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4:关于王延忠申诉问题的《法律意见书》
刘秀英:
你已将“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2007)滕刑监字第3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发来,并要求本律师对该“通知书”以及本案的申诉发表意见。
经与你核实,在你接到上述“通知书”以前,下列事实已经发生:
1、2007年7月13日,滕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07)滕刑初字第196号《刑事判决书》(以下称一审判决);
2、王延忠接到一审判决后,在10日内提出了上诉;
3、2007年8月16日,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枣刑二终字第32号《刑事裁定书》(以下称终审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4、2007年9月17日,你前往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申诉书》。该院工作人员告诉你,因为本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所以你应当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诉。于是,你就向滕州市人民法院递交了《申诉书》;
5、2007年12月25日,滕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07)滕刑监字第3号《驳回申诉通知书》。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有关法律,本律师发表如下意见:
一、滕州市人民法院作出“通知书”的行为,明显违法。
该“通知书”称:“刘秀英:你因被告人王延忠贪污、受贿一案,不服本院(2007)滕刑初字第196号刑事判决,以王延忠无罪为主要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你注意“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这几个字。也就是说,只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才可以提出申诉,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是不可以提出申诉的。“通知书”所说的“196号刑事判决”,就是该院的一审判决。如果王延忠服判不上诉,则该判决在送达王延忠的十日后生效;而王延忠提起了上诉,则该判决不生效。因此,你前往一审法院递交《申诉书》,针对“196号刑事判决”提出申诉(据该院“通知书”所称),你的该行为是无效的,无法启动申诉程序。
一审法院应当告知你,本院的判决没有生效,本院无权接受你的申诉,你应当向作出生效裁定的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是,一审法院不但收取了你的《申诉书》,还对你的申诉进行了审查,并且做出了司法文书,这种做法,无法律依据。我注意到,其“通知书”只列出了该院(2007)滕刑初字第196号刑事判决的案号,而回避了枣庄中院终审裁定的案号。这说明该院是明知其无权处理你对终审裁定的申诉,在此玩了一个文字游戏。但是,该院就有权将其没有生效的一审判决作为生效的判决而受理申诉,并且对该所谓的申诉作出“驳回”的司法文书吗?仍然无权。因此,滕州市人民法院的该行为,明显违法。
二、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做法有误。
由于本案的终审裁定是由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你前往该院提交《申诉书》,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而该院以“因本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为由,让你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诉,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对你的误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本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判的申诉,可以交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后,应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定。”对于上述规定,正确的理解应当是:
1、由于申诉是针对已经生效的裁判,因此其受理机关只能是作出该生效判决或者裁定的法院或者其上级法院,而绝不可能是作出一审判决的下级法院,因为一审判决没有生效,不能对其提出申诉;
2、在案件经过两审后,申诉人可以对第二审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申诉。如果二审改变了一审裁判,则应当由二审法院审查其申诉;但如果二审维持了一审裁判,则二审法院既可以亲自审查该申诉,也可以交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这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更加方便,更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节省司法资源。
3、二审法院交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是指二审法院依法受理当事人的申诉后,由本院将该申诉案件交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这是两级法院之间的内部事务,而不是让申诉人直接将申诉书“交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更不能说本院不受理该申诉,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
4、符合“交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条件的申诉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的职责是“审查”,然后向第二审人民法院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最后由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定”后,由第二审人民法院出具司法文书,而不是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出具司法文书。
因此,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让你向滕州市人民法院提交申诉书,是其对法律的误解。
三、你的申诉权不容剥夺和限制。
你就王延忠案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不但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权利,也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权剥夺。
由于你不懂法律,不了解申诉程序,致使你未能将《申诉书》提交给法律规定的申诉部门,造成了你的申诉实际上至今仍未正式提出,申诉程序仍未正式启动的后果。因此,你可以依法向作出生效裁定的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其生效裁定提出申诉,提交《申诉书》。在提出申诉的过程中,应当虚心向有关工作人员请教法律常识,听取有关工作人员的讲解,避免再次出现违背法律常识的失误。
以上法律意见,供参考。
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学林
2008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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