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解读五位法官判定南京大屠杀30余万遇难者的数字(一)
三、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认定与五位法官判决的30余万数字基本相近
在日本,不仅仅是右翼势力,包括左翼人士在内的社会各界,一般都认为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下简称“东京法庭”)与南京法庭,对南京大屠杀遇难者人数认定的结果不一样,即东京法庭20万,南京法庭30万,并且据此成为置疑南京大屠杀的主要理由之一,使本来不是问题的成为问题,因而大有必要对“两个法庭”审判结果进行比较性分析与论证。
1948年11月4日,东京法庭对日军在南京的大屠杀罪行进行了判决:“在日军占领后最初六个星期内,南京及其附近被屠杀的平民和俘虏,总数达二十万人以上。这种估计并不夸张,这由掩埋队及其他团体所埋尸体达十五万五千人的事实就可以证明了。根据这些团体的报告说:尸体大多是被反绑着两手的。这个数字还没有将被日军所烧弃了的尸体,投入到长江,或以其他方式处分的人们计算在内。”[26]从这段判词中不难看出,那种认为东京法庭判定南京大屠杀20万遇难者的说法是不正确的。首先,东京法庭认为“20万以上”的数字并不夸张,因为有“15.5万具”埋尸记录的事实存在。其次,与南京法庭判定南京大屠杀“30万以上”一样,东京法庭判定“20万以上”,其中“以上”是多少?该法庭没有作出明确判定,但可能是10000,也有可能是9.9万。第三是明确判定“20万以上这个数字”,不包括被日军毁尸灭迹的数字。日军在南京大屠杀后毁尸灭迹数字究竟是多少?一直存在着多种说法。最多的是日军第二碇泊场司令部太田寿男少佐曾供认,当时他和另一名军官安达少佐,每天带领800名士兵,30条小船,10部汽车,负责在长江边处理尸体,经他们处理的尸体大约10万具,其他日军部队投江的尸体有5万具,合计被处理的尸体总数为15万具。[27]近年来,有人质疑太田少佐的证词,认为是孤证,又是在抚顺战犯管理所在押期间作出的,怀疑其数字的真实性。但只要把燕子矶、草鞋峡、煤炭港、鱼雷营、中山码头等处集体屠杀中遇难的人数相加起来,并且日军当年毁尸灭迹的现场主要集中在江边,再剔除慈善团体在江边的埋尸数,把三者综合起来看,太田提出的毁尸灭迹数字并不夸张。即使没有15万,也不会是个很小的数字。综上所述,完全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对于南京大屠杀遇难者人数,南京法庭直接地判定了30余万的数字,东京法庭间接地判定了30余万的数字;或者说“两个法庭”认定的数字基本相近。
与南京法庭相比,东京法庭在南京大屠杀其他相关数字上更为精确。首先在南京大屠杀的时间上,“两个法庭”的判定在开始的时间上相近,即南京法庭认为是1037年12月12日,而东京法庭认为是1937年12月13日,区别在于是对12日夜还是对13日凌晨的不同认定,基本上是一致的。但在结束时间上,“两个法庭”判决差异较大。南京法庭明确判定是“查屠杀最惨厉之时期,厥为26年12月12日至同月21日,亦即在谷寿夫部队驻京之时间内”,共10天时间。东京法庭则明确判定为“六个礼拜之久”和“最初的六个星期内”[28],共40多天,也就是说至1938年1月底,集中的、大规模的屠杀停下了。考虑到南京法庭是对谷寿夫案进行的判决,在时间上局限在谷部在南京,而东京法庭则从整个侵占南京部队的视觉来认定,似乎更为准确些。其次对强奸、抢劫、焚烧破坏进行认定。南京法庭只是例举了多起强奸、抢劫、焚烧破坏的个案,没有作整体上的认定。东京法庭则明确认定日军在“在占领后的一个月中,在南京市内发生了2万起左右的强奸事件”[29]。“全市约三分之一都被毁了”。这样明确的数字认定,对于定论南京大屠杀的规模是有帮助的。
从战后国际大审判的分工层面来说,“两个法庭”的审判都属于国际审判范畴。二战后,纽伦堡法庭和东京法庭,被称为“东西合璧”的两个国际法庭,前者实际承担了对德国、意大利纳粹甲级战犯的审判,后者则承担了对日本甲级战犯的审判。而乙、丙级战犯,则分工由同盟国法庭进行审判。南京大屠杀案由于案情重大,涉及的战犯既有甲级,又有乙丙级;即在东京法庭开庭审判,又在南京法庭开庭审判。“两个法庭”的判决互为补充,互为印证,都是有效的历史判决,国际判决。
四、日本政府曾经在国际上间接地承认过南京大屠杀30余万遇难者
自日本前首相村山富市开始,日本政府曾多次承认南京大屠杀历史的存在,同时又一直以日本国内存在着遇难人数的争议为由,置疑南京大屠杀。实际上,早在上世纪五十年代,日本政府就曾经间接地承认过南京大屠30余万遇难者的数字。
日本政府接受了《旧金山和约》,申明接受东京法庭和同盟国法庭的判决,也就等同于接受了南京大屠杀的判决。1951年9月8日,在美国旧金山大歌剧院,包括美国在内的47个国家与日本签订了《旧金山和约》。虽然这个和约违背了1942年的《联合国宪章》,以及雅尔塔协议和波茨坦公告中关于盟国不能单独和日本求和的规定。美国从一己私利出发,邀请了52个国家与日本签订对日和约,但对日抗战最久、受日本侵略时间最长、受害最严重的中国和韩国没有被邀请,印度、缅甸拒绝出席,前苏联、波兰、捷克拒绝签订和约,最后曾经签订和约的大多数是没有直接对日作战或没有受到日本的侵略与加害的国家。美国力主尽快与日本缔结该和约,恢复其主权,同时释放日本战犯,恢复日本军事工业,并变相地免除日本的战争赔偿,剥夺了包括中国在内的受害国获得赔偿的权利。但是,要求日本承认并接受东京法庭和同盟国法庭审判结果。[30]《旧金山和约》对于日本来说是个双刃剑,最终日本政府在该和约第十一条承诺:“日本接受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和各同盟国法庭在日本境内境外的判决结果”。实际上,日本政府早就间接地承认了“两个法庭”对南京大屠杀的审判结果,包括30多万遇难者数字的法的认定。需要重申的是,只要这个和约至今仍是有效的国际条约,那么对南京大屠杀遇难者30余万的数字就不应受到质疑和否认。
应当特别指出的是,不论是站在政治、经济和外交的立场,还是站在学术研究、历史教育的角度,对“两个法庭”审判的结果,包括对南京大屠杀30余万遇难者的数字,都是无法修正的。因为只有尊重历史,才能得到历史的尊重;企图否认历史的人,一定会被历史嘲弄。前几年,日本战犯向井敏明的女儿向井千惠子等人,在日本右翼势力的怂恿和支持下,先后在东京地方法院、东京高等法院、日本最高法院,提起“百人斩”问题历史诉讼,公开否定南京法庭审判结果,挑战历史的判决,结果一一败诉,其根本的原因,是现在的日本法院还不能够推翻当年南京法庭判决的结果。“百人斩”诉讼是这样,同理,南京法庭当年判定的南京大屠杀遇难者30余万的数字,也是不能否定的。
当然,宥于时空条件的限制,调查手段和调查力量的薄弱,办案经验和能力尚有不足等方面的原因,“两个法庭”对南京大屠杀案的判决难免有不尽人意的地方,或多或少地留有一些历史的遗憾。但瑕不掩瑜,我们不能以一些枝节的问题来否定历史的判决,不能要求前人做得十全十美,应该以感恩的心态来评价五位法官当年的历史判决,他们毕竟是为后人留下了一笔丰厚的遗产。
注:
[1]中国广播网,2010年2月4日。
[2][3][4][5][6][8][9][14][15][16][17][18][19][20][21][22][23]
[24][25]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南京市档案馆:《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档案》,江苏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第827页、第819页、第820页、第820页、第824页、第834页、第834页、第509—511页、第513-543页、第83页、第291-348页、第823页、第823页、第823页、第823页、第823页、第823页、第827页、第827页。
[7]孙宅巍:《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中究竟有多少军人》,载《抗日战争研究》1997年第4期。
[10][11][12][13]梅孝斌等著:《为正义敲响法槌——审判日本战犯的军事法官叶在增》,南京出版社,2007年12月版,第93-96页、第102-105页、第110页、第198-209页。
[26][28] [29]张效林 译:《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判决书》,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486页、第486页、?页
[27]“南京大屠杀”史料编辑委员会《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史稿》,江苏古籍出版社1987年11月版,第101页。
[30]朱成山:《为300000冤魂呐喊——朱成山研究南京大屠杀史文集》,新华出版社2001年12月版,第185页。
本文刊载于《学海·南京大屠杀史研究》2010年第1期(总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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