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维辩证法的内涵与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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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探索争鸣 |
2019年吉林大学的潘亚俊剽窃发表了我的精神辩证法的核心论文《自组织精神观的推动原则》,这篇论文告诉人们精神主要是靠自身内因推动的,实践对精神的运动、发展只是起外因作用。但是,潘亚俊却把这篇本来探讨精神辩证法内涵的论文修改成探讨思维辩证法内容的论文。我们不否认精神、思维都是依靠自身内因推动的事实,但我们认为精神与思维是有区别的,即精神与思维是一般与特殊、共性与个性的关系。也就是说,潘亚俊通过用“思维”代替“精神”把本属于描述一般性、普遍性原则的精神辩证法理论篡改成了特殊领域的思维辩证法理论了。
如果我们明白了辩证法追问的是事物创造力根源的问题,那么可以发现精神辩证法探讨是精神创造力量根源何处的问题,而思维辩证法追问的则是思维创新能力如何发生如何形成的问题。人的思维创新能力是如何发生如何形成的呢?如果我们不否认精神包含意识、思维和心理等不同层次,而且承认精神创造力量根源于自身内因即内部结构的观点,那么就应承认思维创新能力其实就是精神创造力的体现,精神内部结构建构的状态如何将会决定人的思维创新能力的高低。其实,中国传统文化早就解决了思维创新能力如何发生如何形成的问题。中国传统文化“心之官则思”(《孟子》)认为思维是心的功能心的内部结构(比如,意志、信念、兴趣等)状态决定人的思维创新能力的发挥。也就是说,要形成创新思维,仅仅有个生理性的脑是不行的,必须拥有相应的心理基础。否则,创新思维是很难形成的。说白了,思维辩证法是对精神辩证法中人的创新力量根源于精神内部结构的展开和深化。
总之,精神辩证法与思维辩证法是一般与特殊、共性与个性的问题。如果说精神辩证法追问的是精神创造力量的一般性的根源性问题,那么思维辩证法则要具体解决现实人的创新思维如何发生如何形成的问题。如果现实人的思维创新能力如何发生如何形成的问题得到了解决,那么社会中每个具体的人都将会表现出强大的创新能力,届时国家就会由于国民强大的创新能力而更加强大更赋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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