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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奇案:举报领导经济问题 唐山一职工被判诽谤罪

(2013-03-08 13: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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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举报领导经济问题  唐山一职工被判诽谤罪

        来源于财新网(记者 王和岩)

【博主按:本案当事人陈春薷已经聘请我和助手金宏伟律师为辩护人。因其经济困难,我们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现年51岁的唐山人陈春薷,一直在等一个无罪的判决。

  五年前,因举报单位领导涉嫌贪污等经济问题,原农行唐山市丰润区新城支行职工陈春薷,被丰润警方以涉嫌诬告陷害罪逮捕。之后被丰润区法院一审以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此案后来经历三次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终于判其诽谤罪成立,但免于刑事处罚。此时,陈春薷刑满释放已半年余。

  在很多人看来,这一结果已算不错,但陈春薷不能接受,她又一次选择了上诉。至今,二审已经超法定审限,但尚未有开庭迹象。

  陈春薷1986年进入农业银行唐山分行新城支行工作。20045月起,担任会计的陈春薷开始向唐山市丰润区检察院实名举报几名领导涉嫌贪污、受贿和逃废银行债务等经济问题。

  同年11月,陈春薷接到丰润区检察院的调查报告。报告称,不能认定有关领导涉嫌贪污罪,但工作中存在违规问题。陈春薷不认同调查结论,继续向唐山市、河北省、中央有关机关实名举报。

   2008729,北京奥运会开幕前夕,在北京上访时,陈春薷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情报大队的人带走。次日,她被带回丰润,即因涉嫌诬告陷害罪被刑事拘留,十天后薷被批准逮捕。

  同年1016,丰润区检察院以诬告陷害罪对陈春薷提起公诉。起诉书称,陈春薷的举报经丰润区检察院调查后,“没有证据证明被举报人有犯罪事实”,但她仍多次向中央、省有关机关举报,要求追究被举报人的刑事责任,并在互联网上发布相关视频。

  检方认为,陈春薷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

  按《刑法》243条规定,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庭审中,陈春薷的辩护人强调,陈春薷一直都是实名举报,举报的大部分问题都基本存在。作为普通职工,部分问题检举不实在所难免,但不是诬告陷害。至于网上的视频,不过是她在北京上访时,有自称央视记者采访她,她陈述了举报内容,仅此而已,且并非她上传至互联网。

  20081229,丰润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成立,但罪名不当,以犯诽谤罪判处陈春薷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刑法》第246条规定,所谓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按法律规定,犯本罪的,被害人告发的,法院才受理,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陈春薷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0937,唐山市中级法院二审裁定以“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丰润区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后,对此案进行审理。同年516一审判决下达,结果仍是陈春薷犯诽谤罪获刑一年半。

  陈春薷再次提起上诉。五个月后唐山市中级法院裁定维持一审有罪判决。

  2010129,陈春薷刑满出狱。她继续申诉,经过近两年的努力,2011127,唐山市中级法院启动再审程序。

  201222,唐山市中级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一审、二审判决,发回丰润区法院重审。

  丰润区法院第三次另组合议庭审理该案。当年515日,丰润区法院下达一审判决。判决认为,陈春薷明知被举报人不构成犯罪,仍继续采取各种手段向各级有关部门举报,以致互联网多家网站出现有关控告视频,严重侵犯了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应认定其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诬告陷害罪。

  但判决书又称,“鉴于本案具体情节,可以认定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故判决陈春薷犯诬告陷害罪,免于刑事处罚。

  对丰润区法院第三份判决,陈春薷依然不能接受。她说,法院曾给她做工作,只要她签一份息访罢诉协议,即可让原单位给她补发上访、坐牢期间的工资,陈春薷拒绝了。她要的是无罪判决。

  陈春薷说,2004年至今的10年,她的日子就在举报、上访、坐牢、申诉中度过。因为举报单位领导,她很早就被下岗,继而失去工作。

  陈春薷认为,丰润区公检法在办理她的案件中涉嫌滥用职权、枉法裁判。她依法上访,丰润区公安机关滥用职权抓捕她;她向丰润区检察院依法举报单位领导涉嫌经济犯罪问题,检察院先是做出了调查报告,认定不构成犯罪,而后又作为她的案件的公诉方起诉她涉嫌诬陷罪,“这相当于,它既是参与者又是裁判者”。

  毫无例外,陈春薷第三次提起上诉,但至今已逾一年,二审仍无开庭迹象。

网络连接:http://china.caixin.com/2013-03-04/1004967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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