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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恶父3次用开水淋烫女儿该判何罪?

(2011-09-04 14: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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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云浮好吃懒做的男子林某与妻子离婚后,因怀疑女儿林秋蓉不是亲生骨肉,“越看越不顺眼”,便在旅馆三度用烧滚的开水从女儿身上淋浇,致小秋蓉全身被烫得皮开肉绽,施暴现场的墙面上沾满撕下来的人皮。据悉,林某全的女友莫某甜也因共同作案嫌疑被警方抓获。(8月24日《广州日报》)
 
都说虎毒不食子,但这个恶父却偏偏对自己的女儿下了毒手,竟然用开水将只有7岁的女儿烫得皮开肉绽,生命垂危,如此残暴的行径令人发指,如此恶毒的、禽兽不如的“父亲”应该被判刑,应该按照“故意伤害罪”进行重判!
有网友说,林某是虐待儿童,应该按“虐待儿童罪”论处,这种看法是错误的,因为目前我国法律上并没有规定“虐待儿童罪”,只有“虐待罪”。但是,林某的行为不应该按“虐待罪”而应该按“故意伤害罪”论处。
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很容易混淆。在司法实践中,主要从主观故意上区别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如果行为人出于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摧残和折磨的故意,在实施虐待行为过程中,造成被害人轻伤或者重伤的,其行为构成虐待罪,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并且在客观上实施了伤害他人的行为,则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构成虐待罪。
显然,林某主观上是具有伤害女儿身体的故意,符合故意伤害罪的要件,应该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其行为恶劣性以及后果严重性,建议判处其10年最高刑。
而如果按照虐待罪的规定“犯本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院最高只能判处其7年徒刑,对于这种恶劣的行径显然量刑太轻。
最根本的是,刑法规定虐待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由于被害人长期受虐待逐渐造成身体的严重损伤或导致死亡,或者由于被害人不堪忍受长期虐待而自杀造成死亡或重伤”,而此案中被害人并不是长期受虐,不符合虐待罪的构成要件,所以不应该按照虐待罪处罚林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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