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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剩余价值的来源是经济学争论不休的问题,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剩余价值的产生和实现发生在不同的领域。
从公式G—W(A+Pm)…P…W’—G’ 可以看出,起初资本家是以货币的形式把G投入流通的,又是以货币的形式把G’从流通收回的,而且G’的货币量已经增大,他很自然地认为,剩余价值从流通产生,
但是剩余价值在和货币交换之前,就已经存在新生产的商品W’中了,因为社会已经用货币代表交换价值,剩余价值也应该同样以货币的形式存在,因此,资本家只有在得到增多的货币之后,才认为剩余价值得到实现了。
实际上,剩余价值的生产和实现不是一回事,人们之所以产生误解,是因为剩余价值的货币化发生在流通领域。
要想搞清楚剩余价值能否从交换中产生,我们就要知道交换的基本法则,交换的基本法则就是等价交换。
如果甲出售价值2圆的商品,乙用2圆钱购买,他们只是彼此交换所有物,甲得到2圆钱,乙得到价值2圆的商品,可是各自拥有的价值并没有增大,仍旧是2圆,他们拥有的总价值量也不增加,2加2只能等于4.
如果甲违犯交换法则,采用欺诈手段,以3圆的价格卖给乙,结果甲得到了3圆钱,乙得到价值2圆的商品,猜猜看,他们交换后的总价值是否增大了?
我们可以假设乙手里有3圆钱,甲有价值2圆的商品,两人总共有5圆的价值额,甲故意以3圆的价格卖给乙,结果甲手里有3圆钱,乙有2价值圆的商品,可是交换前后。他们拥有的总价值仍旧是5圆
答案是,交换后的总价值仍旧和交换前相同,乙手里的商品是2圆,可是他被甲骗走了1圆,乙的损失就是甲的受益。该案例之所以令人迷惑,是因为前提条件已经变了。第一个案例,两人的总价值额是4圆,在第二个案例中,总价值额却是5圆。人们常常把第二个案例的结果与第一个案例对照,就误以为,甲多得1圆钱,乙又没有损失。实际上,乙损失了1圆钱。
实际上,在商品生产占统治地位的社会里,每个人既是买者,又是卖者,甲如果因为自己是卖者可以欺骗乙,他也必然作为买者而被另一个卖者欺骗,作为卖者的收益因为作为买者而丧失,从全社会来效果来看,各种欺诈可以相互抵消。
营销手段只能影响价值在社会各群体间的分配,但是绝不会影响总价值量,相反,它是以已有的总价值量为前提。
可是剩余价值是在原有价值量的基础上增加的价值,它表现为社会总价值量的逐年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