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时20年丑恶的揭幕
中国惠普商业海盗欺诈大事记
1990年12月3日——在当年中国惠普住所地:(北京海淀区北三环路双榆树东、北京手表二厂生产楼四楼)中国惠普与我北京市宣武区陶然亭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中国惠普公司宿舍楼内装修合同》;甲方:中国惠普;经办人:林树元,负责人:蔡漢谦。乙方:陶建公司;经办人:邓京成,负责人:刘士英。(签约伊始中国惠普就埋下欺诈罪恶的种子)
中国惠普以工期已不容再我去实际测量和做工程预算,诱使我陶建公司在其已打印好的合同上签约,该合同没有载明装修面积,没有平米造价;该合同还载明承建期间如建筑材料涨价,总工程造价不得变动。但不据有总工程造价“一次性包死”的释义。因此陶建公司签了字盖了章,合同生效。
1990年12月12日——工程开工。
1990年12月13日上午——工程统计购买瓷砖时,惊现装修面积高达6060多平米,比中国惠普经办人林树元签约时所说的3000平米左右多出一倍有余。
1990年12月13日下午——与中国惠普经办人林树元交涉,向其讲明装修面积多出一倍有余,材料诸如水泥增加多少吨,瓷砖增加多少;林树元翻脸不客套,张嘴就说:“美国人不管你中国的水泥多钱一吨、瓷砖多钱一块;签了合同你就得干”。我又比喻说:“商店买瓶酱油,售货员少收了5毛;还没出门,售货员追上你说:同志刚才少收了您5毛,这5毛就不给了吗?”林树元摆出一副比美国人还美国人的嘴脸说:“哎!在美国就不给了!”我说:这是中国,要是这样我不干了。林树元说:“你要不干,我向你们北京市政府告你去”我说:你上哪告,我都不干了。
1990年12月14日——不得已,停工,并做了准备退场工作。
1990年12月15日——林树元又变成一副可怜巴巴无辜的样子对我说:“老邓,我也是上当了,原来建筑这块是叫袁长友管,后来我亲自管,我没有经验,向美国老板报计划时问了老袁,宿舍楼内装修、安装煤气管道、院墙、绿化等需要多少钱,老袁故意少说成150万,我还向美国老板多报了50万;结果实际还不够。如果我向美国老板再增加预算,就是我的工作能力差、造成失误,追究下来我从中国惠普成立到现在为这次失误被炒了鱿鱼,太冤了。老邓你给我帮帮忙,把这工程做完,我感激你一辈子;以后中国惠普建办公楼的工程我也交给你”。我被这一席话淡忘了林树元头天的嘴脸,经不起他在困境下的求助。答应了他,此工程不计利润只按成本价每平米53元做完楼内装修;我陶建继续施工。
林树元也再三表示办公楼的工程一定给陶建。
1990年12月25日起——中国惠普各住户不断提出变更楼内宿舍装修高度、增加面积,工期延长。
1991年3月28日——中国惠普经办人林树元以通知函的形式解释未能提供围墙施工图纸的理由,工期延长。
1991年4月10日——中国惠普经办人林树元与陶建公司经办人邓京成签订了有关围墙施工工程变更内容的《工程洽商记录》
1991年4月15日——中国惠普经办人林树元,与陶建公司经办人邓京成签订了有关工程结算款额、给付期限及部分工程变更内容的《工程洽商记录》
1991年4月25日——楼内装修剩最后一层时,中国惠普没有按《4月15日工程洽商记录》约定如期给付工程款,造成陶建公司1991年4月28日再次被迫停工。
期间,中国惠普经办人林树元提出全部完工后再一次给付,并多次邀请陶建公司经办人邓京成去西苑饭店、皇苑酒楼协商;均被拒绝。
1991年5月20日——中国惠普向北京市主管外企的副市长吴仪及北京市建委恶人先告状,隐瞒逾期拖欠工程款造成陶建公司被迫停工的真相,并以美国惠普、国家信誉要挟北京市建委干预;并指名道姓诬陷陶建公司经办人邓京成不讲信誉、拖延工期、施工技术差、想干就干想停就停,与中央、国务院、北京市提出要为外商投资创造良好的环境背道而驰。影响了建筑行业,北京市及国家的信誉。严重影响中方的信誉。请建委给予干预,维护国家信誉。要求建委下令解除合同,退还4万工程款。
1991年5月23日——中国惠普在北京市建委干预的协调会上,其代理人林树元、祁建华,面对我陶建公司向建委提交的“1991、4、15工程洽商记录”、面对建委企管处长西广智问话:这字是不是你签的?;林树元当场承认该“洽商记录”甲方签字是其亲笔签字,但又称:“我虽然签字了但没盖公章无效”。建委企管处长西广智立刻改变了与会最初对我陶建公司严厉训斥时的紧张态势,不软不硬说:没盖公章双方代表签字有效。林树元脑门立刻汗就下来了,沉默一阵又改称:洽商记录有诈是后改的,要求将原件拿走去作鉴定。
我方不同意中国惠普单方拿走原件,但建委企管处长西广智却同意其将原件拿走,并将该原件直接递给了中国惠普林树元。
在我方坚持下,将该工程洽商记录复印后,在该工程洽商记录复印件的右上角空白处中国惠普代理人祁建华执笔写下了“有林树元亲笔签字的本记录复写本由林暂借请求法院做技术鉴定,鉴定后归还”,的借据;林树元本人在借据上签字并署明日期1991、5、23。
协调会结束时,建委主任三条意见:①
“1991、4、15工程洽商记录”如果被鉴定有假,就执行原合同;被鉴定是真实的,就执行“工程洽商记录”。
②陶建公司将所有人员及物资收归到尚未完工的7套房内,其它房屋交付中国惠普。③双方协商解决。
最后临出会议室门,建委企管处长西广智特意对与会的宣武区建委主任、我陶建公司经理、副经理说:告诉你们,这是吴仪副市长亲自打电话来关注的事件,如果“工程洽商记录”被鉴定有假,你们陶建公司吃不了兜着走。
1991年5月23日——中国惠普在北京市建委干预的协调会上借走了“1991、4、15工程洽商记录”原件;至今(2011年8月18)未还。
1991年5月28日——中国惠普在明知是林树元其亲笔签字的情况下将“1991、4、15工程洽商记录”送到鉴定机关,不是要求鉴定该“洽商记录”内容是否有假;而是要求鉴定该“洽商记录”
林树元1991、4、15字迹是否林树元所写。
1991年6月3日——鉴定机关鉴定人黄立彬、张式怡等出台了鉴定结论为:林树元1991、4、15字迹不是林树元所写的伪证:《(91)хх鉴字第740号鉴定书》。
中国惠普在鉴定期间多次宴请鉴定人黄立彬旅游、会餐。
美国惠普“感激”鉴定人张式怡为中国惠普伪造第740号鉴定证据,邀请鉴定人张式怡赴美考察、访问。
张式怡自知其已实施的伪造证据行为构成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的“伪造证据罪”,早晚要被追究,就此张式怡在美国惠普庇护下申请“政治避难”叛逃至今。
中国惠普在拿到该(91)хх鉴字第740号鉴定书后,一、并再未回建委解决争端,二、期间中国惠普林树元在与陶建公司负责人刘士英协商时,举着该“鉴定书”恍着说:经国家鉴定机关鉴定证实:“工程洽商记录”是你们陶建公司邓京成伪造的。但林树元却始终未将该鉴定书拿给陶建公司负责人刘士英看。
期间协商未果,停工继续。
1991年7月2日——中国惠普在与天然气施工单位签订了对该楼进行天然气管道安装合同后,开始了在我已装修完工的工作面上进行全方位的管道安装剔凿、穿墙打孔。交叉施工。
1991年7月26日——中国惠普以天然气施工为借口,未通知我方任何人将我方留置存放材料、工具、物资的房屋撬开,造成我方大量财物被盗。
1991年8月22日——中国惠普违反相关质检程序规定,单方邀请质检部门偷偷摸摸的对其员工已入住、和正在进行煤气管道安装剔凿、穿墙打孔的现场,进行了楼内装修的“抽查”,并形成了“质检三分站”1991年8月27日“简报”。但该“简报”一直未向我方出示或告知
1991年10月9日(收案日期)——中国惠普恶人先告状挑起诉讼,在北京海淀法院。(1991)海初423号案
北京海淀法院档案室(1991)海初423号案,法院立案收案时的卷宗目录,铁证如山的记载了:中国惠普原告,《文书名称:原告提供的证据》《所在页次1——34》;第1页:中国惠普营业执照、第2-4页:起诉书、第5-6页:合同书、第8-10页:(就迫不及待“此地无银三百两,隔壁尤二未曾偷”的)预先向法庭提交了与其立案案由、及主张无关的证据——《(91)хх鉴字第740号鉴定书》及“1991、4、15工程洽商记录”原件、第11页:是1991年5月31日北京市建委的证明材料、第12-16页:才是主张“工程质量不合格”的“简报”、
┅┅、第23-25页:中国惠普1991年5月20日给市建委的函告、┅┅。
上述中国惠普起诉,《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每页均有中国惠普代理人庞民京(北京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签字。
《(案卷编页1——34)记录在案》
1991年10月11日——我陶建公司收到北京海淀法院应诉通知书,及注明日期1991年9月2日的中国惠普起诉书;以“工程质量不合格”“故意延误工期”“违反合同约定,野蛮施工”“造成不良的政治影响”。为主张;诉求:解除合同,索赔返还已支付的全部工程款20万,赔偿违约金26000元和交房租及设备损坏赔偿。
1991年10月21日——北京海淀法院(简易程序)开庭,该案法院承办人王兴国。
审理中,我除阐明不存在质量不合格问题的事实。
同时指明,中国惠普即于1991年5月提前入住使用;又于1991年7月安装煤气剔凿擅自动用;依法:“工程未经验收,发包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发包方承担责任。”
据此,我陶建公司作了不存在任何质量责任的答辩。
同时提出反诉,追索包括“1991、4、15工程洽商”记录在内的工程欠款及利息、违约金、误工费、盗撬赔偿。
审理中,针对工程欠款的反诉,(案卷编页121——124)记录在案,┅┅法庭王兴国宣布:现在出示“1991、4、15工程洽商原件”,被告是这张吗?我答:是。法庭又问:原告这是你的签字吗?林树元答说:不是。法庭又问原告:你说不是有什么根据。林树元答说:在建委┅┅我当时拿了这张原件,去хххххххххх研究所做了鉴定,证明这个签字是伪造的。
法庭王兴国宣布:现在出示хххххххххх鉴定书,鉴定结论证明这不是林树元的签字,被告对此什么意见。该鉴定书即《(91)хх鉴字第740号鉴定书》,
我方提出置疑,并向法庭提交了中国惠普在建委干预的协调会上的“借据”为证。法庭又问原告:林树元这是你写的吗?(指“借据”)林树元答说:字是我签的,但这内容不是我写的。(法庭竟然不在往下追问原告)而又问:被告对鉴定书什么意见
我方提出置疑并请求重新鉴定。
《庭审记录第13
——15页(案卷编页121——124)记录在案》
1991年10月21日——在这第一次开庭312室
时,有一位显然是“头”的人物站在后面听审,中途公然走到中国惠普代理人庞民京背后拍拍庞民京的肩膀说“完了事到我办公室来”。
后方知是李克
公然向我显示了其非正常关系。并使该案至今一直枉法到底。(李克后任海淀法院副院长、院长、北京高院副院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法院政治部主任,2009年最高法院公告:免除李克大法官、政治部主任一切职务)
1991年10月22日——我缴纳了反诉费,及鉴定费5000元。但法院只给了反诉费收据,鉴定费5000元没给收据。
1991年11月12日——海淀法院承办人王兴国单独叫中国惠普代理人林树元、庞民京谈话,实际是问重新鉴定中国惠普的把握底牌。
询问其对“1991、4、15工程洽商记录”意见。林树元答说:这份洽商是被告方伪造的,┅┅在建委┅┅我们就签了字借了过来,到ххх搞了个鉴定。当时我写了由我亲笔签字的借条,不然不给我们。
法庭询问:鉴定结果出来后你们都找被告了吗?
林树元答说:找了,
找了被告单位,也找了邓京成
法庭询问:还有什么意见?
中国惠普代理人说:我们是找了国家有关权威部门,认定是伪造,不是林树元的亲笔笔体,这样我们请求法院对这件事要认真查处,以严肃法纪。案卷《询问记录第40——41页记录在案》
1991年12月9日——北京海淀法院将“1991、4、15工程洽商”再送хххххххххх研究所,进行重新鉴定
“林树元签字真伪,鉴定机关给海淀法院开出收鉴定费3200元收据,日期为1991年12月9日;海淀法院后来给我的收据3200元,日期同样是1991年12月9日;退还了1800元。
1992年1月20日——海淀法院承办人王兴国向我宣布:хххххххххх研究所进行重新鉴定结论出来了,证明林树元三字系伪造,你对鉴定结论什么意见?
我答道:这是鉴定部门出的伪证。
案卷《询问记录第48——49页记录在案》
1992年1月20日——海淀法院承办人王兴国向中国惠普代理人林树元、庞民京宣布了第二次鉴定结论,并特意征求中国惠普意见。
中国惠普代理人说:鉴定结论证明邓京成故意伪造他人字迹向法庭提供伪证,妨碍了民事诉讼,我们请求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邓京成妨碍了民事诉讼的行为进行拘留和罚款的制裁,严肃法纪。
案卷《询问记录第47页记录在案》
1992年1月30日——海淀法院承办人王兴国传询我单位领导刘士英调查,先拍唬说:你不得做伪证,作伪证要负法律责任。拍唬完后询问“1991、4、15工程洽商记录”签署过程,询问邓京成(我)是否有权签约。询问建委干预的协调会上的“借据”。
案卷《询问记录第23——25页记录在案》
1992年2月27日上午——海淀法院法庭传询我到庭,海淀法院311室法院承办人王兴国宣布对我拘留15天(自1992年2月27日至1992年3月12日)、罚款500元。(1991)海初423号决定书
并被立刻被关入海淀法院地下看押室。我当即表示不服,提出要求复议。
海淀法院自始至终隐瞒和没有给我及向我宣布对我拘留的:注明日期为1992年2月17日的“民事制裁决定书”。直至2007年在海淀法院档案室查阅案卷时才看到。
该“民事制裁决定书”故意违背事实称:经审理查明邓京成在本案向本院提供已被鉴定为伪证的工程洽商记录,以该工程洽商记录请求追加工程款。┅┅邓京成在明知双方争议的重要证据工程洽商记录为伪造证据,仍向法院提供并据此主张诉讼权利。┅┅。
海淀法院承办人王兴国及其幕后为何如此卑鄙、恶毒!?此后所有违背事实的认定均以此为版本翻版,而枉法不公到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