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起违章45天不处理就停驶?恐有执行硬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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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起违章45天不处理就停驶?恐有执行硬伤!
胡文
今天仍是双休日,但有个“新龟腚”会让许多车主心乱。
按照深圳交警宣布的规定,从今天起,车辆超过45日违法未处理的依法停驶,违法上路将被处罚、扣车。不停驶最高可罚2000元人民币。深圳交警从11月1日起,查处未在45日内处理交通违法的机动车,罚300元记3分。
深圳机动车越来越多,交通管理压力越来越大。但这并不意味着,执法部门可以任意创造出一项有悖于法理的“新龟腚”来。
最初看到违章45天不处理就停驶的规定,总觉得有那里不对。查阅一些资料后,发现确有问题值得探讨。
一、正如深圳论坛上“大胡子”所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23条的条款,应当给予记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来规定。即需要扣分的交通违法行为,地方交警没有更改的权限。深圳交警自行决定给予停驶、罚款和记分的处罚,与国家层面的法律相冲突。
对于律师的质疑,深圳交警的公开回应是,1996年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处罚条例》,后续作了几次修订,现在分为《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以下简称《处罚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其《处罚条例》第51条规定了相关规定,深圳交警的此规定亦由此而来。但作为机动车来说,其产权和使用权的保护应该是第一位的。如何使车主特别是法律界人士更为信服,交警部门还要拿出更有力的依据,并作更多的说服工作。
二、根据深圳交警的最新解释,违法记录并非行政处罚,电子监控设备记录的是车,不是具体的人,因此用的是“通知”。交警将进一步完善通知方式,“通知”不成功不予处罚。
但是,“通知”成功还是不成功由谁认定?是不是只要交警部门认定成功了就要予以处罚?如果具体当事人认为“通知”不成功呢?最重要的区别是,毕竟“通知”不同于“送达”,它不是一种客观描述,而是一种主观认定。这一说法待到具体执行时,注定存在争议和问题,将会成为一个硬伤。
具体在情理上来说,深圳早已成为一个全国意义乃至国际化的城市,许多人出差或者出国十天半月是十分常见的事情。为什么是45天?为什么不能是90天?事实上,一旦违章记录在案,起码车主是逃不掉的,绝大多数车主也没有逃避处罚的主观故意。
其实,深圳交警很早即执行有三次违章记录未处理即现场查扣车辆的规定,此外在年检中,亦需完成违章记录的处理,方能通过年检。因此,“文过是非”认为,在已有这两项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再出台所谓“违章45天不处理就停驶”规定实无必要。
最近几年,深圳交警在交通管理上做了许多创新:包括潮汐车道、排阵式通过。在传播方式及与车主的互动方面,亦作了大量有益探索。但是从管理思维来说,明显存在着处罚从严从大的倾向,大到1000元、2000元处罚金额的出台就是明证。因此才有“深圳车主最苦逼”之说。“违章45天不处理就停驶”亦是这种思维的又一次升级——况且还有与相关条例冲突或者重复的嫌疑。“文过是非”一向认为,什么是深圳车主?其实质是带着钱为这座城市投票的人们——他们从来不是负担,恰恰是这座城市的财富创造者。循着这一高度看待问题,能够找到完全不同的管理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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