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开友已经获得了16万元的赔偿。他是不满意的,公众也是不满意的,我作为他的律师当然更是不满意的。因为我在给当地公安局的意见书中,认为单是精神损害抚慰金,就应该支付20万元以上。不过,要让一个边远贫困县政府一下子拿出46万元来(另三人每人获10万元赔偿),确实是不容易的。另外,考虑到雷波县的有关部门对此案的态度尚可,起码比浙江高院对待吴大全冤案的恶劣态度,要好得多。因此,我建议罗开友同意目前的赔偿数额,其他要求将来另寻救济途径。
此案似乎可以暂时告一段落了。但是,当时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所采取的刑讯逼供手段,应当使我们永远警觉。佘祥林冤案,赵作海冤案,以及我办理过的广东黄立怡冤案、浙江吴大全冤案、山东王延忠冤案,无一不是刑讯逼供造成的。因此我们可以下结论了,我国司法制度中存在的重大弊端,便是刑讯逼供猛于虎。
在罗开友案中,其本人遭受的刑讯逼供,已经由新闻媒体进行了揭露。今天,我又收到当年一同被抓的罗开友的哥哥和邻居写的申诉材料,揭示他们遭受刑讯逼供的过程。(在他们的材料中,当年实施刑讯逼供的办案人员是有名有姓的。但是我还是决定不公布他们的名字,因为从另一个方面来说,他们也是不合理制度的受害者。)
罗开友哥哥罗开强:
1988年农历腊月24,因弟弟罗开友一案,我受到永盛区派出所的暴力殴打。刚到派出所我就被干警张某铐起悬空吊在惓子树上,约20多分钟后被带进屋里问情况。我据实回答说我家没有杀害李陪香,张某对我拳打脚踢十多分钟;然后又将我吊在惓子树上,十来分钟后,又带进去毒打;我仍说实话,又被绳索捆绑吊在树上。我大汗长流,不知何时晕死过去,醒来之时已在屋里的火塘边。当天晚上就被铐在那间房子的床腿上。
第二天早上派出所吃了饭后,将我铐在同一棵树上。张某用茶杯中的剩余茶水泼在我脸上,再用瓜瓢取用池中水泼在我身上。寒冬腊月,刺骨穿心;此时对方李培香的三舅娘以及外婆也同样用水泼我达三、四次,同时有多人用石头、土块不断向我砸来。后又提审,再次毒打,打得我死去活来,性命难保,为了活命我只有承认是我干的,是我背尸丢金沙江的。
三天后我被送到县公安局收容审查所。春节后提审我,我实事求是地讲述了事情经过,并重点说明了在永盛派出所是因为被打得不行了,才违心承认的。他们说我不老实,开始毒打,连续毒打了三次,用的是一块一米长、两三寸宽、10公分厚的硬杂木,打我的是公安干警肖某;三次毒打,其目的是要我交代,不是我干的,是我兄弟罗开友干的;我回答说:“你说是他干的,就是他干的”;叫我签字,我被打得手都抬不起来,是干警肖某抓住我的手签的字。第四次提审后把我带去渡口指定丢尸的地方,由于是冤假的口供,所以对不上号,他们又对我毒打。
21年过去了,当年27岁、身体强壮的我已经48岁了。因年轻时遭受如此毒打,残酷折磨,身体早已全部垮了。轻、重体力活都做不起,手工活路还可以做;因21年前寒冬腊月被冷水长时间泼身,现常年咳嗽、哮喘、心慌心累,吃了20多年的药,喘除根、盐酸咳喘胶囊等,平均每天一、二十元药钱的花费;二十多年来心力憔悴、痛苦不堪,加之身体伤害,更是苦不堪言,精神伤害所受的折磨远远大于肉体。
罗开友邻居沈修元:
1988年农历腊月24,因罗开友一案,说我参加了杀人抛尸,我受到渡口乡治安室的暴力殴打。到治安室后第二天,治安员李某将我五花大绑,捆在旁边的柑子树上,打耳光、拳打脚踢,说我不老实、不认罪。李某用瓜瓢取水泼我,此时对方李培香的三舅娘以及外婆也同样用水泼我达三、四次。同时有多人用石头、土块不断向我砸来。
晚上又捆起毒打,后整晚被捆起栓在树上;26又问我情况,我不承认,又捆了一天;晚上再审,我还是据实回答,他们脱去我的大衣捆我,又是拳打脚踢,后来李某用一根直径20公分左右的木棒狠命地打在我左髖骨处,当时我正动了人工结扎手术才20来天,当即不能站立只能靠在柑子树上;乡武装部长何某见我大汗直流,已招架不住了,才将我放下。
再次审我时,我身体、精神均已崩溃,承认了所谓的“杀人背尸”罪名,次日腊月27被送往雷波县城。在县公安局收留审查所提审我时,我都是违心承认参与了杀人抛尸,所以没有再打我。但后来把我带去渡口指定丢尸的地方,由于是冤假的口供,所以对不上号,公安局干警冯某、肖某又对我毒打。坐了20多个月的牢房后,我才被放出来。
出狱后,由于无钱去医治被打的病腿,一直陂着左腿,加之背着“杀人抛尸”的罪名,伤病缠身、度日艰难。大约是1997年左右实在感觉到腿不行了,经雷波县民政局审核评为:三级伤残。现在左腿麻木,左膝盖以下20多年来长期冰凉,行动不便,痛苦终生。因家庭经济困难,平常自已强忍,实在忍不了之时才买点药吃,前后大概也吃了七、八千元的药费。二十多年来我拖着一只残腿,心力憔悴、痛苦不堪、还要养家,所受之身体伤痛真是一言难尽,而精神所受伤害与折磨远远大于肉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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