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原理
(2015-05-21 12:3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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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学 |
商品的交换价值在它的使用价值上表现不出来,但是交换价值是一般社会劳动的化身,商品的使用价值可以同别的商品的使用价值形成比例。因此,商品的交换价值可以通过别的商品的使用价值表现出来,等价物实际上就是在别的商品的使用价值上表现出来的交换价值。
但是,一个商品的交换价值,只是在一种别的商品成为它的等价物的比例中,还不能充分表现出来。只有在其他一切商品的使用价值都是它的等价物的时候,才能充分表现出它的交换价值。这时候该商品才充分表现为一般等价物。
可是既然一种商品用其他一切商品的使用价值来衡量自己的交换价值,那么一切其他商品反过来用该商品来衡量自己的交换价值,于是该商品就成为所有商品(它自己除外)的交换价值的尺度。
一个商品把无限多种商品(使用价值)当做自己的等价物这种现象,通它的交换价值是一般社会劳动时间的化身相符合。
商品间的实际关系是它们的交换过程,这是彼此独立的个人参加的社会过程,但他们是以商品所有者的资格参加该过程的,因此,他们只是作为交换法过程的有意识的承担者,如果商品对它的所有者是使用价值,或者说直接是满足所有者自己需要的手段,那它就不是商品。
商品对他的所有者来说是非使用价值,只是交换手段。由于商品对它的所有者不是使用价值,所以对其余商品所有者来说就是使用价值,否则他的劳动对任何人都无用,成为无用劳动。
另外,该商品必须变成所有者的使用价值,因为他需要的东西在别人的使用价值中,因此商品必须全面换位,从把它们当做交换手段的人的手中,转到把它当做使用对象的人的手中,只有这种全面转移,包含在商品中的劳动才变成有用劳动。
商品要真正变成使用价值,就要全面转移,进入交换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