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关于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标准作出立法解释或相关规定的建议

(2011-02-25 23:35:12)
标签:

杂谈

分类: 2011年两会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在城镇边缘建设用地需求较大、征地较为频繁的农村地区因征地引发的出嫁女、上门女婿、新生儿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分配纠纷数量增长迅速。由于征地补偿金额巨大,很多村民小组利用人口优势,以村民小组名义通过对多数人有利的分配方案,将处于少数人地位的出嫁女、上门女婿、新生儿对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权予以剥夺。基层政府部门在调解无果的情况下,一般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村民自治为由,支持多数人对小数人权利的剥夺方案。这类人群在政府支持无望的情况下,欲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但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的态度是一般不予立案,或立案后予以驳回。于是,他们将矛盾解决的希望寄予信访,但信访部门也难以协调解决此类难题。此类纠纷极易引发群体性案件,已成为已经成为影响当前中国农村社会稳定的大问题。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在2005年出台《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之际,在充分调研论证后,原本欲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定问题进行司法解释,并拟定了共计七个条文的初步意见。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对《解释》稿进行讨论后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事关广大农民的基本民事权利,属于《立法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法律保留事项,其法律解释权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不宜通过司法解释对此重大事项进行规定。因此,应当根据《立法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立法解释或者相关规定。

因此,为了维护农村出嫁女、上门女婿、新生儿的合法权益,为了构建和谐社会,特提出如下建议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据《立法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标准作出立法解释或相关规定,以维护农村出嫁女、上门女婿、新生儿的合法权益,以解决全国各地在推进城一体化进程中遇到难点问题。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