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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人寿及姚振华遭遇“黑色星期五”,具体因何而起?又有何玄机?

(2017-02-24 22:3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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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人寿及姚振华

遭遇“黑色星期五”

具体因何而起?

又有何玄机?


前海人寿及姚振华遭遇“黑色星期五”,具体因何而起?又有何玄机?

 

胡文

 

在中国保监会主席项俊波222表示“绝不能把保险办成富豪俱乐部,更不容许保险被金融大鳄所借道和藏身”之后,中国保监会今天在其官网上发布了对前海人寿的相关处罚决定。

 

222,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对个别浑水摸鱼、火中取栗且不收敛、不收手的机构,依法依规采取顶格处罚,坚决采取停止新业务、处罚高管人员直至吊销牌照等监管措施,绝不能把保险办成富豪俱乐部,更不容许保险被金融大鳄所借道和藏身。”他表示:“保险市场就必须遵守保险监管的规矩,就必须承担保险业对社会、对实体经济、对人民群众的社会责任,容不得挑战监管的底线、破坏行业的形象、损害群众的利益,否则我们就要坚决把它驱逐出保险业。”

 

两天之后,中国保监会开出了对前海人寿的行政处罚单。保监会在官方发布新闻——

 

近年来,随着保险市场快速发展,激进投资、集中举牌、一致行动人并购等跨行业跨领域的新问题新情况开始显现。对此,保监会及时健全和完善监管制度,对有关公司采取了暂停开展新业务、暂停申报新产品、暂停股票投资、约谈相关责任人等一系列监管措施,并对前海人寿等公司派出专项检查组开展现场检查。

 

日前,保监会根据现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对前海人寿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了行政处罚。经查,前海人寿主要存在编制提供虚假材料、违规运用保险资金等问题。在深入开展调查取证的基础上,保监会严格按照有关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对前海人寿及相关责任人员分别作出了警告、罚款、撤销任职资格及行业禁入等处罚措施。其中,对时任前海人寿董事长姚振华给予撤销任职资格并禁入保险业10年的处罚。

 

下一步,保监会将依法合规、积极稳妥推进前海人寿股权、公司治理等问题的后续处置工作,督促公司规范运营管理,优化治理结构,尽快重回稳健运行轨道。同时,保监会将密切跟踪监测公司运营情况,督促公司采取有效措施维持正常经营秩序,确保公司稳定运营,保障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切实维护保险业平稳健康运行。

 

那么,前海人寿到底是哪些行为招致了保监会处罚呢?在保监会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里有详细披露。

 

经查,前海人寿存在以下违法行为,违法事实具体如下:

 

        一、 编制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

 

前海人寿在就201511月增资活动提交的相关报告中,作出股东增资资金性质为自有资金等陈述。经查,相关增资资金情况与报告陈述不符。

 

时任董事长姚振华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二、违规运用保险资金的行为

 

一是权益类投资比例超过总资产30%后投资非蓝筹股票。2015年和2016年,前海人寿在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超过总资产30%后,投资了多支非蓝筹股。

 

二是办理T+0结构性存款业务。2014年至2016年,前海人寿在某银行办理T+0结构性存款业务。

 

三是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资质不符合监管要求。2015年至2016年,前海人寿以间接投资股权方式,认购深圳某产业基金企业(有限合伙)等多只基金份额,上述基金的管理人在注册资本、管理资产等方面,未达到我会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资质要求。

 

四是未按规定披露基金管理人资质情况。2015年至2016年,前海人寿向我会提交的相关产业基金、股权投资基金项目材料报告,未按规定披露基金管理人的资质情况。

 

五是部分项目公司借款未提供担保。前海人寿投资的某文化金融中心项目、某度假酒店项目等项目,项目公司均向前海人寿股东进行了借款,但未按照规定提供担保。

 

上述违法行为有相关事实确认书、公司报告、银行流水记录、相关人员调查笔录及任职文件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决定书还披露,姚振华对相关处罚决定进行了申辩。保监会称——

 

前海人寿及姚振华提出向我会提交相关资料的行为属于“重大遗漏”,姚振华对该行为负有领导责任,非直接责任,该行为并非情节严重,请求减轻处罚,且撤销任职资格和行业禁入并用属于重复处罚等申辩意见。其它相关责任人均提出,其主观上不存在违法违规的故意,请求免予处罚。

 

我会经复核认为:前海人寿编制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事实清楚,情节严重,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对直接责任人姚振华给予撤销任职资格和行业禁入处罚,符合《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且相关责任人没有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的情形。

综上,我会对前海人寿、姚振华以及相关责任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一、前海人寿向我会编制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条,对前海人寿罚款50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给予姚振华撤销任职资格并禁止进入保险业10年的处罚。

 

二、前海人寿违规运用保险资金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及《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对前海人寿罚款30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李明警告并罚款8万元,对游海警告并罚款8万元,对程靖刚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李济伟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黄皓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孙磊警告并罚款10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对前海人寿本身的刑法罚款并不多。对姚振华没有罚款,对相关责任人的罚款也不多。在所有处罚决定中,无论姚振华还是相关责任人,都列明了“时任XX职务”的说法,并以此进行处罚。这就意味着,姚振华即便目前不再兼任前海人寿董事长,那么也不影响这一处罚的实施。因此,这一处罚的追加意味十分浓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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