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老农民,拿着一纸法院判决不断上访,反映村里占了他的土地。他绝对不会想到,又是这同一家法院,如今判决他“敲诈勒索政府”,有期徒刑三年。山西省吕梁市临县法院在2009年11月6日的一审判决书上写着:“被告人马继文利用了其对形成上访条件的熟悉,便以进京上访为由要挟兔坂镇政府工作人员以及临县信访局接访的人员,迫使给其数额较大财物,共计7500元……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2009年7月13日,河北魏县农民张建军因为上访,获得了政府赔偿的2万元钱。随后他被公安机关逮捕,当地法院一审认定他为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追缴非法所得2万元。
至此,上访者因“目无法纪”而被“集中”学习、因态度“顽固”情绪“偏激”而被“送”精神病院、因“扰乱”行政秩序和发展环境而被刑拘、因“散布”不实言论造成不良影响而被跨省追捕、因“损害”领导和机关的精神名誉而被判“诽谤”等受“治理”的手段和措施又有了新的发展。草民百姓真的要噤若寒蝉呆若木鸡了。
司法的独立,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无权干涉。我们不是当事人,无法厘清事实真相,当然不敢妄评法律判决是否公平正义。但司法的独立不容干涉不等于司法的公正不容监督。我们无法相信,两位农民一边是利益受到伤害而四处上访却得不到维护,一边却吞了熊心豹胆公然向政府工作人员敲诈勒索。果如此,岂不是自寻死路?
从事实描述和判决结果来看,两位农民属于“敲诈”既遂,“犯罪”所得已经据为己有。笔者不明白的是,当事官员为何要“被迫”给其财物?是自知理亏,还是被抓把柄,甚至是请君入瓮?这一事实不搞清,如何定得了“犯罪”情节、根源和真相?也就是说,农民的利益有没有受到伤害、“诈”得的财物算不算补偿和足不足以补偿,这些既是定案的关键也是彻底解决问题和矛盾的关键。
两位农民的遭遇,虽然不是普遍问题但也不是偶然现象。某些地方政府的基层官员对中央和谐社会建设“以人为本”的要求置若罔闻,对胡主席“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的告诫阳奉阴违,他们见不的“犯颜”、听不得“直谏”、容不得“批评”、让不得“冒犯”,为了自己的政绩和权力不惜以“顺我者昌、逆我者亡”之举压制矛盾,给社会和谐留下了重大隐患。
“原本我们家三个哥哥叫青山、青水、青田,我叫青娥,有山有水有田有娥,挺喜气的,但现在都没了。我三哥把名字改成了‘无情’,我改名叫‘冰情’……”马继文的女儿马冰情如是叹息。改名不是问题,但如果因为伤心而绝望才是隐患。绝不能让无助者感到穷途末路而挺而走险,这是我们这个社会的责任。
郑板桥《竹石》一诗云,“咬定青山不放松,立根原在破岩中。千磨万击还坚劲,任尔东西南北风。”这是身正不怕影邪的信念宣誓和自信解毒。愿我们的地方政府和基层官员都能以此为镜,坐得直还怕上访吗?行得正还怕诽谤与敲诈吗?千万不要固执己见,更不要欲盖弥彰地“任尔东西南北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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