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杂谈 |
分类: 施杰律师杂谈 |
我去年提交了建议增设危险驾驶罪的提案,全国人大已将其纳入刑法修正案讨论中,但我特别注意到提交讨论的修正案关于危险驾驶罪仅罗列了两种情形::“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而在现实生活中,危险驾驶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闯红灯如超速又超载如吸食兴奋剂后驾车该不该纳入刑法调整的范围?其中关于危险驾驶行为的表现形式及上述行为造成对不特定多数人伤亡的情况还有一些数据资料不足,因此昨天向四川省公安厅清波副书记求援,希望得到公安交管部门的支持,清波副书记高度重视,及时向黄一书记报告并安排了相关部门配合,今天上午在成都市公安交管局进行了调研。对于闯红灯超速超载
吸毒后驾车等行为是应当纳入危险驾驶罪调整的范围等进行了热烈的讨论。您认为呢??
前一篇:又该交作业了!
后一篇:闯红灯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责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