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逐条评论及建议
(2012-04-02 09:3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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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发行改革财经 |
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一、完善规则,明确责任,强化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充分性和完整性
----评:如何明确责任?如何强化信息披露?违法如何惩罚是关键。不多说。
二、适当调整询价范围和配售比例,进一步完善定价约束机制
“主承销商可以自主推荐5-10名投资经验比较丰富的个人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配售。主承销商应当制订推荐的原则和标准、内部决定程序并向证券业协会备案。发行人、发行人股东和中介机构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向推荐的个人投资者输送利益,或劝诱推荐的个人投资者抬高发行价格。”
----如何杜绝向“推荐的个人投资者”输送利益是关键,给利益输送留下了缺口。
三、加强对发行定价的监管,促使发行人及参与各方充分尽责
“2、招股说明书正式披露后,根据询价结果确定的发行价格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发行人需在询价结果确定的两日内刊登公告,披露询价对象报价情况,分析并披露该定价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对发行人经营管理和股东长期利益的影响。未提供盈利预测的发行人还需补充提供盈利预测并公告,并在盈利预测公告后重新询价。”
----这里没有说明是按发行之前上一年度的市盈率还是按盈利预测后新年度的市盈率。
建议:发行价格按上一年度的赢利,按发行新股本后的摊薄计算市盈率,且发行市盈率不能“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只有明确的规定才是可行的。才能保护二级市场的投资者的利益不被“抢夺”。
“3、发行价格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发行人,除因不可抗力外,上市后实际盈利低于盈利预测的,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轻重,对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采取列为重点关注、监管谈话、认定为非适当人选等措施,记入诚信档案;对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成员采取监管谈话、重点关注、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
----评:这种监管谈话、关注、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等的惩戒对资本市场的掠夺毫无用处,又不是选拔干部,竞选总统。
金钱的利益掠夺必须用赔偿、刑罚等手段方能防止。
四、增加新上市公司流通股数量,有效缓解股票供应不足
1、取消现行网下配售股份三个月的锁定期,提高新上市公司股票的流通性。
2、在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推动部分老股向网下投资者转让,增加新上市公司可流通股数量。
3、老股转让所得资金须保存在专用账户,由保荐机构进行监管。在老股转让所得资金的锁定期限内,如二级市场价格低于发行价,专用账户内的资金可以在二级市场回购公司股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转让所持老股的,新股上市满1年后,老股东可将账户资金余额的10%转出;满2年后,老股东可将账户资金余额的20%转出;满3年后,可将剩余资金全部转出。非控股股东和非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转让所持老股的,新股上市满1年后可将资金转出。
----评:全部这三条必将加快PE等投资者的退出速度(一年),以及机构配售者短期的获利(没有了三个月的锁定期)。这些都对股市长期发展不利。最唬人的是“如二级市场价格低于发行价,专用账户内的资金可以在二级市场回购公司股票”,注意“可以”二字,这2个字意味着,不买,你也不能处罚他。
五、继续完善对炒新行为的监管措施,维护新股交易正常秩序
六、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加大对不当行为的处罚力度
----评:第五条、第六条没有实施细则,没有处罚量化标准,最后一定是不了了之。我不抱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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