应当随着中国社会的人口结构趋势而及时予以调整。


计划生育政策是社会治理过程中的暂订协议,也就是说,它并不具备一般法的法理强制性由此衍生的“社会抚养费”呢?所谓“社会抚养费”,上世纪80年代初期叫“超生罚款”,1994年改名叫“计划外生育费”, 200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文统一定名为“社会抚养费”,2002年9月1日《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7号)正式开始实施。 那么,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理由是什么?2002年,国家计生委新闻发言人江亦曼给出的解释是:“法律规定超生者必须缴纳社会抚养费,不是罚款,而是超生者对社会进行的经济补偿。因为,多出生人口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


依照这个解释,社会抚养费所指的占用“公共资源”应当是指义务教育、公费医疗、失业救济等等社会福利以及自然资源。那么,对富人的天价“社会抚养费”依据是什么?是富人的孩子睡觉占地面积特别大、饭量以一顶十,还是富人的孩子仰仗全社会共同抚养?


可以推论的是,富人恰恰是较少使用这些公共资源的阶层,富人动辄上收费不菲的私立贵族学校,富人也比穷人更看得起病,富二代失业了还有富爸爸扛着。因此,如果指的就是被要求缴纳天价社会抚养费者超生人口所占用公共资源,无论从成本核算的纯经济角度还是从法理角度来看,都缺乏正当性。


有人也许会说,这就是社会福利的“劫富济贫”,补贴的是全社会的超生人口所占资源,而不仅仅指富人自己,这又遇到一个问题:贫困地区超生罚款照样在不打折扣地执行中,农村地区计生工作的粗暴和纠纷更是时有发生。


由此可见,针对富人的天价“社会抚养费”显得非常尴尬,经不起从法治角度的法理拷问,也缺乏经济学依据。唯一的理由是,它是一项惩戒性质的罚款,才会按照财力比例来实施,目的就是按照每个人的经济状况施加经济惩罚----而不是什么“社会抚养费”,这才能解释其依照收入比例征收的做法。可以说,这是一项地道的土政策,持续征收下去只会强化这样一种社会印象:政府在巧立名目行苛捐杂税之实,对富人阶层极不友好甚至不公平。政府是否值得为了这样一项收入而损害自己的社会治理合法性、驱使更多富人阶层移民?


社会治理是一个动态的过程。


今天,关于是否征房产税就展开了持续而卓有成效的全民讨论,迄今没有全面推行,而是保持了一个负责任的政府的审慎。比较而言,计划生育政策及其附带的系列管理办法明显诞生于社会治理水平较低的阶段。那个时候,全民参与公共事务的渠道也没有今天这么便利,关门决策及其后遗症正在显现当中。今天的决策者应当勇于承担这些历史遗留问题,与时俱进地推进中国政府的社会治理能力,启动程序着手修正计划生育系列政策和管理办法,使其与当前的人口结构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当下的社会治理文明相匹配。

 

 《环球时报》2014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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