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解读五位法官判定南京大屠杀30余万遇难者的数字(一)

(2010-12-01 17:16:34)
标签:

五位法官

30余万

遇难者

数字

朱成山

文化

分类: 我的论文

    摘要:南京大屠杀遇难者30余万的数字,一直成为日本社会各界争论不休的问题,至今仍是南京大屠杀史研究中不可回避的问题,也成为两国历史研究中的一个重要分歧点。事实上,南京大屠杀30余万数字是二战后通过对战争犯罪法庭作出的法的定论,是历史的定论。而首次、直接和明确作出这个历史判决的,是石美瑜、宋书同等五位中国军事法庭的法官。他们对南京大屠杀30余万遇难者的一致认定,是建立在对南京大屠杀案作了大量法庭调查基础上的慎重判决,与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认定相近,并且曾经得到日本政府在国际上间接地承认。
    关键词:五位法官;判定;南京大屠杀;30余万遇难者


    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南京大屠杀遇难者30余万的数字,一直成为日本社会各界争论不休的问题。最近发布的中日两国历史研究公报上载明,日本历史学界承认发生过南京大屠杀,但在遇难人数上存在争议,再次置疑和挑战30余万遇难者的数字。数字问题,不仅成为南京大屠杀史研究中不可回避的问题,也成为两国历史研究中的一个重要分歧点。其实,这个数字既不是学界学者研究出来的,也不是哪位政治家提出来的,它是二战后通过对战争犯罪法庭作出法的判定,是历史的定论,是任何人也不能推翻的历史事实。首次、直接和明确地作出这个重要历史判决的,就是石美瑜、宋书同、李元庆、葛绍堂、叶在增等五位中国军事法庭的法官。[2]他们对南京大屠杀30余万遇难者的一致认定,是建立在对南京大屠杀案作了大量法庭调查基础上的慎重判决,与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认定相近,并且曾经得到日本政府在国际上间接地承认。本文力求站在客观和理性的立场,以南京法庭判决书为基本论据,试图做出合理的推论和解读。
    一、30余万遇难者的数字出自五位法官对日本战犯谷寿夫的判决书
    谷寿夫判决书是指中华民国36年(1947)3月10日,国防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下简称“南京法庭”)以“三十六年度审字第一号”下达了判决书。[3]在这份判决书中,明确判定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30余万”的有三处:
    1.在判决书的“事实”部分明确写道:“计于中华门外花神庙、宝塔桥、石观音、下关草鞋峡等处,我被俘军民遭日军用机枪集体射杀及毁尸灭迹者,有单耀亭等19万人。此外,零星屠杀,其尸体经慈善机关收埋者15万余具。被害总数达30万以上。尸横遍地,惨绝人寰。其残酷之情状,尤非笔楮所忍形容。”[4]
    2.在判决书的“理由”部分开头明确认定:“至其陷城后,与各会攻部队,分窜(南)京市各区,展开大规模屠杀,计我被俘军民,在中华门、花神庙、石观音、小心桥、扫帚巷、正觉寺、方家山、宝塔桥、下关草鞋峡等处,惨遭集体射杀及毁尸灭迹者,达19万人以上。在中华门、下码头、东岳庙、堆草巷、斩龙桥等处,被零星屠杀,尸骸经慈善团体掩埋者,达15万人以上。被害总数达30余万人。”[5]
    3.在判决书的“理由”部分还明确认定:“被告(谷寿夫)既系会攻南京之高级将领,因遭守军猛烈抵抗,乃于陷城后,会合中岛、牛岛、末松等部队,分窜各区,实施大屠杀及奸掠、焚烧等暴行,我被俘军民惨遭杀戮者,达30余万人之众,已遇监督不严之偶发事件,显有不同。”[6]
    从上述三段判词中,人们不难看到,五位法官不仅明确判定南京大屠杀遇难人数为“30万人以上”或“30余万人”,其中两处还明确指出“30余万”的数字,是由“集体屠杀19万人”和“零散屠杀15万人”构成的。在这里,五位法官的判词是十分巧妙和科学的,“30万”是约数,也是确数。所谓约数,是指超过30万人遇难;所谓确数,是指不少于30万遇难者,或者说“30万”是下限的数字。此外,还明确判定屠杀30余万人的时间、地点、加害对象、受害对象、加害手段等,十分详细和准确。
    在南京大屠杀的时间上,五位法官在判词上明确认定是从“至其陷城后”和“乃于陷城后”开始,这里的“陷城”,是特指1937年12月13日侵华日军攻陷南京城。这段判词是极为准确有意义的。它指出了南京大屠杀“30余万人”的数字,即不包括在南京保卫战中牺牲的军民,战斗中的伤亡人数不在此列;也不包括从1937年8月15日起,日军飞机曾经多次轰炸南京城造成的人员伤亡人数。这对于回击日本右翼势力蓄意制造的南京大屠杀是“两军交战中的死亡”之说,是个最为有力的驳斥。同时也可以廓清有些学者提出的南京大屠杀时间更长一些的说法。
    在南京大屠杀的地点上,五位法官在判词上作出日军“分窜(南)京市各区,展开大规模屠杀”、“分窜各区,实施大屠杀及奸掠焚烧等暴行”的明确认定。当时南京市各区的概念,是指南京特别行政市的整个范围,它包括上新河、孝陵卫、燕子矶等12个行政区并外延至六合、江宁等相邻的郊县。此外,判决书中还有更为详细的日军加害地点的举例:“计我被俘军民,在中华门外花神庙、石观音、小心桥、扫帚巷、正觉寺、方家山、宝塔桥、下关草鞋峡等处,惨遭集体射杀及毁尸灭迹者”,“在中华门下码头、东岳庙、堆草巷、斩龙桥等处,被零星屠杀,尸骸经慈善团体掩埋者,”指出了大屠杀遍及城南中华门外的花神庙、石观音,城南的小心桥、扫帚巷、正觉寺,城北的宝塔桥,城北中央门外长江边的草鞋峡等处的地名,说明大屠杀的范围贯穿南京城内城外、城南城北各地。
    在南京大屠杀加害对象上,五位法官判明了侵占南京的日军“各会攻部队”,也就是整个侵占南京的日军部队。还点名指出几支有代表性的日军部队,如“谷寿夫、中岛、牛岛、末松等部队,”也就是日军第六师团、第十六师团、第十八师团、第一一四师团,这几支日军部队均参加了侵占南京城内外的战斗继而展开大屠杀,这里少列举了侵入南京城的第九师团,可能包括在“等部队”措词之中。
    在南京大屠杀受害对象上,五位法官清楚地指出了是“我被俘军民”。在这里,判决书载明南京大屠杀中遇难者不仅仅是中国被俘虏的军人,也有中国被俘虏的民众。其数量各为多少,判决书中并没有详细说明。但根据学者的研究,被俘中国军人大约9万多人,老百姓大约20多万人。[7]
    在南京大屠杀加害手段上,五位法官判定“实施大屠杀及奸掠焚烧等暴行”。这就明确指出了南京大屠杀是包括大屠杀和奸淫妇女、掠夺财物、焚烧破坏四个方面的暴行。换句话来说,不仅仅屠杀了30余万人的生命,同时还犯有其他三个方面的罪行。
    值得指出的是,南京法庭还以36年度(1947)审字第13号判决书,对“百人斩”竞赛的刽子手向井敏明、野田毅等战犯作出正义的判决。其中再次清楚地判明“是时,我被俘军民遭集体杀戮及毁尸灭迹者达19万人以上,被零星屠杀尸骸经慈善团体掩埋者达15万人以上”,[8]“而敌酋谷寿夫等,当时率部在我首都作惨绝人寰之大屠杀,历时十余日,遭戮者30余万众”。[9]只是判决书下达的时间比谷寿夫案晚了9个月(12月18日),并且明确说明是“再参以南京大屠杀案已决犯谷寿夫之确定判决所载”,这是南京法庭对“30余万”数字的再次重申。
    二、30余万遇难者的数字源于五位法官对南京大屠杀案作充分调查基础之上的慎重判决
   五位法官对南京大屠杀案的判决,的确是十分慎重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认定南京大屠杀30余万遇难者数字的五位法官,其法学素养、资质和办案能力是毋庸质疑的,它是衡量该案是否慎重的一个重要参数
    譬如少将庭长石美瑜,青年时在福州政法大学主修法律,大学期间曾参加司法官考试获得第一名,享有“福建才子”的美誉。毕业后在上海法院民事庭供职。上海沦陷后,1938年起在安徽一所大学教学多年。抗战胜利后,曾担任江苏高等法院审判长,主审陈公博、褚民谊、缪斌等大汉奸,[10]不仅充分证明了办案能力,而且也从中了解汉奸与日本多方面的联系,熟悉包括日本内阁、日本军方、日本外交等方面的情况。他任南京法庭庭长后,首先主审了日本原第二十三军司令官酒井隆并判处死刑,于1946年9月13日在南京雨花台执行枪决,增加了直接审判日本战犯的经验。[11]其他四位法官宋书同、李元庆、葛绍堂、叶在增,个个都是法学院校培养出来的高材生,并且都具有多年办案的实际经验和能力,有的还担任对丁默邨、罗君强、周作人等大汉奸审判工作。[12]办理该案后,他们还分别审判了侵华日军总司令冈村宁次大将,日本海军中国舰队司令官福田良三,日军第二十六师团长柴山兼四郎中将,日军第十师团长矶谷廉介中将,日本驻北平大使高桥坦等要犯,以及提审川岛芳子、日本驻崇明县两个宪兵队长中野久勇和大庭早志等。[13]
    (二)认定30余万遇难者数字的南京大屠杀案,其办案的时间之长、调查取证的面之广是前所未有的
    南京大屠杀案办案时间究竟有多长?这是长期以来鲜有人作过专门论证和给出答案的,它是衡量该案是否慎重的另一个重要参数。这一问题涉及的时间有三个时段:一是从南京法庭于1946年2月15日成立,而且驻日盟军总部应中国政府的要求,于1946年2月2日以战犯嫌疑犯的名义逮捕了谷寿夫,将他先行关押在东京巢鸭监狱(同年8月1日押至中国,并以“尤为南京大屠杀之要”犯,在南京法庭受审)算起,至1947年4月26日谷寿夫在南京伏法,时间长达一年零两个月。二是从上述1946年2月开始,至1948年1月28日向井敏明、野田毅、田中军吉三个日本战犯在南京被枪毙,时间长达两年;三是南京大屠杀案的调查工作早于南京法庭成立的时间,从1945年10月起,南京首都地方法院检察处开始敌人罪行调查工作,指派专人专司调查南京大屠杀罪行,[14]于1946年2月(南京法庭在成立之初),便送达了《南京首都地方法院检察处奉命调查敌人罪行报告书》等第一批与南京大屠杀有关的资料,[15]到1948年10月涉及南京大屠杀两个案件办结为止,则时间更长些。前述三个时间段,最短的也达到一年多时间,相比较于前述的日本战犯酒井隆案审理不足4个月,大汉奸缪斌案审理不足一个月的办案时间来说,是相当慎重的,因为该案当时是作为特别重要的案件来对待的。此外,在审理南京大屠杀案的过程中,南京法庭除设在励志社(庭址先设在南京黄浦路国防部第六庭楼上,1947年初迁到励志社)外,还特地在南京10多个区设立分庭,方便受害群众投诉和举证。

    (三)认定30余万遇难者数字的南京大屠杀案,其各方面的证据也是十分充分且有力有据的,它是衡量该案是否慎重的再一个重要参数
    从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由于日本右翼势力恣意怀疑和否认,制造许多谬论和谎言,不少人也或多或少地置疑起南京大屠杀的真实性,甚至直接怀疑南京法庭的审判质量。如果从证据学的角度来说,南京大屠杀案的证据之多,之全面,之充分,是其他抗战史研究中不可比拟的。仅从南京法庭的判决书中形成的证据链,便可得出详实、可靠、确凿的结论。
    一是依据886个案卷得出30余万遇难者的结论。判决书明确指出,“我首都无辜军民,被日军残杀而有案可藉者,达886起(见附件甲1至28号,乙1至858号)”。其中,集体屠杀28个案例19万余人,[16]零散屠杀858个案例15万人。[17]
    二是大批中外证人相互印证。首先是“据身历其境之证人(现称南京大屠杀见证人)殷有余、梁廷芳、白增荣、殷南冈、芮芳缘、毕正清、张玉发、柯荣福、潘大贵、毛吴氏、郭歧、范实甫、姚加隆、万刘氏、徐承铸、僧隆海、莲华、尼慧定等1250人”[18];其次是“据各生存之被害人及目睹之证人(现称南京大屠杀幸存者和目睹者)肖余氏、陈二姑娘、柯荣福、方鹤年、张孙氏、范实甫、张万氏、周一渔、何庆森、夏鸿贵、毕张氏、倪春富、曾有年、常许氏、冯兆英、石筱轩、徐兆彬等百余人,分别结证是实”。[19]再次是“又经当时留京之美籍教授(现称外籍证人)贝德士(M• S•Bates)、史迈士(Lewis S•C•Smythe)”本于目击实情,到庭宣誓并具结证明无异”。
    三是收集并引用大量的证物。首先是受害者遗骸证据。“复经本庭按丛葬地点,在中华门外雨花台,万人坑等地,发掘坟冢5处,起出被害人尸骸头颅数千具,由法医潘英才,检验员宋士豪等,验明尸骨,多有刀砍、中弹,或钝器击伤痕,填具鉴定书在卷可稽(见本庭勘验笔录,及京子14号证)”。[20]其次是收集了几份重要的影像证据。“并有当时日军为炫耀武功,自行拍摄之屠杀照片15帧(罗谨、吴璇收藏),及实地摄制之屠城电影,经我军于胜利后扣获,可资印证(见京子1号、2号、15号证)”。[21]第三是认定慈善团体埋尸记录和无主孤魂碑等证据。“且有红卍字会掩埋尸体43071具,崇善堂收埋尸体112266具之统计表,及伪南京督办高冠吾为丛葬于灵谷寺无主孤魂3000余具所立之碑为凭(见京子3号、16号、17号各证)”。[22]第四是收集并认定许多书证据。“核与国际委员会所组南京安全区内档案列举之日军暴行,及外籍记者田伯烈(H•J•Timperley)所著《日军暴行纪实》,史迈士(Lewis S•C•Smythe)所作《南京战祸写真》暨当时参加南京战役之我军营长郭岐所编《陷都血泪录》,胪载各节,悉相吻合(详见附件丙、丁、戊、己及见京子9号至12号各证,暨本庭侦查及审判笔录)”。[23]
    四是恰当地引用了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所谓国际公法,是指国际上普遍承认的法律。南京法庭主要引用了海牙陆战规例第4条第2项,第23条第3款、第7款,第28条,第46条,第47条;战时俘虏待遇公约第2条,第3条;战争罪犯审判条例第1条,第2条第2款,第3条第1款、第4款、第24款、第27款,第11条。[24]所谓国际私法,就是当时的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和刑法。南京法庭主要用了刑事诉讼法第291条前段;刑法第28条,第55条,第56条前段,第57条。[25]这些法律的引用有普适性,也有法律的溯及力和追溯力。

 

     本文刊载于《学海·南京大屠杀史研究》2010年第1期(总第6期)

 

     下接解读五位法官判定南京大屠杀30余万遇难者的数字(二)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