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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刑事律师王玉琴按
借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并用他人名义开具与交易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案情简介
2010年1月至2013年7月,孙某某联系销售煤炭业务,因需煤企业要求供货方提供煤炭经营资质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孙某某联系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约定支付某有限公司一定费用,用其资质与需煤企业签订煤炭购销合同。后某有限公司与需煤企业签订了煤炭购销合同,由孙某某自己组织货源给某需煤企业供煤。王某某安排其公司为该项业务开具销货单位为某有限公司,购货单位为需煤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税额人民币150060.24元,并按照价税合计10%左右收取孙某某费用,以上税款已认证抵扣。
裁判结果
检察院以不存在犯罪事实为由,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裁判理由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税款及税收征管制度,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让某有限公司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不属于虚开发票,且国家税款也没有损失的危险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观方面应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故意及目的,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主观上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意图。因此,孙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