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返还货款(服务款)、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的管辖法院
(2023-01-15 10:17:13)在合同履行中,如果产品出卖方(服务提供方)不能按约提供产品、服务或者提供的产品、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则购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服务提供方)返还货款(服务款)、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那么对于这类案件该如何确定管辖法院呢?
一、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对于此类案件,被告所在地法院一定是有管辖权的,此外合同履行地法院亦有管辖权,那么该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呢?
对于买卖合同、服务合同纠纷,如果双方对于合同履行地点有约定,则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应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但如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或者没有对合同履行地进行约定,那么该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即管辖法院所在地呢?在买卖合同、服务合同中,合同标的为交付货物(提供服务)、支付货款(服务款)。作为买方应履行的主要合同义务为向卖方(服务提供方)支付货款(服务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履行地点为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即应在卖方(服务提供方)所在地履行;作为卖方(服务提供方)应履行的主要合同义务为向买方交付货物、提供服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应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即亦应在卖方(服务提供方)所在地履行。买方诉请卖方(服务提供方)返还购货款(服务款)、支付违约金、赔偿金,不应该是买卖合同、服务合同的标的,而应是在解除双方合同、卖方(服务提供方)存在违约的情况下,买方所主张的权利,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请求恢复原状、承担违约责任,该请求应属于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其他标的”即返还货款仅是恢复原状、承担违约责任中的一种情况,但却不属于该条规定的“给付货币的”、亦不能理解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font face="宋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接收货币”,亦应在履行义务一方即卖方所在地履行。故,买卖合同、服务合同的合同履行地,无论是买方应向卖方(服务提供方)履行的合同义务——支付货款,还是卖方(服务提供方)应向买方履行的合同义务——交付货物、提供服务,以及合同解除后恢复原状——卖方(服务提供方)返还货款(服务款)、承担违约责任,均应为卖方(服务提供方)所在地。
三、此类案件应由卖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无论是由被告所在地,还是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此类案件均应由卖方(服务提供方)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本文系徐晓东律师撰写,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