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写作中的“三根据”和“三意识”
(2019-03-22 18:3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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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杂文 |
在应用文写作特别是公文写作中,我们既要注意有根有据,也要注意心怀读者等关键意识。
一、三根据
(一)法规根据
政策法规是党和国家的意志,极具刚性,具有最直接、最充分等的写作依据特征。依法行政,公文乃治国理政最重要的工具,任何法律法规均得以公文形式发布。写作中,如能引用相关法规,最能增加力度。引用法规,必须全称引用,有发文字号的,须注明。如:“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工作处理条例>的通知》(中办发〔2012〕14号)第一章第一条之规定”,引用最好落实到条款,以便读者查对。
(二)事实根据
常言“事实胜于雄辩”“用事实说话”,而不是空洞的说理。但事实有两个层面,一个是客观存在,一个是语言文字。写作运用的无疑是文字,而文字描述与客观存在已然有隔,即便怀着忠实态度描述,也难以完全,具有相对性,如若弄虚作假,那就更不靠谱。因此,事实虽好,并没有法规的力度强。
(三)道理根据
“摆事实,讲道理”,是我们写作的基本方法,但是,一面是“人同此心,心同此理”,一面又是“人心不同,各如其面”,除非公道公理,很多道理是难以说清的。因此“说理”在写作中没有“法规”“事实”力度强。“寓理于事”,才能增强说服力。
二、三意识
(一)法规意识
无论是内容还是格式,都应该严格遵照相关政策法规。比如格式,不能茫然去网上找范文,即便国家机关的范文,也难免有失,不是国家机关整体水平不行,而是每一份公文制作涉及当事人,与当时个别或几个办文人员写作修养有关。必须查对时下党和国家适用的公文工作法规,比如当前就应该遵照2012年7月1日施行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工作处理条例>的通知》(中办发〔2012〕14号),以及《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2012)。即便非党政机关公文,即一般的事务性文书、社交沟通文书、商务沟通文书等应用文,也要参照国家标准格式办理。
(二)对象意识
写作不能一意孤行,务必心怀读者,包括个人或组织。要明确“向谁写”,考虑受文对象的特殊性,才能知道写什么、怎么写,包括措辞语气、谋篇布局、文种选择、具体内容等等,都要服务于读者,便于读者理解,符合读者身份,解决读者问题,帮助读者提升。
(三)情感意识
写作本身就是交流,而交流必须尊重。比如,作为机关,公文写作时,要注意正面宣导,宣扬正能量,考虑社会心理,维系国家和谐,比如批评性通报,就宜先褒后贬,说明大局是好的,违反政策法规的不过少数。不单遣词造句,格式中也存在情感问题。比如联合行文时,如果联合行文机关不多,宜在“发文机关标志”中列出所有机关,以示尊重,如果“发文机关标志”只有主办机关,那么最好在标题中列出所有联合机关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