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棚改放出大招!除了强制征收,看看你家是否有望棚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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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棚改放出大招!除了强制征收,看看你家是否有望棚改?
胡文
备受瞩目的深圳棚改征求意见稿来了。
深圳市住建局26日发布《关于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意》),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该《实施意见》针对棚改的政策适用范围、项目安置补偿标准、项目实施模式、房屋征收、项目用地出让等核心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明确了深圳市棚改政策的适用范围。《实施意见》的适用范围是:使用年限20年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老旧住宅区:1. 存在住房质量、消防等安全隐患;2. 使用功能不齐全;3. 配套设施不完善。对于使用年限虽不足20年,但按照《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鉴定危房等级为D级的住宅区,经区级政府批准也可适用棚户区改造政策。
——统一了老旧住宅区棚改项目的安置补偿标准。《实施意见》明确,我市老旧住宅区棚改项目的货币补偿标准,按照《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市政府令292号)确定。对被搬迁房屋的补偿,不得低于与被搬迁房屋同类型同地段房地产的市场评估价;产权调换标准按照套内建筑面积1:1,或者不超过建筑面积1:1.2的比例确定。同时,鉴于老旧住宅区户型面积偏小,为满足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求,《实施意见》明确了增购奖励,允许每套住房增购不超过10㎡的建筑面积,增购价格按同项目的货币补偿标准计收。
——创新提出了棚改的深圳模式。《实施意见》提出“各区政府主导+人才住房专营机构为主+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棚改实施模式。具体而言,棚改工作由各区政府主导,主要通过拆旧建新的方式,以人才住房专营机构为主,其他企业也可以参与。棚改项目在满足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要求的基础上,住宅部分除用于搬迁安置住房外,全部用作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
——强调依法实施房屋征收、行政处罚。签约期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房屋所有人不明确的,区政府可以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实施房屋征收。如涉及违法行为的,区政府依法启动行政处罚程序。
深圳市住建局对相关政策作了如下解读。
一、棚户区改造与城市更新政策有什么区别?
棚户区改造和城市更新是相互独立的政策体系。
(一)政策适用范围不同。棚户区改造政策主要适用于老旧住宅区;而城市更新政策改造的范围更广,包括旧住宅区、旧工业区、旧商业区、城中村和旧屋村等。
(二)补偿奖励标准不同。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货币补偿按照《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市政府令292号)的规定执行,产权调换按照套内建筑面积1:1或建筑面积不超过1:1.2的比例执行,允许增购不超过10㎡的建筑面积;而城市更新的补偿标准由项目实施主体与业主进行协商,并通过签订搬迁安置补偿协议予以约定。
(三)项目实施模式不同。棚户区改造项目以公共利益为目的,采取政府主导,以人才住房专营机构为主,其他企业可以参与的模式,改造方式以拆旧建新为主,搬迁安置住房以外的住宅部分全部用作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而城市更新采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模式,改造方式包括综合整治、功能改变和拆除重建,所建住宅除搬迁安置住房和按比例配建的人才住房、保障性住房外,全部用作商品性质住房。
二、哪些情况适用于棚户区改造政策?
棚户区改造对象以老旧住宅区为主,其中:
(一)使用年限在20年以上的,且满足“存在住房质量、消防等安全隐患”、“使用功能不齐全”、“配套设施不完善”这三个条件之一的老旧住宅区适用棚户区改造政策。
1、“住房质量安全隐患”是指房屋所处场地、环境存在存在安全风险,或房屋上部主体结构存在明显破坏、变形,如房屋倾斜,地基不牢,墙体、梁、柱存在明显破坏、开裂,钢筋大面积外露锈蚀等情况;
“消防安全隐患”是指房屋存在违反消防法律法规、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并由此可能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不安全因素,如未设置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或消防登高面无法使用、室外消防用水缺乏等情况;
2、“使用功能不齐全”是指房屋室内空间和设施不能满足安全和卫生要求(如无集中供水、无分户厨卫等);
3、“配套设施不完善”是指住宅区内及周边教育、医疗、排水、交通、供电、供气、通信、环卫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不齐全或年久失修。
(二)使用年限不足20年且按照《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鉴定危房等级为D级的住宅区,经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批准后可以适用棚户区改造政策。
根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规定,房屋危险程度可分为A、B、C、D级,其中D级危房是指承重结构已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处于危险状态,构成整幢危房。
棚户区改造项目能否实施房屋征收?
棚户区改造是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及《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2号)关于房屋征收的适用情形。
为了避免出现因个别业主提出不合理要求而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部分住房产权人不明确,导致项目难以顺利改造,进而损害大多数业主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实施意见》明确在此情形下,区政府可以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实施房屋征收。
综上,可作以下分析。
一、深圳面临土地空间面积的眼中不足,实施棚改目的是在制约因素较多的“城市更新”之外,新辟一个盘活土地空间,提高利用效率的通道,既改善了旧有业主的居住条件,消除了公共安全隐患,又新增了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其代价是,和“城市更新”一样,参加棚改的老旧住宅区在棚改未来密度将加大,这是必然趋势。
二、棚改以公共利益为目的,且为政府主导。因此,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实施房屋征收。对于钉子户,这是最显著的一个威慑;对于其他业主,则是吃了一剂定心丸。这将快速推进棚改的实施进度,与“城市更新”有着明显不同。政府在其中,掌握了足够的主动权。
三、与“城市更新”不同,老旧住宅区实施棚改并不会增加相应片区的商品住房供应,与此同时,人才和保障性住房的兴建速度将大大加快。这些住房掌握在政府手中,政府在楼市中尤其是在城市传统核心区域的调节能力有望增强。相比之下,今后商品房供应相应有所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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