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案》法律援助平台问答记录(一百一十二)
(2014-02-25 11:13:37)分类: 大案 |
徐昕按:长期以来,收到大量法律咨询和求助,无力全部回答或关注。经慎重考虑,建立该平台。目前,法律专业志愿者已初具规模,能及时为民众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并根据具体情况,为确有严重困难的弱者义务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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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目前解答的第3703至第3715个法律咨询
《大案》法律援助平台问答记录(一百一十二)
感谢大家的信任和咨询!根据各自所提供的信息,结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现分别回答如下:
3703、一颗瓜子
我去整形医院,开眼角,割双眼皮,做得很失败,怎么办?
答:您和整形医院之间应该签订有合同,如果整形失败,没有达到合同预期效果,或者对您造成其他不良影响,您可以依据合同要求医院承担违约责任。(司华丽,新浪微博@法学-司华丽)
3704、鲁
请问一下我想改名字,但我改过名字的一些朋友说,在公安局没关系是很难改或者改不了的!我们家农民家庭,根本就没关系,那应该走哪些途径?
答:1、《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当事人申请,可以进行姓名变更登记:冠夫姓的妇女去掉夫姓,或称氏改为姓名的;僧人、道士、尼姑等还俗,法名改俗名的;姓名含有社会公众不易识别的冷僻文字的;姓名的内涵及普通话谐音不符合公序良俗原则的;与一定范围内的本市居民或三代以内近亲属姓名相同易引起他人误解的;收养关系解除后,恢复收养前使用的姓名或曾用名的;姓名的含义易引起性别特性误会的;外国人加入中国籍后要求变更为中国化姓名的;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未变更过姓名的,经监护人同意,可以更改姓名(14周岁以上须征得学校同意)。关于公民姓名的更改的其他情形,您可以详细去当地派出所户籍科询问。
3、您可以到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户籍科,领取申请表格,询问所需资料并及时提交,经审批后即可改名。如果您有正当理由需要修改名字,公安户籍机关不作为,你可以依法向上级公安机关投诉、反映。(司华丽,新浪微博@法学-司华丽)
3705、Simon
快递行业七倍赔偿的依据是什么?
答:您说的快递七倍赔偿该是快递行业关于快递货物毁损、丢失时未保价的买方将得到最高不超过运费七倍的格式条款。这属于单方面免除经营者责任,是无效的。按照《邮政法》的相关规定,快递公司承运的快件损失,赔偿应当适用《合同法》等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快递服务合同类似于货物运输合同。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付或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李杰,新浪微博宪政公民)
3706、王健
我母亲去世多年,父亲一个人在农村自己盖的房子里居住,觉得孤独就找了个阿姨作伴。目前两人已领结婚证。那阿姨有一儿一女,都已工作!我想问的是:1.我们家现有的财产那阿姨是否有权拥有?2.如果有一天,我父亲跟那阿姨离婚了,阿姨是否有权获得我们家原有的部分财产?3.如果那阿姨先去世,那么那阿姨的子女是否有我们家财产的继承权?3.如果我父亲先去世,那么那阿姨是否有继承我们家原有财产的权利,如果有她能继承多少?
答:1、属于你父亲婚前个人财产的,如之前盖好的房子、你父亲的财产,仍属于你父亲个人财产,阿姨无权享有。但是婚后,你父亲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工资,投资所得,以及阿姨在你父亲婚前财产上有投资、付出的部分,都是夫妻共同财产(据你描述,该部分财产应当很少),阿姨有权享有。
2、如果离婚,属于你父亲婚前个人财产的部分,已如前述,阿姨无权要求分割;但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阿姨有权取得。
3、同理,阿姨若先去世,属于你父亲婚前个人财产的,其子女无权要求继承。但是属于阿姨和你父亲共同财产的部分,应首先将属于阿姨的部分分割出来,由你父亲和阿姨的子女进行继承。
4、如果你父亲先去世,应首先对阿姨和你父亲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将属于阿姨的部分由阿姨获得。分割给你父亲的部分加上你父亲的婚前个人财产作为你父亲遗留的遗产,将由阿姨和你们(也就是你父亲的子女)进行继承。
5、建议出现以上情形,尽量协商解决,分给阿姨相当数量的财产,以免引起不必要的争端。若协商不成,可诉至法院解决,法院处理依据即为上面所述4点。(朱兴叶,新浪微博@向阳花开那一天)
3707、Maryy、
我想请问下 有个驾驶员帮我们拉水中途出了交通意外 导致车毁人亡 车是他自己买的 没有签订任何合同 处于一个运输合同关系处于人情我们家愿意给点抚慰金 他嫌少 狮子大开口就要十几万 还跑来厂区门口堵着。影响我们生产这样我们应该怎么做?
答:首先,得明确驾驶员是你们的员工或者雇工,还是仅仅存在运输合同关系?如果是雇佣关系,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双方需要依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仅仅是运输合同关系,那么驾驶员的死亡与你无关。(刘方刚新浪微博@刚刚好18度)
3708、郑祥
咨询:我朋友在金华开美发店(从事卖淫),2011年6月开业时只有一个女服务员,8月份来一个,10月份又来一个,同年12月份被公安抓获,目前定组织卖淫罪。问题1:此案定什么罪名?2:组织卖淫罪的起至时间应该是6月份还是10月份?3:卖淫次数是从6月份开始算还是10月份开始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组织卖淫罪的相关规定,组织三人以上卖淫才构成本罪。本案中,至2011年10月份是起才构成组织卖淫罪。但是2011年6月时起至2011年10月之间,他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容留卖淫罪的规定,因此本案涉嫌触犯刑法规定的两个罪名。容留卖淫的卖淫次数自6月份开始计算,而组织卖淫的卖淫次数自10月份开始计算。
最后,以上回答都没有基于详细了解本案具体案情,只是初步的法律意见,请您适当考虑并作出理性判断。(华钰,新浪微博 @布瑞祺-Bridge)
3709、吴斌
大案的朋友你们好,我想咨询一个问题。情况是这样,我的亲戚在浙江宁波经营一家不锈钢企业,名为杰佳公司。2011年,宁波的4家不锈钢热轧加工企业,合众公司、杰佳公司、和兴公司、康宏公司签了个协议。由于近年业务量减少30%左右,于是2011年3月26日这4家加工企业经协商后签订了协议,合众公司退出不锈钢加工业务,转型轧制异型钢或普碳带钢(除不锈钢外),其余三家企业按产能的大小给予转型退市的合众公司总额为1000万元的补偿,并有了附件里的协议。但合众公司收到补偿款后,在2012年1月2日将设备以1800万元的价格整体出售给江西康鑫公司,这对宁波不锈钢加工市场又造成冲击,于是杰佳公司与合众公司交涉,但合众公司辨称可以出售,为此请求对协议第4条“甲方(合众公司)所拥有的生产线自停机后不得在宁波市场继续经营,或拆除散卖,或搬迁往其它地区”的理解。根据协议,生产线是否可以出售?
答: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意思真实自由的民事约定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对于“甲方(合众公司)所拥有的生产线自停机后不得在宁波市场继续经营,或拆除散卖,或搬迁往其它地区”条款的理解,我认为应作如下考量。第一,根据协议的目的,订立协议旨在减少甲方(合众公司)在宁波不锈钢加工市场的影响力。第二,甲方根据协议内容“退市”确实具有减少竞争力的效果,并且甲方忠实履行该协议。第三,根据协议附件内容也就是争议条款,为保障主协议订立的根本目的,应当做限缩解释。就条款前中后三段内容而言:1.不得在宁波市场继续经营,保障了减少甲方(合众公司)在宁波不锈钢加工市场的影响力这一目的。2.拆除散卖,也保障了减少甲方(合众公司)在宁波不锈钢加工市场的影响力这一目的。3.搬迁往其他地区,同样保障了减少甲方(合众公司)在宁波不锈钢加工市场的影响力这一目的。第四,甲方(合众公司)将生产线整体出售给江西康鑫公司并不违反协议内容(除非江西康鑫公司在宁波不锈钢管加工市场展开业务)。
最后,以上回答都没有基于详细了解本案具体案情,只是初步的法律意见,请您适当考虑并作出理性判断。(华钰,新浪微博 @布瑞祺-Bridge)
3710、爱新觉罗贤贤
咨询:爷爷奶奶育有两男两女,日前爷爷立下遗嘱要求死后资产归二子平分,女儿无权主张。该遗嘱有律师代理并见证,出具医院相关精神证明,经公证处公证并录音录像刻好磁盘。请问死后二女能否要求分得爷爷资产?
答:经公证机关办理的为有效公证遗嘱,二女无权要求继承遗产。(朱兴叶 @向阳花开那一天)
3711、Y Z R\(^o^)/YES
那请问我要起诉犯罪分子,因住院费用,伤情严重医生说可能会有后遗症,接下来应该怎么做。还有公安机关要求做一个法医鉴定后再作判断,请问这个伤情及残疾等级是怎么个鉴定法,可以帮我提供点资料吗?谢谢
答:关于刑事犯罪造成的民事赔偿问题,协商不成的,您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伤残鉴定可以等法院立案后,向法院申请进行伤残鉴定,这个鉴定结果很重要,一般是法院判决赔偿的依据。可以根据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要求包括后续治疗费在内的赔偿项目。如果您事先和对方协商好,经过其同意,也可以自己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后起诉到法院。否则您单方进行的鉴定,诉讼中对方可能不认可,要求重新鉴定。具体的赔偿项目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请您详细阅读。(司华丽,新浪微博@法学-司华丽)
3712、沈甜
我想问一下我骑着车,刚下车,推车拐弯被撞,是我骑车被撞的,还是推车被撞的,,,,,骑车和推车被撞有什么不同,一样吗?
答:要看你在什么路段,有无违反交通规则,具体责任认定要根据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在不了解案情的基础上,骑车和推车有何不同不好做出回答。(朱兴叶,新浪微博@向阳花开那一天)
3713、唐传典 海南旅游
我朋友给我介绍了一个旅游团,我没签合同,团款也是对方私人转我账户,旅游团旅游过程中产生的费用都是我支付的,我开了一张公司的旅游发票给对方做账。请问我们这样构成职务侵占吗?
答:根据刑法第271条的规定,,你将团款存入个人账户,而开具公司发票的行为,实际是一种职务侵占行为,已经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对于是否签合同,以及费用谁支付原则上都不影响职务侵占的成立。(刘方刚新浪微博@刚刚好18度)
3714、迦楼罗
请问:我家二手房买卖纠纷一审二审被判必须把房子过户给买家,但我已申诉到高院并已经正式受理,经过初审法院调解不成,高院合议庭法官也电话问过可否和解,但因为买家死活非要买我房子,至今没有和解成,但是区法院执行庭又来我家门上张贴谈话传票,但传票上留的联系方式竟然是个人手机号,这是否不符合规定流程?我可以不理会这个传票吗?应该如何应对?
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正常来讲,您的案件再审受理后,法院应当已经裁定中止执行原判决。因此,您可以继续按照法律程序参加诉讼,至于执行庭的传票,您可以询问一下,如果涉及执行事项,您可以要求等案件审理终结后进行处理。(杜弘韬,新浪微博@大案-杜弘韬)
3715、静双赢
我在网上找了一个分销的网站,投资了七八千,可是加盟后没他们说的那么好,两三月过去了也没卖出去东西,觉得这个分销不太靠谱,我以前投资的钱怎么才能要回来呢?
答:从您给予的信息,您加盟的分销网站属于您的投资,除非您加盟时洽谈过程中对方利用双方信息不对称的状况从而对你进行欺骗的行为,您可以撤销合同要求对方赔偿您损失。例如分销网站声称高回报低风险、虚构业绩等等。否则您的投资比较难取回。