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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深圳不拆除违建将被限制买房?你会错信用建设的本意了!

(2017-09-14 23:50:02)
标签:

在深圳不拆除违建

将被限制买房

你会错信用建设的本意


在深圳不拆除违建将被限制买房?你会错信用建设的本意了!

 

胡文

 

因为深圳最新一期政府公报的公布,对违建及其后果有了诸多猜测。

 

913日,深圳最新一期政府公报发布了《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宣布深圳将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在一些媒体的报道中,将重点关注到了违建身上。根据这一办法,101日起,拒不拆除或者逾期不拆除违建的行为将被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失信人将受到限制出境和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等惩戒。据此,有媒体还提出了疑问:小产权房也算在吗?

 

其实,如果通读全文,就会发现,这实在是对这一办法的误读。因为该办法是深圳信用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重心是确定7种失信行为。该办法一共列举的七种违规失信行为,这些将被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一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

 二是被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但拒不拆除或者逾期不拆除,或者被监管部门作出其他责令改正决定但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

 三是违反特区技术规范等严重危害深圳质量和标准的行为。

 四是故意侵犯知识产权,严重违反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行为,包括假冒专利、侵犯著作权、侵犯商标权和技术秘密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五是严重违反商事登记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包括无证照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许可证、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永久性经营异常名录的,被列入行业黑名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六是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逃税骗税、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虚假广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

 七是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文件规定应当纳入联合惩戒的其他情形。

 

该办法规定,本市国家机关、群团组织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应当对联合惩戒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具体措施包括:

 

商事登记机关依法不予受理商事登记申请;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不予行政许可审批、限制资质资格;

依法限制参与政府资金扶持、表彰奖励;

依法限制参与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投标资格;

依法在人员招录等内部管理活动中进行限制;

依法列入日常监督检查重点名单;

依法限制出境、限制乘坐高级交通工具、限制购买不动产及其他高消费等;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其他惩戒措施。

 

此外,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配合相关主体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依法采取的惩戒措施,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出境和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等行为。

 

另外,该办法提出,鼓励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支持商业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由此可见,该办法主要是针对7种违规失信行为进行威慑,告知失信者将付出什么代价。7种违规行为的共同点是在于失信,这是一个前提和基础。如果将关注点或重心放在不拆除违建之上,且认为其不能购买不动产,这无疑是理解偏了,至少也会错了这一政策制定者的原意。因为违建从理论上来说首先是违法,而不仅仅是失信,这是必须拆除的。按照以前的对策建议,这些违建所在的房屋甚至可以被产权部门锁定,从而无法交易。总之,这应该由规划国土部门制定相应措施加以解决。如果违建所付出的代价是不能购买不动产,那无异于打错了板子。显然,这是一些媒体误读了。

 

基于上述理解,因此个人认为,所谓小产权房乃至农民房应当不在违建范围之内。事实上,对于面积庞大的这些历史遗留问题,分类处理是一个基本原则。否则,将会造成混乱。事实上,如果仅以失信惩戒来对在商品房基础上实施违建的违法行为进行规范,实为南辕北辙,最终也将失之于松和软,难以达到应有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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