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杂谈 |
(文/王玉琴律师 图片来源:南方网)
《广州日报》报道,8月18日,深圳胡奶奶带2个月大的孙女卉卉在公园玩时,被一陌生女子搭讪,胡奶奶被喂食药丸后昏睡过去,醒来后发现孙女卉卉和一对金耳环都不见了。胡奶奶联系家人后,家人报警,当天警方找回了卉卉。
原本以为是一起拐卖儿童案件,然而警方的调查结果令人震惊:胡奶奶根本没有被陌生女子喂食药丸!一切只是胡奶奶的自编自演!是胡奶奶把卉卉遗弃了!胡奶奶遗弃卉卉的动机更是令人寒心:不想抚养这个孩子!
为不尽抚养义务,竟然自导自演孩子被拐卖的闹剧,胡奶奶是否构成遗弃罪?
对于遗弃行为,法律上有两种处罚:一种是行政处罚,法律依据为《治安处罚法》,其第四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另一种是刑事处罚,法律依据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胡奶奶应该被行政处罚还是刑事处罚?
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要看其是否符合《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
首先是主体要件,通俗理解就是,一个人是否符合某个罪名要求的身份。遗弃罪的主体是对被遗弃者依法负有扶养义务并且有扶养能力的人,具体到本案,就是看胡奶奶是否属于有扶养能力并负有扶养义务的人。依照《婚姻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卉卉的父母在世,也不存在无力扶养卉卉的情况,因此,胡奶奶不符合遗弃罪要求的主体要件。
其次是客观方面,必须有遗弃行为,而且要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胡奶奶有遗弃行为,毋庸置疑,但是否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呢?遗弃罪的“情节恶劣”是指,遗弃动机卑劣、遗弃手段恶劣、遗弃造成的后果严重。比如:在遗弃过程中有打骂、虐待行为的,遗弃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自杀等等。本案中,胡奶奶没有打骂卉卉,且不到一个小时卉卉就被找回,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因此,胡奶奶的行为达不到“情节恶劣”的程度。
胡奶奶既不是遗弃罪规定的负有扶养义务的人,行为也没有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因此,胡奶奶不构成遗弃罪。虽然不构成犯罪,但胡奶奶遗弃亲孙女的行为,仍然违法,难逃法律制裁,目前,胡奶奶已被警方行政拘留。
尽管胡奶奶遗弃亲孙女的行为不构成遗弃罪,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但难逃道德审判!不管胡奶奶有什么难言之隐,2个月大的婴儿何辜,竟被亲奶奶遗弃?胡奶奶以后怎么面对孙女那双天真纯洁的眼?怎么对得起孩子喊的那一声“奶奶”?
王玉琴律师手机:15806603546
微信号:xingshilawyer
新浪、腾讯微博:@王玉琴律师
QQ:783703496
订阅号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