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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依法打击醉驾不动摇

(2011-05-19 15: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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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分类: 施杰律师杂谈
    近日,“醉驾入刑”引发热议。“醉驾入刑”热议的背后,是广大民众对依法严厉打击醉驾的期待和赞许,是广大民众对醉驾行为的厌恶和憎恨。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最新的统计数据显示,“醉驾入刑”后,全国因醉酒驾驶发生的交通事故已经大幅下降,5月1日至5月15日,全国共查处醉酒驾驶2038起,较去年同期下降35%;全国因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和受伤人数同比分别下降了37.8%和11.1%。但是,要确保醉驾行为不反弹、不抬头,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公安机关依法打击醉驾的决心任何时候都不可动摇。

  公安机关依法打击醉驾,是维护法律权威性和严肃性的必然要求。科学立法是实现法治、建设法治国家的第一步,严格执法是贯彻落实法律、维护法治成果的关键。刑法修正案(八)已于5月1日开始实施,按照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要依据法律规定,认真履行法定职能,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公安机关依法打击醉驾,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的必然要求。过去,由于种种原因,包括醉驾在内的酒后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屡屡发生,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据统计,2009年,全国共处罚酒后驾驶72.2万起,其中醉酒驾驶11.2万起;2010年,共处罚酒后驾驶63.1万起,其中醉酒驾驶8.7万起。 “酒驾猛于虎”!因此, “醉驾入刑”获得了广大民众几乎 “一边倒”的赞同。绝大多数网民认为,醉驾必须严打,不能留下可变通的口子。音乐人高晓松一句 “对不起,永不酒驾”也让人们看到了违法犯罪者的真诚悔悟。醉酒驾驶行为是人民群众痛恨的,依法严厉打击醉驾是人民群众欢迎的,公安机关要坚决打击醉驾行为,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刑法修正案(八)关于醉驾规定的法律本意,就是要切实打击醉驾行为,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各级公安机关一定要保持对醉驾的“零容忍”态度,严格按照公安工作的职能要求,坚决依法打击醉驾不动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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