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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回家看看”入法是否合理?

(2013-08-05 16:36:25)
标签:

啃老

财经

分类: 主打话题

(本文刊于《新西湖》2013年7月刊,未经许可不得用于其他商业用途) 

 

    2013年7月1日,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实施,新法第十八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这也被大众通俗地理解为“常回家看看”,意味着不常看望老人或将违法。

该法一经公布,便引起了广泛争议,众网友纷纷吐槽,表示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当然其中也不乏支持的声音,认为此举伸张了老年人的权利,是对中国传统孝道的弘扬。那么,“常回家看看”究竟是不是合情、合理、合法呢?为此,新西湖专访了浙江六和事务所的程岚律师、杭州江干区笕桥法庭的韩涛法官,看看专家是如何解读的。

 

程岚:立法值得肯定,落实还需细化

新西湖:“常回家看看”入法把对老人的精神赡养纳入法律的范畴,合理吗?

程岚:中国历来讲究孝道,所谓“百善孝为先”,孝敬老人是一个人最基本的品德要求。现在虽然做不到“父母在,不远游”,但经常回去看看还是为人子女最起码的要求,从这个角度来说,“常回家看看”入法是值得肯定和支持的。但从法律条文看,它只规定了应当怎么做,违反后会怎么样却没有提及,所以“常回家看看”是倡导性的,以正面引导为主,惩罚为辅。

 

新西湖:许多人认为“常回家看看”属于道德范畴,将其入法就是把道德与法律混为一谈了,似乎并不是那么妥当。

程岚:法律是建立在基本道德之上的,两者并不冲突,也不存在“常回家看看”不能写进法律一说。其实,法律和道德都是维护公序良俗的手段,二者殊途同归。当然,通过法律来约束是有些悲哀,但这也说明我们目前的养老问题确实到了比较严重的地步,需要法律有意识的引导。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它最终要落实到对行为的约束上,“常回家看看”难道不是一种行为规范吗?但是,法律的介入也只能是强调这种“常回家看看”的行为,至于真正的精神慰藉还要靠道德的回归。

 

新西湖:入法的意义在哪?

程岚:立法后,“不常回家看看”违法是肯定的,因为法律规定应当怎么样,属于强制性条款。从江苏无锡首例精神赡养案例来看,“常回家看看”入法得以使法院可以受理此类案件。没有出台前,法院对此是否可受理是存在争议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是一种司法进步。

 

新西湖:“常回家看看”在司法实践中会是“空中楼阁”吗?

程岚:如果仅仅停留在原则性的规定上,可能会流于形式。条款本身也存在很多问题,首先家庭成员怎么界定,包括哪些人,需要明确的指出;再来,精神上忽视、冷落很难有一个量化的标准;最后,经常看望或问候,经常的标准是什么,什么算看望?什么叫问候?这些都需要进一步的司法解释。法院受理后,怎么审、怎么判也有待商榷,如果是强制拉过去看一下显然太过粗暴了也没什么意思。

 

新西湖:法律对于家庭伦理关系的调整会有用吗?

程岚:在家庭伦理关系上,法律的作用很有限,主要在于引导和教育。这类事更多靠教育来改善,通过当事人自我的良心教育来提高他的道德感。所以,应看到问题的根源在哪里,想想“为什么不去看”,把“为什么”解决了自然就会“常回家看看”了。

 

韩涛:入法是制度支撑,审判需看具体情况

新西湖:“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常回家看看”入法是否有越界之嫌?

韩涛:法学界有句名言:道德不能穷尽一切,法律是弥补道德缺陷的有效规范,将“孝”这一传统道德上升到法律层面,是法律对道德缺陷的一种弥补,也拓宽了赡养的法律内涵。如果说子女赡养父母是一种伦理义务,那么父母要求子女看望便是一种伦理权利。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这项权利的实现是极其难以得到保障的。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颁布及实施,为更好地赡养老人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支撑。

 

新西湖:将“精神抚慰”从道德责任‘硬化’为法律义务,这样真的能收拾“世道人心”?

韩涛:法律的介入只能说是一种手段,养老问题的解决需要多方合力。“常回家看看”是一种倡导性法律,体现了法律的指引和教育作用,它让广大民众尤其是每个子女能认真对待条款及背后所反映出厚重的道德诉求,尤其是对父母的精神慰藉。在道德滑坡的情况下,法律的强制性至少会从一定程度上约束、规范人们的行为,通过立法的形式让“常回家看看”成为一种社会风气或是社会自觉。

 

新西湖:很多人质疑“常回家看看”的执行力,担心这会是一种司法资源的浪费?

韩涛:执行力是有待司法实践验证的,但案件肯定会有一个警示作用,从这个层面考虑,我们不能说它是司法资源的浪费。不能只看个案,就像法学界说的:“承办一案,教育一片”。

 

新西湖:这类案件审理难点在哪?如何把握那个度?

韩涛:情感诉求的审判难点在于如何作出合理裁决。这其实是一个技术层面的问题,例如在如何确定探望的方式、次数、频率等都需要承办法官依照双方当事人的身份情况、工作情况、甚至是物理距离依法作出研判。第二个是强制执行的问题,如果说子女拒不执行的话,法院在执行过程采取什么惩罚措施比较妥当也需要进一步的讨论。一般在审理家庭纠纷的案件时,调解是前置程序,能调解的尽量调解,只有调解不了的,才会走最后的诉讼这一步。

 

新西湖:在现在这样的社会大背景下,怎么才能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权益?

韩涛:老年人的权益问题涉及方方面面,需要社会各界的协调及共同努力。精神赡养,更多的是要亲子间精神上的沟通、慰藉。法律介入仅是一种手段,法院通过判决也是体现司法者对形成良好社会风气的一个愿景。但正如中国有句俗话,解铃还须系铃人,只有重新建立良好的亲子关系,让老年人老有所依、老有所养、优雅的、有尊严的老去,才是我们每个法官所真心希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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