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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比例法在测度住房支付能力中的局限性

(2006-08-22 22:43:00)
标签:

杂谈

然而,最新的研究表明,在分析居民住房可支付能力时候,单看住房支出/收入比是远远不够的,特别对住房保障政策细则的指导作用不大。首先,在技术上有缺陷:对于买房人,住房支出在买房时候实际已经锁定,但收入是会增长的,用静态的住房支出/收入比来看待动态发展中的住房支付能力是不恰当的,如果再考虑到通货膨胀,更不合理。

 

其次,其在逻辑上更有重大缺陷:

一.没有认识到其他基本消费的急迫性和刚性。对于穷人来说,哪怕住房消费只占收入的10%,但除去住房消费之后,居民的其他非居住消费不能满足基本的生存需要,就存在危机,就需要政府介入。对于在不扣除住房消费之前的总收入不满足社会保障线要求,扣除之后才低于社会保障线的情况,被称为住房引致的贫困(housing-induced poverty, Kutty 2005shelter poverty, Stone 1990,1993)

二.没有意识到住房消费比重的可选择性。对于富人来说,哪怕住房消费占到收入90%,只要剩下的收入足够满足基本生存需要,就不需要政府介入。高的住房消费比往往可能是对住房消费的特别偏好导致,或是投资行为,而不是一个负担问题(cost burden)

三.没有注意到同样的住房支出可以意味着不同的消费,不同的福利。

四.没有注意到有些居民现在的住房便宜不代表将来住房也便宜。

 

笔者正在承担课题,针对住房支出/收入比的这些内在缺陷,结合国际最新理论研究进展,发展适合中国国情的居民住房支付能力指标体系,以期为当前政府房地产市场调控和住房保障政策建设提供有效的理论支持。欢迎业内同行联系合作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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