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悠久的传统剧目
《天仙配》是一个历史悠久的传统剧目。董永得到仙女帮助的故事,已经流传了近两千年。东汉桓帝建和元年(公元147年)修建的今山东嘉祥县境内的武梁祠石刻上已经有董永孝养父亲的画像,说明董永的孝行在当时已经非常的出名。而董永和仙女的故事首次见于文字记载,是东汉时曹植撰写的《灵芝篇》。东晋人干宝编撰的民间故事集《搜神记》,讲述了完整的董永行孝、得仙女帮助的故事,后世董永故事的轮廓由此形成。
董永与仙女的故事在民间长期流传,形成了各种故事形式。比如在敦煌出土的唐代民间说唱艺术的底本“变文”,有《董永变文》,专门讲述董永的故事,还在《搜神记》仙女帮助董永后即回天宫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讲述了董永与仙女的儿子寻找母亲的故事。明代人所编的一部载录宋元旧话本的小说集《清平山堂话本》,保存了一篇完整的宋元话本小说《董永遇仙传》。与《董永变文》一样,将董永的儿子附会为西汉大儒董仲舒,增加了董仲舒寻母的故事,并且首次将董永所遇的仙女说明是“七仙女”。从此之后,明清以来的各种地方戏中,董永所遇的仙女都叫七仙女了。
明清以后,董永和仙女的故事被演绎为各种戏曲。有“挽歌”《槐阴记》,评讲《大孝记》,弹词《槐荫记》,楚剧《百日缘》,婺剧《槐荫树》等,而其中后来流传最广的就是黄梅戏《天仙配》。
“卖身为奴”的法律问题
董永故事原来是说董永为奉养父亲欠下巨额债务。曹植的《灵芝篇》里说,董永家先前也曾阔过,后来家道中落,父亲财产全部耗尽,董永为了奉养父亲,不仅自己奋身帮人做佣工,还欠下了大笔债务,当债主逼上门来,还不知道如何偿还。幸好他的孝行已经感动了上苍,派来仙女为他织绢还债。
《搜神记》里董永的故事更进了一步,他欠债的理由更加明确:是为了妥善安葬父亲,“乃自卖为奴,以供丧事”。债主借给他一万铜钱,还允许他在父亲墓前守丧三年。到期后董永在前往债主家时遇见了仙女。
在敦煌出土的《董永变文》里,基本情节与《搜神记》一样,也是说董永十五岁的时候父母先后去世,他出卖自己换钱安葬父母。还有专门的中介“牙人”来交易,换得“百千强(镪)”。安葬三日后去主人家服役途中,遇到仙女。仙女自愿与董永一起到主人家服役。
以后的有关董永的戏曲,都延续了这个最重要的情节。黄梅戏《天仙配》也是如此。七仙女在天庭感叹董永“卖身葬父去受苦,再回寒窑待何年”。董永自己也说:“我卖身傅家去为奴,怎能害你同受苦辛。”
世界上几乎所有的文明古国的法律,都曾规定如果债务人不能及时清偿债务,自己的人身就要任凭债权人处置、成为债权人的奴隶。最典型的如古罗马的《十二表法》(公元前5世纪)的规定:债权人可以拘捕到期不清偿的债务人,在每9日一次的集市日上将债务人牵到广场上,高声宣布法官判定的清偿额,如果在第三次带到广场上时仍没有人愿意为债务人清偿、或为债务人保证,债权人就可以把债务人卖到罗马城以外的地方为奴隶,或者把债务人杀死泄愤。如果有几个债权人时,还可以把那个倒霉的债务人砍成相应的几块,每人分得一块肢体。
但是,从现有的资料来看,中国古代的法律至少从秦汉时就禁止以人身担保债务。在湖北云梦出土的秦国(公元前3世纪)竹简,有一条“法律答问”说明,禁止债务人提交人质为债务担保,提交人质的和接受人质的都要处以“赀二甲”的处罚,而按照司法惯例,凡强行向债务人索取人质的,要受“赀二甲”的处罚,被迫提供人质的债务人可以免罚。汉代的法律沿袭这个原则,禁止以债务人做奴婢来抵债,禁止“买良为贱”。
“役身折酬”的法律
秦汉时法律禁止人质担保债务,同时又允许债务人为债权人服劳役来抵偿债务。东汉人王充在他的《论衡》里曾提到穷人欠下官债只好以劳役抵偿。民间的债务很可能也是用这种方式来抵偿的。直到唐朝的法律仍然规定,如果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又没有什么财产可供抵偿,就应该“役身折酬”,以自己或家人的劳役来抵债,只是劳役的人限制供扣押的财产的,债务人要到债主家劳役抵偿,“通取户内男口”,妇女不得到债主家干活抵债。因此按照唐朝法律,七仙女还真不能到债主家干活。
宋朝开始,历代法律不再允许债务人到债主家“役身折酬”、劳役抵债。明清时期的法律明确规定,如果债主“准折”(比照债务数额折算)债务人妻妾子女,处杖一百;强行夺取债务人子女的,要处杖七十,徒一年半;如果因债务而“奸占”妇女的,就要出绞监候(处绞刑、监禁等南朝刘宋时的孝子郭原平,父亲去世后,倾家荡产为父亲营葬,“自卖”给造坟的主人为奴,和董永一样,在守丧期满后去“买主”家服劳役抵债。他和那户人家的奴婢一起劳动,学习造坟的技术,进步很快,在为主人服役之余,还为人造坟,得到的报酬一部分奉养母亲,余下的积蓄,终于得以还清债务,“自赎”还家。南齐时孝子吴达之几乎重复了郭原平的故事,他为葬嫂,自卖为奴,为人营造坟墓,最后也得以自赎成功,恢复自由。在男性家属。关于劳役抵债的具体方法则没有详细的规定。
因此,按照上述法律允许的“役身折酬”抵债方式来看,董永“卖身为奴”并非是真的为奴,应该是借下巨额债务而以自己的劳役来抵偿。按照《搜神记》的说法,董永借了一万铜钱,守丧三年后再到债主家服役抵偿。天帝派遣仙女下凡,帮助董永。债主要求董永为他织一百匹缣(丝织品)偿债,仙女只用了十天就织完了这一百匹缣,董永因此清偿了债务,得以回家。汉代缣价大约是每匹缣四百钱左右,董永欠债一万钱,连本带利折合为一百匹缣,也就是大约四万铜钱,扣除掉织缣的原料费用,织缣的劳务价值应该正好相当于两万铜钱,也就是连本带利计算是原本的两倍,这在中国古代叫做“对称之息”。董永要是没有仙女的帮助,这笔债务恐怕是一辈子都还不清的。
直到唐代,法律依然允许“役身折酬”的抵债方式。唐朝法律规定,债务人还不起债务的,家里又没有可供扣押的财产的,债务人要到债主家劳役抵偿,“通取户内男口”,妇女不得到债主家干活抵债。因此,按照唐朝法律,七仙女还真不能到债主家干活。
宋朝开始,历代法律不再允许债务人到债主家“役身折酬”、劳役抵债。明朝时期的法律明确规定,如果债主“准折”(比照债务数额折算)债务人妻妾子女,处杖一百;强行夺取债务人子女的,要处杖七十,徒一年半;如果因债务“奸占”妇女的,就要处绞监候(处绞刑、监禁等候当年朝廷秋审最终决定处罚)。所有被强夺的人口都归还原家庭,原来的债务全部一笔勾销。法律也严禁将平民出卖为奴婢,就是尊长也不得出卖子孙,这被当作是“十恶”大罪中的“不睦”之罪,要判处徒二年。
形同具文的法律
尽管中国古代的法律似乎颇具人道精神,有维护债务人人身权利的意义,但是这些法律实际上在社会上很难得到贯彻。由于社会经济的不发达,普遍的贫困导致大量的债务人无法清偿,只能以家庭成员的人身自由或者是劳役来抵偿。
即使是在允许“役身折酬”的秦汉隋唐时期,绝大多数劳役抵债的债务人终身陷于劳役中,与奴婢没什么两样,所以习俗上都以奴婢视之。真正能够自己还清债务赎身的极为罕见,一般来说债务人只能终身沦为奴婢。董永故事是神话传说,历史上像他这样以劳役抵偿债务成功脱身的,只有极少数的几个事例。最著名的如南朝刘宋时的孝子郭原平,父亲去世后,倾家荡产为父亲营葬,“自卖”给造坟的主人为奴,和董永一样,在守丧期满后去“买主”家服劳役抵债。他和那户人家的奴婢一起劳动,学习造坟的技术,进步很快,在为主人服役之余,还为人造坟,得到的报酬一部分奉养母亲,余下的积蓄,终于得以还清债务,“自赎”还家。南齐时孝子吴达之几乎重复了郭原平的故事,他为葬嫂,自卖为奴,为人营造坟墓,最后也得以自赎成功,恢复自由。
在不允许人身及劳役抵债的明清时期,民间仍然广泛流行卖子女抵债,或者是以劳役抵偿。为了规避法律,民间采用的手法有这样几种:一种是假立一张“义男”或“义女”的“文书”,算是将自己的子女出让给债主当养子或养女。这类文书一般都写上“终身使用,永不归宗,倘有不虞,系自己命”的文字。这样一来规避了法律,二来又使得抵债的子女和债主形成养父母和养子女的“名分”关系,不得稍有反抗,债主打骂处罚也都不犯法,即使杀死养子女也不过是个徒刑罪名。实际上就是一张卖身为奴的文书。另一种是立一张雇工文书,雇工期限为5年以上。按照明清时的法律,雇工在5年以上的就是与主人有“名分”关系,万一发生互相之间的侵害行为,双方的关系比照主奴关系确定。这种“婚书”和雇工文书都规定了身价,可是实际上这些身价往往不会实际交付,身价是用原来的债务抵消的。
由于在实际生活中,卖子女抵债,或者以劳役抵偿的现象普遍存在,因此《天仙配》里董永“卖身为奴”的情节能够被观众认同,并激发出同情与感叹,从而大大加强了这个剧目的感染力。同时,它讲的又是一个神话故事,也能够规避这一情节对于当时法律的触犯,得以公开的演出与流行。
(摘自《金龙难娶玉堂春——中国传统戏曲的法眼解读》,作者郭建,复旦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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