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咨询师行业新闻--“心理干预”帮他们回归社会
(2012-07-31 13:5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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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为加强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教育、感化、挽救和矫正工作,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即墨市法院积极延伸刑事审判职能,在未成年人审判中创新了“庭前测评,庭审帮教,庭后跟踪”的心理干预机制,实现了未成年人犯100%接受心理干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再犯率为零的良好效果。
据了解,该院在确定心理干预的适用对象后,专门聘请国家级心理咨询师与未成年人犯面对面交谈,并通过 “家庭情况调查表”、“庭前社会调查报告”等深入了解其涉案情况、性格特点、家庭环境等情况,了解其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挖掘其犯罪的心理动因,相应做出科学的分析和判断,形成心理评估书面报告,以便于法庭针对其心理问题重点突出地进行教育,增强教育、感化、挽救的效果。
在庭审阶段,由公诉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与法官形成合力,共同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思想教育,将寓教于审、惩教结合的原则贯穿庭审全过程。其中,法官情理法全面教育,激发未成年被告人的悔改之心。针对被告人在庭审时的表现,心理咨询师再次做心理疏导,使被告人能够用正确的心态看待法院判决和刑法处罚,为今后的帮教矫正工作奠定基础。
即墨法院通过对未成年人犯重新犯罪的调查了解到,判处非监禁刑或刑满释放后1年内,是未成年人犯最易发生重新犯罪的 “危险期”,但如果此时能够对未成年人犯进行引导帮扶,也是重塑其正常心理性格的最佳时期。为此,即墨法院规定对适用非监禁刑的未成年人犯,少年审判庭应与社区矫正办公室及司法局矫正机构做好心理跟踪辅导的衔接工作,并适时安排心理咨询师对未成年人犯进行心理跟踪辅导,帮助他们顺利回归社会;对于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罪犯,在送达缓刑执行文书的同时,向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出具《监管建议》,向缓刑执行机关出具《矫正建议书》,以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缓刑执行机关“因人施教”,开展个性化的帮教矫正工作,防止他们重新犯罪。
http://www.psychcn.com/psylife/201207/315006313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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