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基础之二:合规管理产生的历史背景
(2010-10-05 23:3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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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保险法财经合规评析杂谈 |
分类: 合规法务研究 |
保险业是一种特殊的行业,有效地预防与控制风险,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管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完整的监管体系是一个包括监督者、管理者、被监督管理者及其相互作用的动态的体系。构建完整的监管体系有助于提高保险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防范和化解保险业的整体经营风险,确保监管目标的实现。
20世纪90年代以前,保险监管的重点是外部监管,即通过国家职能部门的监管、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管和社会监管(如新闻媒体监管)来实现,其中国家监管是重点。虽然各国的政治经济环境不同,但国家监管的重点通常是保险机构的设立、保险公司的经营规则、保险费率的确定、保险资金的运用与管理以及保险合同的制订等。在一个法制国家,政府职能部门必须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作为国家的保险监管部门只能对保险机构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与处罚,而不能干涉企业合法的经营活动,尽管这种经营活动可能给企业带来不利的法律后果。在日益发达而又复杂的市场经济环境下,由于保险业的高风险性以及与社会经济和政治稳定的高度关联性,使得政府监管者对金融业经营的安全性要求不断增加;尤其是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市场上相继发生了一系列因企业自身合规风险管理失控导致的重大财务丑闻和破产案件,这引起了人们对以政府监管为中心的传统监管方式的反思。
一方面,政府监督管理机关难以对众多的保险机构的经营活动实施全方位的监督,保险机构的违法经营活动难以被及时地发现与纠正,这些“合规风险”为保险机构乃至整个保险业的稳健发展埋下了隐患。另一方面,金融企业的经营风险是多方面的,有些风险来源于企业外部并不能为企业所控制,如政策性风险、利率风险、退保风险、欺诈风险、巨灾风险等;有些风险可为企业所控制,如定价风险、投资风险、人力资源风险等,遵纪守法的保险公司也可能出现经营风险。 1997年4月25日,日本大藏省向日产生命保险公司发出停止营业的命令,实际上宣布了“日产生命”的破产;其中,“退保率攀升”就是破产的原因之一。然而,相对来说,“合规风险”的危害性更大,更具破坏性。2004年7月,东方人寿因大股东德隆系挪用公司资金导致巨额损失而被勒令停业。该事件若不被监管部门发现其潜在的风险是巨大,当然,保险机构“违规”使用保险资金的现象决不只是这一例。保险监管部门发现的“违规”现象也许只是“冰山一角”。人们逐渐发现,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主要隐藏在企业内部,这些潜在风险或多或少地被忽略了;过去以监管部门的市场监管为重点,效率不高,且屡罚屡犯。于是,如何从企业内部管理人手,通过完善企业内部的监管机制,达到防范与控制金融风险的目的,日益引起金融监管机关与金融企业的重视。在这种背景下,金融业监管的重点也从外部监管转向内部监管。于是,一种新的监管方式——合规管理就出现了。
在国际保险业,一些国际组织近两年纷纷发布文件,对保险公司建立合规管理体系提出要求。如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在2004年发布的《保险公司治理的核心原则》(Compilation of IAIS Insurance Core Principle on corporategov-emance,19 January 2004)中,要求保险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或数名官员负责公司的合规工作,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世界经济合作组织(OECD)在2005年发布的《OECD保险公司治理指引》(OECD guidelines for insurers’governance.28 April2005)中指出,在良好的公司治理下,确保企业行为合规(符合法律特别是保险法的规定,比如投资规则、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等)是董事会职责中必须涵盖的基本内容。
国内方面,平安保险公司在2004年底成立了“法律与合规部”,率先在保险业中开始新型合规管理的实践。2006年初,中国人保控股公司将“法律部”改造为“法律与舍规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了单独的“内控合规部”;之后,中国人保寿险有限公司也设立了法律合规部。此外,近来成立的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了“法律合规部”,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也设有“合规部”;中外合资保险公司中亦有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设有“合规部”。
为适应国际形势的发展,2006年1月5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下称《指导意见》),首次要求各保险公司必须建立合规管理机制,以加强对保险公司合规性的检查与评估。为使这一《指导意见》落到实处,2006年10月9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导意见(草案)》,作为保险公司治理结构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草案”对保险公司设立合规负责人与相应的合规管理部门及其职能提出了明确要求。至此,合规管理在保险业全面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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