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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號争鸣】预防特定违法行为,法院能发禁制令吗

(2014-03-07 14:57:26)
分类: 2014两会媒体报道

2014-03-06 一号专案

 

文/康大叔

 

去年李某某涉嫌强奸一案备受关注,媒体对李某某指名道姓地报道,相关律师更是将案件情况在网上公开。

 

但这些做法属违法行为,因李某某未满18周岁,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公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全国政协委员施杰说:“没有一个机构出面制止,都知道违反了不公开审理原则,为什么公开法院不管?”他认为,主要原因在于目前诉讼法律规定存在缺漏.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甚至《刑法》的规定,以上行为都很清楚地能界定为违法行为,受害人可以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甚至严重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然而,这以上种种责任都需要经过起诉(或控告)、立案、审理、判决的一个较长过程,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初,却无及时有效的阻止侵权行为的手段。

 

他建议,在诉讼法中设立禁制令制度,在某一社会事件进入或尚未进入审判程序时,由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自主发出禁制令,禁制社会民众作出某些特定行为,可及时阻止侵权行为继续。

 

具体而言,禁制令制度的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

一、做出禁制令的主体应确定为法院。

二、禁制令的启动分为两种,依利害关系人申请而启动和法院依职权主动启动。

三、禁制令的程序分作两类,针对具体社会事件已进入司法程序的禁制令制度和尚未进入司法程序的禁制令制度,已进入司法程序的禁制令应由案件审理法院做出,未进入司法程序的禁制令则规定由事件发生地法院管辖,以利于处理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四、禁制令的程序、标准及时效。应明确禁制令是针对已出现或可能出现的特定违法行为的禁止,分为有特定时间期限的禁制令与永久性禁制令。

五、违反禁制令的处罚措施和执行机关。处罚措施应包含警告、罚款、拘留和刑事处罚,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

六、禁制令的救济程序。即针对已做出的禁制令,受禁人有权申请重新审查纠正的程序。

 

施杰说,禁制令并不是自己新创造的概念,欧美国家已有成熟的先例,他此前已充分调研。

 

记者查阅相关资料发现,欧美的禁制令(restrainingorder)通常是用于家庭纠纷中,由法院发出禁止当事人实施某种行为,如禁止与另一方通过各种方式联系;又或者是让实施家暴者支付经济赔偿。

 

上海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殷啸虎对施杰的提议表示质疑,“未进入司法程序,法院怎么可以干预?司法的本质属性是被动性,而不能主动干预,所谓不告不理。或者说,司法只能对己经发生的行为进行裁决,而不能干预尚未发生的行为。”

 

禁制令不是针对已经发生的具体行为和具体对象,而是可能发生的行为和不特定对象,“这不是司法而是立法行为”。

 

对于法院的职责,殷啸虎引用了一句古语来说明,“礼者禁于将然之前,法者禁于已然之后”,只有犯罪行为已经发生了,我才用刑、法来制裁你。

 

此外,媒体尚未报道,法院怎么能提前知道哪家媒体将实名报道,以发布禁制令让他们不得披露信息呢?难道对所有媒体都发禁制令吗?

 

施杰反驳称,对于司法程序当中容易发生的不合理现象,就应当有适当的司法干预。他举例说,为了避免影响法庭审理,就规定记者一般不得在法庭录音摄像。

 

浙江五联律师所徐利平律师则从禁制令的操作层面表示了担忧:“针对这种普遍性违法,如果动用法律的话,是没有什么效果的。另外你把禁制令放在哪部法律里呢?刑事诉讼法还是民事诉讼法中呢?”

 

徐利平和殷啸虎均认为,对于不得披露涉案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未成年人保护法》、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中已有相关规定,让法院再次发布禁制令纯属多余,“法律已经规定了,你违反了可以向法院起诉,不能因为起诉程序麻烦,就让法院说不能这么做。行政是可以下命令的,法院是不能下命令的”,殷啸虎说。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NjM1NzUwOA==&mid=200115413&idx=3&sn=c3ec32e2932ee8b9d0accbae86e99ab4&scene=3#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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