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时,是否要承担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2023-12-08 16:44:15)| 标签: 法律知识 | 分类: 法律荟萃 | 
今天聊点与迟延履行责任有关的话题。在民事判决书中,法院通常在判决主文后面附加一句话: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是,法院在出具民事调解书时却不会主动告知。那么,当债务人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时,债权人能否要求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呢?
先来了解一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承担了调解书确定的民事责任后,对方当事人又要求其承担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迟延履行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
举个例子:第一种情况:调解书确认被告应于调解书生效后3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5万元,若逾期付款,则自愿支付违约金1万元。
第二种情况:调解书中没有预先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若被告未按时支付货款,事后支付了货款及违约金的情况下,那么被告就不需要再承担法定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对于第二种没有约定违约金的情况,当被告逾期付款,原告则可以依法要求被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最后总结一下:调解书就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有约定且履行时,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约定与法定不可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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