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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佳死不瞑目—法律的悲哀

(2008-11-28 15: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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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针对杨佳案,我写了三篇博文。数量不多,但却有两篇被隐藏了。第一篇是2008年7月23日写的,涉及到杨佳的律师谢有明违反职业道德的问题,标题是《上海谢律师如退出杨佳案辩护,将立大功》,但此文很快被隐藏。第二篇是2008年7月28日写的,涉及到上海司法机关回避的问题,标题是《由河南郑州中院来审理杨佳案比较合适》,此文比较幸运,没有被隐藏。第三篇是杨佳被执行死刑的2008年11月26日写的,涉及到程序违法的问题,标题是《杨佳死不瞑目,我们需要反思》,此文很快就被隐藏,再发,再隐藏。

    不过,被隐藏的博文我同时也发送到圈子里去了,而圈子里却没有隐藏。这使得少数朋友还能看到。有朋友建议我把这三篇涉及杨佳案的博文整理一下,重新发出来,以便更多的朋友能看到。我照办了。但会不会还被隐藏?我可不敢保证。

    第一篇:上海谢律师如退出杨佳案辩护,将立大功

    对于上海谢律师为杨佳辩护的事情,众多网友和律师同行提出了异议,我认为这些异议是正确的。但是杨佳案事发突然,使许多人措手不及,包括上海警方和谢律师本人,所以我认为要判断是非,还是应当分阶段来具体分析。

    杨佳案发被拘留后,上海警方在对杨佳进行第一次讯问后,就根据杨佳的要求为其聘请律师。上海警方这样做的主观动机可能是“反正杨佳肯定是要被判处死刑的,到不如满足其要求,还能显示自己与国际接轨”。但在客观上,上海警方确实使杨佳在最短的时间里见到了律师,创造了全国之最,这是应当予以充分肯定的。我们在质疑上海警方的许多不当做法时,千万不要忽略了这一点。

    正是由于在如此短的时间内使杨佳见到律师是全国之最,是第一次,所以大家都没有经验,不知道应该这样做。应该怎么做呢?1、先询问杨佳想聘请的律师姓名、律师事务所名称,如果杨佳有明确的人选,则应当直接通知该律师;2、如果杨佳没有明确的人选,应当询问杨佳委托哪位亲属代为聘请,然后通知该亲属;3、如果杨佳既没有明确的人选,也不委托亲属代为聘请律师,则应当通知北京市司法局,按照法律援助程序为其指派北京律师。为什么要这样?因为杨佳有可能被判处死刑,即便他本人不聘请律师,也要为其指定律师;而杨佳本人无法支付律师费,只能按照法律援助处理。杨佳是北京市民,只能由北京的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而没有资格享受上海的法律援助。

    上海的警方没有这样做,我估计一是由于还没有从惊慌中镇静下来,懵了;二是确实不知道嫌疑人聘请律师还有这么多麻烦事。由于时间紧,他们想赶快找个律师来应付一下杨佳,以免杨佳不配合,影响下一步的审讯。而恰好谢律师是政府法律顾问,警方最熟悉的律师,就把谢律师找来了。警方这样做,虽然开始出现瑕疵了,但我还是本着理解的心情,请各位网友和同行不必太多责难。上海警方做到这一步,已经不容易了。要求他们在这种情况下还要考虑什么“利益冲突”问题,确实勉为其难。

    谢律师接受警方的安排,在最短的时间内前去会见杨佳,我对此还是予以肯定的。因为在这个紧急关头,他可能也来不及考虑“利益冲突”、“回避”的问题,此时此刻,让杨佳在最短的时间里见到律师,是第一重要的,谢律师做到了这一点。因此,在这个全国之最上,谢律师和上海警方一样,其做法无大错,起码是可以理解的。

    但是在此之后,谢律师和上海警方就开始做一些令人摸不着头脑的事情了。因为在有大量时间思考的情况下,他们仍然继续做一些违反常规的事情,我就无法原谅了。

    一是谢律师会见了杨佳后,没有经过深思熟虑,就对新闻界说了一些话,这些话对杨佳是不利的,也暴露了谢律师本人在刑事辩护方面的经验不足。在案件的侦查阶段,律师最佳方案是不说话,如果一定要说,也要在坚持“无罪推定”的原则下,概括地少说几句,而不要说的那么具体。

    另外,会见完后,谢律师应该有时间意识到了,而且已经有人善意地提醒了,他是政府法律顾问,办理此案有“利益冲突”之嫌。为了使已经十分难堪的上海警方少惹一点“安排内部律师”的嫌疑,应当立即宣布回避此案。相信谢律师如果这样做了,定会得到业界好评,并会被认为是我国法治建设的有功之臣。可惜呀,可惜,谢律师失去了这个机会。

    二是上海检方拒绝北京律师会见杨佳,其理由是“杨佳只接受其母亲聘请的律师”,而北京律师持的是杨佳父亲签署的委托书。对于这个问题,许多网友和同行已经指出了其荒谬之处,我就不浪费篇幅了。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实行过程中被有的人随意曲解,确实造成了混乱,这已经不只是杨佳案才有的,我也不指望在杨佳案中得到解决。但是这种混乱所导致的后果是我国建设法治社会的理想遥遥无期,使人悲观。

    我相信许多同行都有过这样的遭遇:当你拿着家属的委托书去会见嫌疑人时,被告知嫌疑人表示不请律师,有其本人的笔录为证;当你拿着一审判决书去要求会见被告人,办理上诉事宜时,被告知被告人表示不上诉,有其本人的笔录为证。为此,我们没少与有关部门打架,但现状还是这样。当然,上海检方想的招更绝妙,简直使我们哭笑不得。不过,我到觉得,堂堂的大上海,使出这样的阴招,有点忒“那个”了吧?

    面对此情此景,谢律师应当有所表示。就算不好意思公开表示愤怒,也要宣布拒绝继续办理此案,起码可以批评上海方面拒绝北京律师会见杨佳的做法不妥,以表示自己不与该做法同流合污。虽然谢律师错过了回避此案的最佳时机,但革命不分先后,这时猛醒还来得及,业界还是会给你一个公平合理的评价。可惜呀,可惜,谢律师又失去了这个机会。

    三是谢律师取得了杨佳母亲的委托书,宣布继续作为杨佳的辩护人。这是我最不能理解的,因为这等于宣布与广大网友和同行为敌了。

    我们已经知道,杨佳的母亲是不好找到的。因为她被上海警方传去到某个地方“协助调查”了,她的亲属和北京律师费了九牛二虎之力,还是没有找到。而人家谢律师却不费吹灰之力就找到了,而且签署了委托书。从这个过程可以看出,不管里边的内幕是什么,有一点是肯定的,上海方面是铁了心不让北京律师介入此案,或者说是铁了心不让谢律师之外的律师介入此案。

    许多同行可能遭遇到这样的情况:某地发生敏感案件后,地方政府很不喜欢当事人请律师,如果坚持要请,也只能请当地已经开过会的、有五年以上律龄和党龄的老律师,而极力阻挠北京律师前去辩护。因为他们有太多见不得人的事情,不想让外界知道。有的当事人家属冒着风险来北京聘请了律师,他们也有办法阻止你到达法庭。什么办法?在开庭的前一天半夜,律师的房间被派出所敲开门,律师被告知,有人报案指认你们偷了人家的包,我们相信你们律师不会偷包,但这是法律程序,你们都懂,跟我们走一趟,协助调查,也好还你们清白。调查完了,庭也开完了。

    我现在无法得知,谢律师是清楚此案里边的内幕还是不清楚,是主动继续参与此案的辩护还是被动参与。我猜想,谢律师可能是被动的,他已经身不由己了。也就是说,他已经被人家谈过话了,要求他与上海的公检法部门密切配合,将此案办成一个“铁”案。如何才能成为“铁”案?阻止北京律师的介入,是一项重要工作。阿拉上海的事体,阿拉自己有能力有信心处理好,要侬北京的乡下人来做啥?

    这样看来,谢律师好像误入深渊,无可救药了。不是的。有句话叫做“反戈一击有功”。如果谢律师能够立即宣布退出此案,并揭露上海方面有关此案的一系列见不得人的事情,那么,他对于我国的法治建设,还是立了大功。其功有三:一曰模范遵守律师界避免利益冲突的规范,会受到全国律协的表彰;二曰督促、警示公检法部门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保证被告人获得全面、有效的辩护,会受到中央政法委和司法部的表彰;三曰发出了一种声音,表明中国律师不是有关部门的附庸,而是维护公民权益的独立的法律工作者,会使众多的网友和同行赞赏你,会使当事人更加信任你。

但愿如此,我就不用再感叹“可惜呀,可惜”了。

    第二篇:由河南郑州中院来审理杨佳案比较合适     

    杨佳案,已经不是一个普通的刑事案件了。现在,京沪网民对此案的情绪化日益激烈。此案的发生及围绕此案所发生的事情,暴露了复杂的社会矛盾,特别是多年来挥之不去的政治中心与经济中心之间的矛盾。因此,将这个案件放在矛盾的一方上海来审理,弊端多多,甚至是可怕的。

     1、杨佳已经是上海公检法部门的公敌了,甚至于也是上海人民的公敌了。让上海的法官来审理此案,对内他们面对的是民警、检察官们的一片喊杀声,这些人可都是同一个战壕的战友啊。还有遇难者家属那复仇的目光。对外还有上海本地老百姓的各种呼声,这些呼声不会有为杨佳求情的。在这种情况下,你让上海的法官冷静地、公正地审理和判决本案,实在是难为他们。

     2、案件的侦查过程,已经暴露出上海警方的情绪化。一是把一个所谓的造谣者给抓起来,这充分暴露了上海警方的小家子气,连许多上海网民都看不下去了;二是采取了变戏法的办法,把北京律师排除在外,这确实走了一部臭棋,何必呢?

     所以,此案不能放在上海审理。

     同理,此案也不能放在北京审理。因为北京的许多媒体和大量民众所表达的观点也过于情绪化,不利于北京的法官独立审判。

     那么,此案应该由哪里审理呢?如果不是某个原因,山东济南中院是最合适的。因为山东在地理上位于北京上海中间,在经济上与京沪处在相同地位,不依附于任何一方,与任何一方没有利害关系;在文化上既不属于海派,也不属于京味,而是独特的孔孟儒家文化。特别是山东人忠厚老实,比较讲道理。   

     非常遗憾的是,由于某个原因,山东不能担当这个重任。什么原因?现任上海的一把手,曾任多年青岛市委书记,与山东有很深的渊源。

     那么,京沪间的另外几个地方如何?江苏与上海的关系,天津与北京的关系,都是兄弟关系,这两个地方要排除;安徽呢?其与上海的关系比较微妙,就像河北与北京的关系,更何况,北京的市长大人来自于安徽。

     京沪间可能没有地方符合审理此案的条件了。西部经济不够发达,京沪人民可能都不认同;东北太北,广东太南,恐怕都不妥。

     最后剩下河南了。河南也可以说在京沪之间,而且最近有人争论河南人属于南方人还是北方人,这更符合中立原则。虽然在经济上还不行,但文化还是很厉害的。特别是在人口方面,全国第一。

     因此,由河南郑州中院来审理杨佳案件,比较合适。   

    第三篇:杨佳死不瞑目,我们需要反思

    杨佳已经于今天上午在上海被执行死刑了,但他肯定死不瞑目。让他死不瞑目的事情会很多,恐怕我们谁也说不全面。但是下面这件事情,不但令杨佳死不瞑目,也令我们这些活着的法律人瞠目结舌。

    据报道,杨佳的母亲王静梅,在杨佳出事后,她就被带到北京大屯派出所做笔录。第二天深夜,她被派出所工作人员送到了北京市公安局直属的精神病医院安康医院接受治疗。她说:“我自己单独住一间。他们给我一些治精神病的药吃。”7月16日,王静梅在医院给上海来的律师谢有明签了委托书,使其成为杨佳一审的辩护律师。

    这件事情为什么就使得杨佳死不瞑目呢?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搞法律的人都看出来了,起码我就看出了两点:

    一、谢有明律师获得的委托书是非法的,也可以说是虚假的,而杨佳被欺骗了。

    杨佳的母亲王静梅被送进精神病医院“接受治疗”,还吃“治精神病的药”,这说明,王静梅是精神病人。精神病人对重要的、复杂的法律行为是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因此,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而为面临死刑判决的杨佳请律师,这无疑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怎么能让一个精神病人签署委托书呢?更何况,委托律师还需要签订委托协议,签协议就是一个更加重要的法律行为了。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这种情况下签署的委托协议和委托书统统无效。

    而谢有明律师就凭这无效的委托书,成为了杨佳的律师,并且说了许多不利于杨佳的话。更为令人切齿的是,现在看来,王静梅是精神病人,并在精神病院治疗这个事实,当时知道的人并不少。起码上海的侦查、公诉、审判机关是知道的,谢有明律师当然就更知道了。但是却没有一个人愿意或敢于说出来。这样做,除了阻挠北京律师的介入,是不是还想掩盖别的什么见不得人的勾当?

    连委托律师的手续都是假的,就使我不得不怀疑,所谓杨佳“只接受他母亲请的律师,不接受他父亲请的律师”的意思表示,也是假的。这是不是上海方面为阻挠北京律师的介入而撒的弥天大谎?

    杨佳地下有知,你想他会瞑目吗?

    二、拒绝给杨佳做精神病鉴定,是因为杨佳可能真的有精神病

    我了解到杨佳的二审律师要求给杨佳做精神病鉴定,被上海高院驳回。当时我对法院的做法不理解。我觉得给他做一下也未尝不可,反正你杨佳又不会有精神病,做了没有精神病的鉴定,我再把你判处死刑,不就谁也说不着了,律师也挑不出毛病了,本案就办成铁案了。

    现在我明白了,上海法院是不敢给杨佳做精神病鉴定。因为杨佳可能真的有精神病。

    上面说了,杨佳的母亲王静梅是精神病人,并在精神病院治疗,这个事实,上海法院是知道的。当然,他们和我们大家一样还知道,母亲是精神病人,她的子女有精神病的机率起码比普通人要大的多。在这种情况下,要是真的给杨佳做精神病鉴定,万一那帮子鉴定专家不讲政治,不听摆布,交来一份杨佳有精神病的鉴定报告,岂不麻烦了?

    所以,为了少惹麻烦,从重从快地将杨佳法办,上海法院坚决不敢给杨佳做精神病鉴定。这个原因,可能杨佳直到临死也不知道。

    杨佳地下有知,你想他会瞑目吗?

    杨佳应不应当被判处死刑,是实体法的问题。而如何将其判处死刑,是程序法的问题。现在越来越多的人已经不反对,后一个问题比前一个问题更重要。杨佳就是在上海公检法和个别律师对刑事诉讼法的明知故犯下,被不明不白地弄死了。

    由此看来,杨佳瞑目不瞑目是一个问题,我们这些法律人反思不反思又是一个问题。我想,后一个问题比前一个问题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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