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基础之三:合规管理的特征
(2010-10-05 23:3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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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保险法评析杂谈 |
分类: 合规法务研究 |
其次,合规管理是公司内部的事务。虽然公司的合规管理部门与政府的监管机关都履行监管职能,但二者的法律地位、监管方式是有显著区别的。政府的监管可以看作是“上级”对“下级”的监管;而公司内部的合规管理可以看作为“自己”对“自己”的监管,甚至可以理解为“下级”对“上级”的监管。根据中国保监会发布的《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为加强风险控制与管理,保险公司应当设立“合规管理部门”,但这个部门是对公司董事会负责的;合规管理部门相关人员是根据总经理的提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合规负责人及其报酬;合规管理部门负责对产品开发、市场营销和对外投资等重要业务活动进行合规审查,对公司管理制度、业务规程和经营行为的合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监测并提交合规报告。
第三,合规管理是政府监管职能的延伸。前文指出,合规管理得以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是由于政府监管难以做到对众多的保险机构实行全方位、全天候的监管,加强保险公司内部的合规管理对预防与控制合规风险意义重大。虽然早在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就明确规定:监事会或者监事有权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有权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但是,这些规定过于笼统,责任划分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为此,国内外的保险监管机构都相继提出了建立旨在加强企业内部合规风险管理的机制——设立合规管理部门。 2006年10月9日,中国保监会公布了《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导意见(草案)》,该草案对合规管理的机构设置、职能划分、责任追究等都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该草案要求保险公司应在每年的4月30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公司上一年度的合规报告;保监会将每年对保险公司合规风险管理工作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实施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合规管理是政府监管职能的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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