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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建议追究康菲渤海漏油污染责任人刑事责任

(2013-03-07 15:4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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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律师建议追究康菲渤海漏油污染责任人刑事责任

 

     “康菲复产”带来的负面影响进一步发酵,继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汤华东、孙鹏两位律师2月27日向国家海洋局递交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3月1日16:30,山东德衡(北京)律师事务所毛洪涛、徐红亮两位律师前往最高人民检察院递交《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康菲中国公司渤海漏油污染事件依法追究责任人刑事责任的律师建议书》,强烈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启动刑事追诉程序,依法追究事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最高人员检察院工作人员接待了两位律师,并接收了建议书,同时表态会尽快将建议书转交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和渎职侵权检察厅研究处理,及时答复律师的建议。
    全国优秀律师毛洪涛认为:根据国家海洋局公布的《蓬莱19-3油田溢油事件联合调查组公布事件原因调查结论》,康菲渤海漏油污染事件为重大责任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康菲公司相关责任人员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作为康菲公司的合作方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负有监督、管理康菲公司采油过程的责任,在康菲漏油事件中,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的相关人员是否怠于履行监督责任,致使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对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环境保护部门的责任人员,其在漏油事件过程中是否怠于履行监管职责?国家海洋局为什么对自己制定的《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示工作的通知》置若罔闻,没有将许可康菲公司渤海复产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公示?上述机关的相关责任人员是否存在渎职责任?就以上问题,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定职责立即立案就康菲中国公司污染渤海海洋环境事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法律责任。
    徐红亮律师更显义愤,认为:国家有关职能部门对康菲中国公司渤海采油疏于监督管理,致使发生渤海漏油污染事件。有关国家机关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国家海洋局等处置过于迟钝且消极不作为,令人费解。许多比康菲渤海漏油污染事件造成损失小很多的事件相关责任人、分管官员均受到追究。但康菲渤海漏油污染事件在过去一年半多时间里,康菲与中海油及国家有关监管部门竟无人担责、无人受到追究,难道真是刑不上大夫与洋人乎!
                      http://wq.zfwlxt.com/upload/116836/2013030623393992731158963.jpg

                                           (汤华东、孙鹏步律师)

                           小律师心系大中国

--上海俩律师要求国家海洋局对核准康菲渤海复产信息公开 

     2013年2月27日上午9时,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汤华东、孙鹏步入国家海洋局办公大楼,递交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书以“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为由,要求国家海洋局主动公开许可康菲中国蓬莱19-3油田复产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核准文件。

       2月16日,国家海洋局宣称,康菲公司已取得渤海蓬莱19-3油田总体开发工程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核准文件,同意康菲中国公司逐步实施恢复生产相关作业。该公司曾在2011年6月因蓬莱19-3油田发生重大泄油事故,致约700桶原油流入海域,约2500桶矿物油基泥浆滞留海底,对渤海海洋生态环境造成灾难性污染损害,同年9月被国家海洋局责令全面停产作业。

       汤华东博士认为:国家海洋局核准康菲复产并没有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侵犯了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同时核准复产属于重大行政许可行为,此行为一没经过公示,二没组织听证,属于严重违法与不当行政行为。孙鹏律师直接质疑康菲渤海野蛮作业致漏油的工艺改进,质问国家海洋局“仓促核准复产为哪般?”

       当日上午9:15分,国家海洋局政策法规处派刘彬(女)接收了汤、孙俩律师递交的申请书,并表示将与领导汇报后及时回复。最近,中央三令五申要求行政机关要带头严格执法,中央国家机关要学会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问题。同时要求行政机关要自觉接受社会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在此大背景下,国家海洋局如何回应这次律师申请执法信息公开显得尤为引人关注。

       据悉,本次专程从上海赴北京递交要求政府信息公开书的汤华东和孙鹏两位律师均是山东人。他们在申请书末尾处深情的写道:“我们与渤海密切关联,我们的故乡山东潍坊的北端就是渤海湾,那里有我们的爹娘亲人,黄浦江水最终经黄海与渤海交汇于太平洋。我们小律师心系大中国!”                

                                                http://wq.zfwlxt.com/upload/116836/20130307001010131111907664.jpg

              左一为毛洪涛律师,右一为徐红亮律师

                         德衡律师集团召开
            “康菲中国渤海复产暨拒赔山东问题法律研讨会”

     从2011年6月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下称中海油)和美国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下称康菲中国公司)的合作项目之蓬莱19-3油田发生漏油事故至今,已经一年九个月时间。从媒体公开的材料看,漏油事故发生后,在国家海洋局和农业部的主持下,康菲石油中国公司和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总计支付约30亿元人民币用于此次漏油事故的赔偿、补偿等。其中,康菲公司出资10亿元人民币用于解决河北、辽宁省部分区县养殖生物和渤海天然渔业资源损害赔偿和补偿问题,而上述赔偿范围仅涉及辽宁和河北的渔民赔偿,将同属于渤海湾沿岸的山东渔民排除在外,让人无法理解。
    根据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发布的通告,此次蓬莱漏油事故发生在距离龙口70公里、长岛60公里和秦皇岛170公里处,污染范围外缘线东距长岛21公里,西距京唐港53公里,漏油污染受风向和海流影响主要集中在19-3油田周边和西北部海域,漏油事故漏油累计造成5500平方公里海水受到污染,其中劣四类海水面积累计约870平方公里。蓬莱19-3油田附近海域海水石油类平均浓度超过历史背景值40.5倍,最高浓度达到历史背景值的86.4倍。
    在赔偿尚未落实的情况下,就国家海洋局即准许康菲涉案油田复采及康菲拒绝赔偿与此次漏油事件距离最近、联系最密切的山东沿海渔民一事,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汤华东、孙鹏律师已向国家海洋局要求公开其准许康菲涉案油田复采的相关文件。
    2月28日,德衡律师集团召开“康菲中国渤海复产暨拒赔山东问题法律研讨会”,分析此事件当事方应承担的民事及刑事责任。
    集团国际业务团队主任刘克江律师认为:此次事件可以说是有史以来中国最大的海洋环境污染事故,康菲石油负有全部责任,应就渤海蓬莱19-3油田漏油事件承担应当承担的责任。
    在辽宁、河北、山东沿海养殖户就漏油事件导致的损失提出索赔要求的问题上,从法律角度说,中国农业部没有权利主动代表这些遭受巨额损失甚至是生存保障都没有了的养殖户与康菲石油和中海油达成所谓的和解协议。这个和解协议应当没有法律效力。遭受损失的养殖户依然有权利就渤海蓬莱19-3油田漏油事件通过各种渠道提出索赔。中国的法院应当根据中国的法律就渤海蓬莱19-3油田漏油事件涉及的相关案件,包括但不限于养殖户提出索赔的案件进行立案,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而不是不立案,不审理,这样的消极做法不但对中国司法的公信力造成极大的破坏,也容易导致其他负面的效应。
    对于国家权力机关针对渤海蓬莱19-3油田漏油事件作出的行政处罚问题,从媒体报道看,国家海洋主管部门依据《海洋环境保护法》对康菲石油作出了罚款20万元人民币的决定。有政府官员说这是中国现行法律规定针对此类最严重的、程度最大的海洋污染事故的最高处罚。这种处罚不是在震慑肇事者,而是在怂恿肇事者。漏油事件发生后,中国各个海洋、环境等监管部门,出动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进行检测、监测、调查取证,这些损失应当由漏油的肇事者承担,而非由中国纳税人承担。
    海洋生态索赔问题。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对海洋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由海洋主管部门代表国家利益,对肇事者提出赔偿要求。现实是在没有经过广泛征求利益相关者的意见,也没有经过司法审理的情况下,中国的海洋主管部门与肇事者达成了协议,康菲石油中国公司和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总计支付16.83亿元,其中,康菲公司出资10.9亿元,赔偿本次溢油事故对海洋生态造成的损失;中国海油和康菲公司分别出资4.8亿元和1.13亿元,承担保护渤海环境的社会责任。国家海洋局表示,上述资金将用于渤海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渤海入海石油类污染物减排、受损海洋生境修复等。这些钱对于弥补漏油事件造成的海洋生态损害显然不够。
    集团海事海商业务团队主任李刚律师认为:依据《侵权责任法》 第六十六条规定可知,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面对如此重大的海洋污染事件,仅仅依据油指纹不对应就将山东渔民的赔偿拒之门外,未免显得过于绝对和草率。假如康菲中国仅依受油污养殖滩涂的所谓采集油指纹对不上为由拒赔山东养殖户。但是山东渔船会依季节潮汐经常到胶州湾内的河北、辽宁等海域捕捞,康菲中国和所谓主管部门又凭什么拒赔山东渔民!
    此次油污索赔虽然是采用和解的方式,但是,和解的基础也应当以基本的法律事实调查和法律规定为依据,但是,从官方公布的消息可知,康菲中国公司和中海油似乎就山东渔民索赔一事未提供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的证据,因此,针对山东渔民的索赔处理存在欠妥当之处。
    集团国际业务总监、泰山学者海外特聘专家、美国律师刘吉庆先生认为:比较2010年4月在美国墨西哥湾开采作业的英国石油公司同样发生的严重爆炸漏油事故后进行的赔偿,此事件康菲承担的赔偿金额明显过低。
    墨西哥湾漏油事故发生后,在美国奥巴马政府的主持下,英国石油公司设立了200亿美元的赔偿基金(不设上限),并支付了40亿美金的罚款以终止刑事犯罪调查。美国之所以在墨西哥漏油事故中会获得如此的天价赔偿,有赖于其完善的环境保护法律规定和体系。
    对于国内的环境保护立法问题,刘吉庆律师认为:相比之下,中国针对漏油事故的法律规定还不完善。中国现行海洋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体制、机制与法制相脱节的问题。这些环境保护法律在实质内容上,既不解决执法的体制和机构设置,也不解决执行法律所需要的经费,又不直接涉及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例如金融、税收、保险等政策问题。一方面,耗费大量人力物力的环境立法数量迅速增长;另一方面,制定出来的环境法律法规却似乎并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借鉴欧美国家先进的环境立法经验,积极推进和完善中国的海洋环境保护立法,是中国目前立法的当务之急。
    据悉,山东渔民在美国起诉美国康菲的案件已经在今年一月份开展聆询,美国康菲提出管辖异议,法庭尚未对管辖异议作出裁定。
    集团刑事业务团队主任毛洪涛律师认为:根据国家海洋局公布的《蓬莱19-3油田溢油事件联合调查组公布事件原因调查结论》,康菲渤海漏油污染事件为重大责任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康菲公司相关责任人员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作为康菲公司的合作方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负有监督、管理康菲公司采油过程的责任,在康菲漏油事件中,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的相关人员是否怠于履行监督责任,致使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对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环境保护部门的责任人员,其在漏油事件过程中是否怠于履行监管职责?国家海洋局为什么对自己制定的《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示工作的通知》置若罔闻,没有将许可康菲公司渤海复产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公示?上述机关的相关责任人员是否存在渎职责任?就以上问题,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定职责立即立案就康菲中国公司污染渤海海洋环境事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法律责任。
    毛洪涛律师呼吁,检察机关不要再“袖手旁观”,应给社会公众一个令人信服的答案。其表示将于明日至最高人民检察院递交建议书,建议检察机关进行调查并依法行使法律监督权,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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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衡所召开相关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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