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令《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关于选聘解聘物业公司
(2018-02-07 23:46:13)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或者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经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二十四条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全体业主应当共同决定物业管理方式、服务内容、是否更换物业服务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全体业主,在依法成立业主大会后是指业主大会。 本办法所称业主共同决定,是指业主大会的决定。
上述内容摘自: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 北 京 市 物 业 管 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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