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建议制定“民办中小学校教师绩效工资实施指导意见”

(2010-03-02 23:32:20)
标签:

杂谈

分类: 2010年两会

 

建议制定“民办中小学校教师绩效工资实施指导意见”

 

民进四川省委常委、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施杰

 

2009年,我国各地基本实行了义务教育阶段公办教师绩效工资制度,但本次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改革,并未将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中小学校纳入其中。公办学校中小学教师实施绩效工资这一政策,对民办中小学校产生了很大的冲击。许多民办学校教师转而到公办学校竞聘上岗,这可能从根本上影响民办中小学校教师队伍的稳定,对正处于成长期的民办教育尤其是民办基础教育,很可能是一次严重的冲击和严峻的考验。

民办中小学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办教育的一种重要补充。从我国中小学教育发展的现状来看,民办教育还需要进一步发展。与公办教育一样,民办中小学教育也属于社会公益事业,所以政府有责任在政策扶持、经费投入上来保障民办中小学校教师队伍的稳定。

为此建议:制定我国“民办中小学校教师绩效工资实施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多渠道帮助民办学校保障其教师绩效工资的经费来源,保障民办中小学校教师收入的增长与公办教师同步,促进民办中小学校教师队伍的稳定。

1、建立政府与民办中小学校投资方共同承担民办中小学校教师待遇经费的激励机制。各民办中小学校参照公办学校标准实施教师绩效工资,政府给予一定补助。民办中小学校投资方是该校教师绩效工资费用的主要承担人,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由民办中小学校投资方与省、市(州)两级财政按一定比例分担。

2、建议“指导意见”确定,为解决民办中小学校教育成本增加的问题,政府给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发义务教育生教育补贴。如中职教育,国家对每个中职生予以补助,民办中职学校也在其列。义务教育是国家的责任,民办学校作为公办教育的重要补充,也是为国家实施义务教育做贡献,政府应给予其一定的补贴。

3、对民办教育收费标准进行合理调整。在公办学校教师实施绩效工资的新形势下,政府有关部门应该重新核定各级各类民办学校的办学成本,将收费标准在原有基础上合理调整。

4、建议“指导意见”确定,获得省特级教师、市学科带头人等荣誉称号的民办中小学校教师,参照公办学校同类教师享受专项津贴,费用主要由民办中小学校投资方承担,政府给予一定补贴。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