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情权
(2010-12-09 11: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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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泄密」大爆料,美国传媒形容为「外交界的911」。大家对此事意见不一,有人觉得「去得太尽」,有人觉得「无问题」;有人觉得市民都是公务员的老板,他们做甚么说什么,大众当然有知情权;亦有人说,政府保安有漏洞,被人公开一切,乃他们咎由自取;又有人认为,资料既然已外泄,向外公布与否,决定权应在传媒,而不是在政府。
想起发生在某友人身上的一件事。话说他在一所中型企业里工作,公司有内部的计算机系统,同事们除可收发电邮外,亦可进行内部通讯。某天,公司的墙报版贴出了一份令绝大部份同事既震惊又尴尬的「机密文件」- 有人将同事间的通讯公诸于世,包括大家的八卦说话、私密心事、高层的花名等等,顿时弄得满城风雨、人心徨徨,亦由那一刻开始,公司里再没有秘密,同事们的关系亦不再一样:原来她一直妒嫉他,还不断向他放暗箭、经理和秘书真的有暧昧关系、她一直暗恋他等等。
更峰回路转的是,那名「泄密者」竟然是公司的老板! 原来他一直有查阅同事传送的内部讯息,他这此行动,显然是想警醒员工:"I m watching you!"。同事得知后,大表不满,集体抗议老板侵犯私隐。翌日,老板为自己的做法辩护,其理据大致如下:第一,由于所有讯息皆是用公司计算机及在工作时间传输,作为出粮给所有员工的老板,他当然有权查阅,及拥有那些讯息的发布权;第二,由于事件牵涉到「同事利益」,所以大家都有知情权。
各位读者,你会如何评价该老板的做法?这个看法,又是否与你对「维基泄密」事件的看法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