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民间预测的管道
(2013-04-27 15:4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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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7日 云南洱源县发生5.0级地震。地震后,网络上有微博表示,有民间机构在震前三天曾经预报了这次地震,但省地震机构称此举违法。这条微博引起多个官方微博的转发,传得很广。
省地震机构没有做过多的解释,但这条微博容易给人一种印象,即官方有关部门没有很好地支持民间,民间做得很好。
笔者觉着应做些解释。首先,省有关部门的表态没有问题。这个表态的根据,是1998年12月国务院公布的《地震预报管理条例》,条例里明确规定了地震预报的发布权限。地震部门是宣传这个条例、监督这个条例执行情况的部门,如此表态是正确的,不这样表态倒是不对的。
事实上,“民间机构”是松散的,可能是个人,可能是几个人,大家有这方面的兴趣和积极性。国家《防震减灾法》也规定,“鼓励、引导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地震群测群防活动,对地震进行监测和预防”。所以,进行一些研究和可以的,是受鼓励和支持的。
但应注意到《防震减灾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测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果”。
那么怎么做呢?非专业队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开展地震预测研究,是群众参与防震减灾活动的一种形式,是受欢迎的。但是应该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对提出意见说明依据、理由,报告给地震专业部门。收到报告的部门或机构会登记并出具接收凭证,这些手续,也是对提交意见的单位和个人的研究成果的尊重。对于检验效果比较好的意见,还会得到鼓励和支持。
但有个别的非专业研究人员,没有按照这些要求做,而是擅自把预报意见发布,总希望通过社会的实际来检验。预测意见当中,绝大部分是虚报。有些意见会引起社会的不安和恐慌。《防震减灾法》规定,对擅自发布意见的,将“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处罚”(第八十八条)。
所以,社会公众要明了法规的规定,从事地震预测的民间人士,应该按照要求,把研究结果和意见报送当地地震管理部门,要了解从事地震预测预报研究的约束条件,了解将研究结果上报的管道和途径。
2013-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