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与货币》之三十二
(2016-06-15 13:01:54)社会分工与劳动时间的分配
分工使商品生产者成为独立的私人生产者,同时又使社会生产过程以及生产者之间的关系不受他们自己支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为物与物之间的全面依赖的体系所补充.
社会分工使商品生产者的劳动成为单方面的,又使他的需要成为多方面的,他的产品只有先转化为货币,才能通过交换满足他的个人需要。而货币又在别人的口袋里,为了能和货币交换,商品就应该对货币占有者来说是使用价值,对它的占有者倒是非使用价值。因此,生产商品的劳动最终是为社会进行的,花费在商品的劳动应当证明自己是社会劳动的一部份。
但是,社会对任何商品的需求都有一定的限度,如果同类产品生产太多,有部份产品就会成为多余,即使每件商品都只包含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可是从全社会来角度来看,商品总量所包含的劳动时间仍然有可能过多,其结果就像每一个商品上花费了过多的劳动时间类似。在社会劳动体现为个体劳动的社会中,劳动时间在不同商品生产中的合理分配只能依靠经济危机来强制实现,而经济危机又以劳动时间的无计划分配为前提。
如果共同生产已经成为前提,时间的规定仍然有重要的意义,社会为生产小麦,牲畜所需要的时间越少,它所赢得的从事其他生产,包括物质和精神的生产的时间就越多。
在共同生产阶段,社会的全面发展取决于时间的节省,社会必须合理地分配自己的时间,才能实现符合社会全部需要的生产,因此时间的节约,以及劳动时间在不同的生产部门之间有计划的分配,在共同生产的基础上仍然是首要的经济规律,这甚至在高得多的程度上成为规律,然而,这同用劳动时间计量价值有本质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