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1日,最高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以及两高三部颁布的《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在全国法院全面试行。这标志着我国的量刑改革正式拉开了序幕。
这次量刑改革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量刑的实体内容和量刑的程序问题,《人民法院量刑指定意见(实行)》主要涉及实体的内容,用量化的数据确定了量刑的规则,规范全国法院刑事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则主要是程序性规定,在庭审中设置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由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控辩双方就量刑进行辩论。这次量刑改革将弥补现行刑事诉讼法“重定罪、轻量刑”,缺乏规范、科学的量刑程序和方法的缺陷,使量刑更加公开透明,更加具有规范性。
以往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存在“重罪名,轻量刑”的问题,律师往往对是否构成犯罪、构成此罪还是彼罪进行激烈的辩论,但究竟对被告人判处实际的自由刑还是非监禁刑、科处有期徒刑还是无期徒刑、科处几年自由刑等问题,律师无法将那些从轻和减轻情节予以客观化、数量化,更无法给出令人信服的量刑辩护意见。正在进行的量刑改革,赋予了律师在量刑方面的更大地辩护权利,律师应从以下几方面做好量刑辩护工作:
一、充分行使律师调查取证权。律师的调查取证主要应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一方面,是对被告人的调查取证。律师应该在开庭前全面研读公诉方的案卷笔录,对起诉书所记载的量刑情节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也可以洞悉公诉方量刑建议的前提下,调查搜集各种为公诉方所忽略的酌定量刑情节。如被告人的生理心理健康状况、家庭情况、学校教育、犯罪原因、社区反映、被害人过错等方面的酌定情节。
另一方面,是对被害人的调查取证。要了解被害方的量刑意见和可能影响量刑的与被害人有关的信息。如被害人受到犯罪行为伤害的情况及其给被害人带来的身心创伤;对于犯罪行为的发生,被害人有无过错,以及有怎样的过错;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后,被害人身心创伤有无恢复,以及恢复到何等程度;被告人是否认罪悔过,并向被害人进行了赔礼道歉;被告人是否愿意向被害人提供民事赔偿,民事赔偿的具体数额,以及民事赔偿是否已经实际履行;被害方是否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予了谅解和宽恕,是否提出了对被告人给予宽大处理的意见,等等。
二、对量刑充分发表辩护意见。在法庭审理阶段,律师除了要对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进行辩护外,还要对应处以何种刑罚、在何种量刑幅度内处以刑罚,发表具体量化的辩护意见。
首先,根据案件全部证据材料确定案件性质,如果能够确定被告人定罪理由成立,要耐心说服被告人认罪伏法,争取积极的认罪、悔罪态度,积极对附带民事赔偿义务予以认可并承担。另外,律师应当对犯罪行为进行量化分析,根据案件事实确定被告人的基准刑;对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进行充分、细致地论证,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辩护意见,通过说法与说理,推翻公诉机关提出的较高的量刑幅度,或者说服法官在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幅度建议内尽可能相对较轻的施以量刑。
其次,对量刑情节进行量化分析,确定从轻或者减轻的调节比例。律师应通过细致入微的庭前准备工作,充分收集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事实依据,并在量刑辩护程序中对这些理由进行充分论证,说服法官及公诉机关接受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进而提出从轻或者减轻的调节比例,最大限度地为被告人争取相对较轻的量刑幅度。
总之,量刑改革给刑事辩护律师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也给刑事辩护律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刑事辩护律师一定要提高自身素质以适应这一要求,为被告人提供更优质的辩护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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