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醉驾是否应该一律入刑”的争论引起网民热议,网民呼吁: 办理醉驾案件必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2011-05-19 14:5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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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分类: 施杰律师杂谈 |
近日,有关“醉驾是否应该一律入刑”的争论引起网民热议。为“醉驾入刑”拍掌叫好的人担忧:如果醉驾不一律入刑,会不会有很多“人情执法”出现?此口子一开,“醉驾入刑”会不会成为一纸空文?
本报记者今天浏览人民网、新华网、新浪网、腾讯网、中国警察网等网络媒体,越来越多的网友对 “醉驾入刑”相关问题表示关注。仅以腾讯网为例,“最高法发通知:醉驾被刑拘可视案情取保候审”一条消息,共有5.8万余人参与讨论,有超过2万条微博参与讨论。许多网络媒体发起“醉驾是否应当一律入刑”相关调查,结果显示绝大多数网友表示,对于“醉驾入刑”,必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其中,腾讯网4.4万余人参与投票,3.7万余人表示支持;新华网2.1万余人参与投票,1.7万余人表示支持。
“醉驾入刑震慑作用大,如果无关痛痒,无异于纵容犯罪”
新华网网友“白石头”的孩子今年上5年级,孩子走路上学,但她每天都会为孩子的出行担心,“中国目前因醉驾而引发的交通事故特别频繁,必须要严罚严惩,减少其对社会的危害。”新浪浙江杭州一手机用户认为,不少醉驾者都是故意为之,他们心存侥幸,对他人生命不负责任。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令大多数群众深恶痛绝。
新浪网友 “柳州良民”是一名司机,他说自己以前也酒后开过车,但现在绝不会了,因为“违法成本很高,划不来……”
许多网友认为,“醉驾入刑”主要目的之一就是震慑危险驾驶行为。新浪网友“澳洲袋鼠”认为,“醉驾入刑”事实上已经减少了酒后开车的情形,还将进一步减少因酒驾、醉驾产生的其他问题,岂不是善莫大焉?再说,醉驾者是主观故意行为,不存在无意的醉驾,因为从考驾照开始,就要学习交通法规。新浪网友“liushijian”就说:“只有加大违法成本,才能减少违法事件的发生,无关痛痒的法律无异于纵容犯罪!”
也有网友提出,“醉驾入刑”总体上是利大于弊,但可能会增加惩治醉驾的司法成本。对此,天涯网网友“青山寂寂”表示:“危险驾驶罪”直接危害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与之侵害的对象相比孰轻孰重?许多网友相信,通过一段时间的打击,在不久的将来,危险驾驶犯罪必然会减少,人民生命、财产一定能得到极大保护。
“必须严格执法,不给权力寻租留口子”
“不应将醉酒驾驶一律认定为刑事犯罪”会不会为执法、司法留下腐败口子?这是网友最大的担忧。
但5月17日高晓松醉驾案的依法判决,让不少网友消除了这样的疑虑。新浪网友“网络小丑星”说,高晓松醉驾案的判决有示范意义,能起到“毖后”的作用。
对于以情节论罪,让许多网友担心“醉驾入刑”变成一个“空幌子”。人民网网友“抹茶红豆”说:“刑法修正案(八)并没有规定什么情况属于情节严重或轻微,在实践中对于情节的严重与否,本身很难界定。如果都由法官来判定情节严重还是轻微,其裁量权也显太大。”人民网网友“大失落者”也认为,这给执法、司法开了口子,给权贵开脱留下了借口,给公众安全留下了隐患。
公安机关严格执法成为当前许多网友的共同愿望。新华网网友“李明”说,我觉得醉驾就应该依法严查、严判,醉驾有可能给无辜者及其家庭带来灭顶之灾。醉驾司机哪个不是明知故犯?这是必须惩戒的,而且拘役几个月并不是特别重的惩罚,怎么就不能接受?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金坤在财经网博客上连发3篇博文,认为醉驾面前,人人平等,既然法律已经明文规定,有关机关理应坚决执行。他说,如果醉驾讲“情节”,而此“情节”又无可操作标准,那么标准等同于司法人员的自由裁量了。过大的自由裁量权,非但无法落实法律的本意,反而制造不公平。
“每个人都可以对法律作出自己的理解,但个人理解不等同于立法解释”
5月15日,新华社记者南辰发表新闻分析认为,依据立法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刑法修正案(八)“醉驾入刑”的标准理解无疑应当出自立法机关的解释。这也引起了网友广泛的讨论。
中国警察网网友“徐汇小顾”说:“我们国家的立法机关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不能随便通过司法解释来动摇立法宗旨。”中国警察网网友“瞭望者”说,不能混淆法律解释和司法解释。
凯迪网网友“思宁”发文,从专业的角度分析 “醉驾入刑”的解释权问题。他认为,根据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各地法院行使审判权不存在服从最高法院长官的“行政”命令或指示的问题。每个人都可以对法律作出自己的理解,但个人的理解不等同于立法解释。
许多腾讯网网友在对新华社记者南辰的新闻分析进行评论时也认为,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立法机关。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或者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由立法机关解释。
本报记者今天浏览人民网、新华网、新浪网、腾讯网、中国警察网等网络媒体,越来越多的网友对 “醉驾入刑”相关问题表示关注。仅以腾讯网为例,“最高法发通知:醉驾被刑拘可视案情取保候审”一条消息,共有5.8万余人参与讨论,有超过2万条微博参与讨论。许多网络媒体发起“醉驾是否应当一律入刑”相关调查,结果显示绝大多数网友表示,对于“醉驾入刑”,必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其中,腾讯网4.4万余人参与投票,3.7万余人表示支持;新华网2.1万余人参与投票,1.7万余人表示支持。
“醉驾入刑震慑作用大,如果无关痛痒,无异于纵容犯罪”
新华网网友“白石头”的孩子今年上5年级,孩子走路上学,但她每天都会为孩子的出行担心,“中国目前因醉驾而引发的交通事故特别频繁,必须要严罚严惩,减少其对社会的危害。”新浪浙江杭州一手机用户认为,不少醉驾者都是故意为之,他们心存侥幸,对他人生命不负责任。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令大多数群众深恶痛绝。
新浪网友 “柳州良民”是一名司机,他说自己以前也酒后开过车,但现在绝不会了,因为“违法成本很高,划不来……”
许多网友认为,“醉驾入刑”主要目的之一就是震慑危险驾驶行为。新浪网友“澳洲袋鼠”认为,“醉驾入刑”事实上已经减少了酒后开车的情形,还将进一步减少因酒驾、醉驾产生的其他问题,岂不是善莫大焉?再说,醉驾者是主观故意行为,不存在无意的醉驾,因为从考驾照开始,就要学习交通法规。新浪网友“liushijian”就说:“只有加大违法成本,才能减少违法事件的发生,无关痛痒的法律无异于纵容犯罪!”
也有网友提出,“醉驾入刑”总体上是利大于弊,但可能会增加惩治醉驾的司法成本。对此,天涯网网友“青山寂寂”表示:“危险驾驶罪”直接危害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与之侵害的对象相比孰轻孰重?许多网友相信,通过一段时间的打击,在不久的将来,危险驾驶犯罪必然会减少,人民生命、财产一定能得到极大保护。
“必须严格执法,不给权力寻租留口子”
“不应将醉酒驾驶一律认定为刑事犯罪”会不会为执法、司法留下腐败口子?这是网友最大的担忧。
但5月17日高晓松醉驾案的依法判决,让不少网友消除了这样的疑虑。新浪网友“网络小丑星”说,高晓松醉驾案的判决有示范意义,能起到“毖后”的作用。
对于以情节论罪,让许多网友担心“醉驾入刑”变成一个“空幌子”。人民网网友“抹茶红豆”说:“刑法修正案(八)并没有规定什么情况属于情节严重或轻微,在实践中对于情节的严重与否,本身很难界定。如果都由法官来判定情节严重还是轻微,其裁量权也显太大。”人民网网友“大失落者”也认为,这给执法、司法开了口子,给权贵开脱留下了借口,给公众安全留下了隐患。
公安机关严格执法成为当前许多网友的共同愿望。新华网网友“李明”说,我觉得醉驾就应该依法严查、严判,醉驾有可能给无辜者及其家庭带来灭顶之灾。醉驾司机哪个不是明知故犯?这是必须惩戒的,而且拘役几个月并不是特别重的惩罚,怎么就不能接受?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金坤在财经网博客上连发3篇博文,认为醉驾面前,人人平等,既然法律已经明文规定,有关机关理应坚决执行。他说,如果醉驾讲“情节”,而此“情节”又无可操作标准,那么标准等同于司法人员的自由裁量了。过大的自由裁量权,非但无法落实法律的本意,反而制造不公平。
“每个人都可以对法律作出自己的理解,但个人理解不等同于立法解释”
5月15日,新华社记者南辰发表新闻分析认为,依据立法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刑法修正案(八)“醉驾入刑”的标准理解无疑应当出自立法机关的解释。这也引起了网友广泛的讨论。
中国警察网网友“徐汇小顾”说:“我们国家的立法机关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不能随便通过司法解释来动摇立法宗旨。”中国警察网网友“瞭望者”说,不能混淆法律解释和司法解释。
凯迪网网友“思宁”发文,从专业的角度分析 “醉驾入刑”的解释权问题。他认为,根据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各地法院行使审判权不存在服从最高法院长官的“行政”命令或指示的问题。每个人都可以对法律作出自己的理解,但个人的理解不等同于立法解释。
许多腾讯网网友在对新华社记者南辰的新闻分析进行评论时也认为,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立法机关。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或者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由立法机关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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