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辩证法的四大理论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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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辩证法是官方主流观点,实践辩证法把实践看成是人的全面本质,但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难以解决:
1、无法解释精神为何能够支配、控制人的形体的问题。精神能够支配、控制人的形体是产生有意识、有目的的劳动、实践活动的逻辑前提。只有精神首先具有内因力量,从而具备自我运动的能力,才能推动(支配、控制)他物(人的形体)运动,才能形成有意识、有目的的劳动、实践活动。目前的实践辩证法或实践哲学对此问题避而不谈,就武断地把实践提升到辩证法内因推动原则的地位,这是没有逻辑基础的。
2、把实践看成人的全面本质与普遍联系观点严重冲突。辩证法认为事物的内部联系规定事物的本质,外部联系形成事物存在的条件。因此,认识事物的本质应从内部联系和外部联系入手。实践辩证法或实践哲学在没有搞清楚什么是人的内部联系、什么是人的外部联系的情况下,仅仅根据历史上某些人的有关论述就片面地把实践规定为人的全面本质,没有认识到这种观点与辩证法普遍联系原则严重冲突。
3、无法回答每个人是否具有创造发明能力的问题。尽管实践辩证法强调改变世界,但对于人是否具有改变世界的创造发明能力却避而不答。如果生活中的人没有创造发明能力,那么改变世界就只能是空口号。唯物主义认为这个世界(自然界)既不是神创造的也不是人创造的,它是物质在内因力量的作用下创造出来的。因此,只有具有内因会自我运动的事物才具有创造能力,僵死的、没有内因的、不会自我运动的事物是没有创造能力。正是因为每个人的精神都具有内因都会自我运动,所以每个人才都具有创造发明能力。实践辩证法不承认人的精神具有内因会自我运动,因此,其无法回答人的创造能力来源于何处及每个人是否具有创造能力的问题。
4、难以回答人为何具有精神生命的问题。虽然不少实践辩证法坚持者承认人具有精神生命,也呼吁做具有精神生命的人,但对于人为何具有精神生命、精神为何具有生命,在逻辑上根本无法给予理论上的论证说明。当把精神看成是具有内因会自我运动的,人为何具有精神生命、精神为何具有生命的问题就可迎刃而解。因为,辩证法认为事物具有内因会自我运动与事物具有生命是相同问题的不同方面,精神由于具有内因会自我运动从而精神就具有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