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贾某某母亲刘某的委托,并经被告人贾某某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被告人贾某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认真研究了济南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济某检刑诉[2009]某号起诉书,详细查阅了案卷,并依法多次会见了被告人贾某,刚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对本案事实有了更深入的了解。辩护人认为,济南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性准确,辩护人不持异议。现仅就对被告人贾某某的量刑情节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采纳。
一、被告人贾某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属未成年人犯罪,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刑事法律政策,对被告人贾某某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预防和教育为主的原则,是我国的一贯方针。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一系列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解释中,都充分体现了上述精神。可见,对未成年人犯的刑事处罚能轻则轻,能减则减,能免则免,最大限度的降低对未成年人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度,是我国对未成年人审判的一项重要原则。因此,应当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贾某某主观恶性不大,可以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贾某某在被告人邓某某唆使其去盗窃时,予以严辞拒绝,可见其主观恶性不大,只是由于不懂法且贪图占小便宜,才误入歧途。
三、被告人贾某某认罪态度好。
被告人贾某某在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时,就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真配合公安、检察机关工作,认罪态度好。
四、被告人贾某某积极退赃,有明显的悔改表现。
被告人贾某某多次表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感到后悔,对不起父母、对不起社会,并当庭认罪、积极退赃,悔改决心很大,悔改表现明显。
综上所述,被告人贾某某系未成年人犯罪且主观恶性不大、认罪态度好、有明显悔改表现,望合议庭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给被告人一个重新做人、改过自新的机会!
辩护人:王玉琴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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